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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 下载:86 浏览:530
摘要: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更大空间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经由复议体制改革和复议程序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定位逐渐由内部监督机制向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转型,有必要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中。未来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离,在行政复议机关之下直接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形式采用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而非行政复议局模式;复议案件审理模式的建构,应强调发挥复议机构的能动性,在引入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采职权主义;复议决定体系的完善,应建构以变更决定和明确履职内容的履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侧重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直接进行调整,与以撤销之诉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形成合理分工。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下载:89 浏览:540
摘要: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 下载:78 浏览:522
摘要: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项下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实践中对下游犯罪、"明知"的把握缺乏明确标准,并且对帮助行为本身较为关注。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应依其危害性和独立性进行分类,确立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程度与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独立性直接相关,据此可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三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极大促进作用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部分促进作用类;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类。第一类对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第二类对应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犯罪,第三类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第一类,可以独立评价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仍要求对帮助下游犯罪应具备"明知"要素以及应查实下游犯罪的不法性。
证据法体系化的法理阐释 下载:88 浏览:549
清代州县词讼积案与上级的监督 下载:86 浏览:531
摘要:
清代法律制度在要求州县官及时审结自理词讼方面,多有细致而严格的规定,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自理词讼积压却异常严重。自清中期以降,历任皇帝在位时多发布各种上谕,催促各省高官监督基层官员及时审结案件。州县官必须按月向上级申送自理词讼清册,以供上司核查。就制度而言,州县官听讼面对知府、道员及省级官员等重重监督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多层级高压并未带来有效的监督效果。多层级监督体系效率低下,地方官之间基于利益合谋,共同规避中央的监督要求。上级监督州县官听讼明显具有"人存政举"的特征,统治者对导致词讼尘积的客观因素(如人口剧增、经费有限)视而不见。州县官处理命盗案件审转尚且顾及不暇,遑论自理词讼,因此词讼积压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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