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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的层级化构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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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陈雄 牛盼盼
《老龄研究进展》
2020年4期
摘要: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存在过多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去行为能力化和类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采取一元监护模式,将监护制度作为主体法的组成部分,与行为能力制度密切关联。就法定成年监护制度而言,完全去行为能力化既不现实也会带来危害,应当持一种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行为能力制度对法定成年监护的影响。引进协助决定理念,兼顾"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真实意愿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为法律依据,在一元法定成年监护模式下,进行层级化构建。根据成年人的精神状况、意思能力、身体条件等,将其具体分为监护、协助和辅助三个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自由、宽松的监护氛围,维护其人格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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