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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以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切入 下载:56 浏览:346

商浩文 《法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情绪刺激对前瞻记忆的影响 下载:23 浏览:219

尹杰1 刘培朵2 杨波3 黄希庭2 《心理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使用情绪图片作为背景任务刺激,通过两个实验来考察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对时间性和事件性前瞻记忆的影响。结果发现,对于背景任务的反应时,在时间性前瞻记忆和事件性前瞻记忆中,情绪的主效应都显著。而对于前瞻任务的正确率,在两种前瞻记忆中,情绪的主效应都不显著。将两个实验的数据合并分析发现,对于前瞻任务的正确率,任务类型的主效应显著,即时间性前瞻记忆的成绩显著高于事件性前瞻记忆;而情绪的主效应不显著。结果表明,背景任务中不同的情绪刺激会对个体完成背景任务的速度产生影响,而对前瞻记忆任务的执行不会产生影响。

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间的技术格局 下载:60 浏览:465

陈征楠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摘要: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表征着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现实指标。近年来颇富争议性的热点案例,映射出该种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其逻辑结构与问题节点亟待厘清。在此,以卢曼为代表的系统论社会学是具有突出解释功能与指涉效力的理论工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出,为了在环境中保持自身,系统在运作上必须具有规范闭合性,这是其认知开放性的前提。以此为理论基础,应当认识到,司法与媒体分别代表着当代社会两种具有独立逻辑的功能系统,必须在二者间建构合理的结构耦合关系。其中的技术核心在于充分维护司法论证环节的规范闭合性,以此保证法律系统自身符码与纲要的运作有效性。

数罪并罚后再犯新罪的罪刑失衡及其教义学出路 下载:89 浏览:508

袁国何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摘要:
剩余刑期长于20年的被执行人再犯新罪,若剩余刑期与新罪宣告刑之和不满35年,依传统理解,新执行刑期将短于剩余刑期。此种再次并罚中罪刑失衡的原因,首先在于立法分档设置有期徒刑使新总和刑期可能短于先前的总和刑期;其次,《刑法》第69条之并罚规则系以一次并罚为模型而设计,依《刑法》第71条之指引而在再次并罚情形适用该等并罚规则时,会变造"总和刑期"及"数刑"的内涵,致其失灵;最后,《刑法》文本容易让人认为应以执行刑为基础确定总和刑期。为避免此种罪刑失衡,"总和刑期"应理解为各罪宣告刑之和;先前判决对执行刑的决定则要求新执行刑不得短于剩余刑期,且不得长于后者与新罪宣告刑之和。应当分别依据立法要求与司法限制确定新的执行刑期范围,再求其交集,务须避免数罪并罚过程中常见的数理错误。

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下载:50 浏览:70

方乐1,2,3,4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 下载:44 浏览:368

王敏远1,2 《法学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等。经统计分析,"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体系下,应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释放认罪认罚制度效能,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 下载:56 浏览:361

方乐 《法学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司法说理不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技术,更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一行为的市场化特征由内、外两重结构组成。就外部市场结构而言,因由开放社会的到来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开放性以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仅使得司法说理的格式化力量逐步在减弱,也导致国家统一性的书写模式和简单化的司法说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内部市场结构而言,尽管一直以来它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并且也未发生大规模阻碍法官在司法说理上的知识突破或者利益隐藏的情形,但也在悄然分化并日渐朝着开放性的趋势转变。司法说理必须因应这种开放社会所带来的市场化需要,建立起一种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分工,以便满足不同司法说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法院/法官之间的良性司法说理竞争建立起司法的新权威。

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若干误解与误区 下载:56 浏览:378

田宏杰 《法学学报》 2020年2期

摘要:
在中国,刑法教义学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争论的一个集中交锋点。透过争论不难发现,无论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认识其实都存在一些误解或误区,实有澄清之必要。一方面,与批评者们常见的指责不同,刑法教义学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法条主义",也不是排斥后果考量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相反,妥适处理疑难案件正是刑法教义学的优势之一;另一方面,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在运用这种方法论的时候也存在一些误区与不足,集中体现在将法教义学内部的争论上升为不同方法论之间的争论,讨论问题并没有以中国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缺乏必要的现实关照,而尊重实定法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石所在。

我国天然气法立法研究 下载:56 浏览:426

刘夏兰 段言志 刘辉 胡俊坤 周小雨 《天然气进展》 2019年7期

摘要: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油气体制改革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制定一部规范天然气全产业链市场交易行为的天然气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日益突显。借鉴国外天然气行业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分析梳理了我国天然行业及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我国天然气行业改革方向作为引领,提出了我国天然气法的框架思路和基本制度设计。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天然气法应定位为天然气行业经济法,重点对天然气市场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范围不涉及其他法律已经规范的内容,主要涵盖天然气市场监管、基础设施运行、市场交易、价格、供应安全等,将已有的相关重要制度和管理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开展第三方准入、独立监管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结论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处于相同天然气市场发展阶段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制度设计,分阶段逐步解决制约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的问题,从而使我国天然气行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析 下载:49 浏览:367

陈广华 赵诗娟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赔偿标准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症结所在,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探析,是研究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非常缺乏,亟须规范。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围绕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考察和规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独特性,使得其赔偿标准的建立关键在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如此,通过因果关系盖然性考量,明确赔偿标准参考因素,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析 下载:63 浏览:400

陈广华 赵诗娟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赔偿标准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症结所在,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探析,是研究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非常缺乏,亟须规范。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围绕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考察和规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独特性,使得其赔偿标准的建立关键在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如此,通过因果关系盖然性考量,明确赔偿标准参考因素,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金属沉积法显现潜在手印研究进展 下载:43 浏览:445

王晓宾1,2 郝叶子2孙婧3 李卓容2 陈铭烨2 范誉丹2 赵雅彬2 《化学研究前沿》 2020年5期

摘要:
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潜在手印对于嫌疑人身份认定和证实犯罪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金属沉积(Metal deposition,MD)法是利用显现溶剂体系中金属离子与手印物质间的相互作用,使金属沉降在手印纹线上增强显现的手印显现方法。该方法能够适用于多种客体表面潜在手印显现,具有良好的显现效果和灵敏度。本文对金属沉积技术的发展及多种试剂配方优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不同试剂配方及机理进行了探讨,为利用该方法进行多种客体上潜在手印显现提供了技术参考。

红外光谱结合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多种塑料袋组份的研究 下载:32 浏览:340

姜红1 鞠晨阳1 张冰钰1 满吉2 任继伟3 《化学研究前沿》 2019年12期

摘要:
为建立一种简便快捷、准确可靠的检验塑料袋样品的分析方法,利用傅立叶红外光谱仪(FTIR)结合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对43个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塑料袋样品进行测定。结果表明,依据样品的有机成分和样品中所含元素的种类及含量的不同,可以对样品进行区分,同时,利用SPSS聚类分析Ward法作为类间距离,对塑料袋样品进行分类,效果较好。并且该方法操作简便快速、结果准确可靠、样品无需特殊的前处理,且属于无损检验,该方法可以用于公安机关实际办案。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毒品违法犯罪防治建模与仿真 下载:62 浏览:454

刘风1,2 《建模与系统仿真》 2020年11期

摘要:
现有毒品滥用动力学模型假设吸毒者康复后对毒品拥有永久"免疫"力,而忽视了其再次成为毒品易感者的可能性。采用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 SD)方法,分析了毒品违法犯罪人群的演化过程,构建了基于暂时"免疫"力的毒品违法犯罪防治模型,仿真实验预测了毒品违法犯罪趋势,灵敏度分析表明接触涉毒率是对毒品违法犯罪最敏感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应采取系统防治策略,事前积极预防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矫治和严惩措施。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 下载:84 浏览:468

方乐1,2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摘要:
"差异化"既是各级各地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整体呈现出的现实状态这虽然反映出不同的法院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这并非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各个法院内部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所导致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法院审判权内部运行秩序混乱,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践所展示的最大风险。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问题并不是每个法院之间存在差异,而在于一个法院内存有明显的差异。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功能,就必须要忽视这种整体上的差异性,转而通过建构类型性的、差异化制度和机制来消除审判权运行的不确定性,通过"差异差异化"的方式来使得制度运行得以规范化。

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及其保护——兼评“乔丹商标案”和相关司法解释 下载:45 浏览:260

孔祥俊1,2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摘要: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 下载:26 浏览:351

周游 《法学学报》 2018年3期

摘要:
公司合同理论影响下的公司法主要围绕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进而陷入如何确定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之边界的争论。公司法在填补公司合同"缝隙"过程中容易导致过度填补及"缝隙"识别困难等问题,而这种"填空"功能的定位助长了当事人对默认规则的依赖,形式上强调的公司自治也可能引致公权的隐性管制。当代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公司基本框架、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机关设置等关键制度领域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以"选择"功能代偿"填空"功能的策略需充分考虑公司实践的不同可能性,提升机制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由此促使公司自治从形式走向实质。

虚假法条、信息发布与司法改革——以《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第6条为例的分析 下载:18 浏览:237

李训虎 《法学学报》 2018年2期

摘要:
虚假法条不仅充斥于网络,同时成为试点地方有效的实施细则,这一前所未有的事件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改革信息发布机制的失范与无序。功能单一化、片面化、单向化的倾向使得司法改革信息发布机制无法实现基本的信息传递功能,无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基于承包式推进与分包式试点相结合的司法改革模式,以及民众参与司法改革机制缺失的现实状况,应当通过重塑信息传递基本功能、再造负载功能的形式以达到保障民众知情权、促进民众监督、参与司法改革的多重功效。

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及其实践 下载:35 浏览:433

张中秋1 潘萍2 《法学学报》 2018年2期

摘要:
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是"平",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动态的合理正义观。为了将"平"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传统中国一是进行体现"平"的制度建设,一是追求"平"的司法实践。就制度建设言,首先是设立体现"平"的法律规范;其次是设立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再次是设立受理、复审、直诉等制度;最后是要求司法人员兼具法律和儒学素养。就司法实践言,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依法断案,司法审判不应求曲当、尽善,实质是追求蕴含于法中的义的公平、合理;二是主张在审理个案时,司法者应注重曲法以伸情,实质是追求蕴含于法中的仁的重生、恤刑。本文借助案例对此进行分析,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相辅相成,亦即仁与义的辩证统一,内中体现了"平"的应有之义。

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 下载:75 浏览:369

熊琦 《法学学报》 2018年1期

摘要: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设计源自对《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法"的本土化。然而,由于制度移植仅停留在立法条文借鉴而非解释规则上,这使得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自身的理解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甚至直接引入判例法国家法官造法的结论解决相关案件,导致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丧失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为调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穷尽式列举立法与扩大解释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需要在解释论上围绕"三步检验法"梳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逻辑。通过对国际著作权公约中"三步检验法"权威解释的分析,可将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项合理使用类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两个判定标准分别对应"三步检验法"中的三个认定要件。首先,在解释顺序上应遵循将法定列举类型作为法源基础的原则,排除超出法定类型的法官造法。其次,以两个一般判定要件进一步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通过前者可保护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通过后者可设定法院在判定可期待利益合理范围上的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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