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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下载:86 浏览:505

张明楷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刑法第388条、第388条之一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认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也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换言之,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是所有受贿犯罪共同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刑法条文表述的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受贿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加重的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则可能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斡旋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公司属人法的确定:真实本座主义的未来 下载:86 浏览:488

邢钢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真实本座主义与内部事务主义是公司属人法确定的两大基本理论。真实本座主义旨在保护公司真实本座所在地国的相关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也限制了公司的自由设立和流动。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与公司自治思想理念的深入,公司属人法确定的标准将逐渐演变为以内部事务主义为主、真实本座主义为辅的混合适用模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范立场游移不定,司法实践很有可能走向真实本座主义。改进之路在于明确中国法律的规范立场,赋予"法人主营业地"法律含义或者证明的方法,将"主营业地法律"的适用严格限定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

卡通动物形象应用于互联网企业标志设计研究 下载:25 浏览:264

林志亮 《中国设计》 2019年12期

摘要:
应用卡通动物形象设计互联网企业标志,能有效吸引用户,传播企业文化,也符合大众的审美需要。在设计标志时,要创新表现形式,融合自身的价值理念,满足用户的需求,也要避免陷入著作权风险之中。运用多种设计手法,创作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标志。标志所富含的卡通动物形象,可为企业的品牌推广助力。该方法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手法可为互联网企业在设计企业标志和产品标志时提供参考。

新发展理念下房屋外观设计及法律保护研究 下载:98 浏览:486

邱晓琴 林梦霞 《中国设计》 2018年1期

摘要:
房屋外观设计存在着不能与周围环境相适应,欠缺绿色环保意识,忽视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等问题。房屋外观设计遵循新发展理念具有必要性。新发展理念下,房屋外观设计应:(1)综合多方因素,真正提高外观美感(2)推动绿色工程的实现(3)树立资源循环利用理念(4)坚持室外环境的绿化设计。房屋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上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及实质要件,可在符合相关条件时申请其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以取得法律上的保护。

PPP项目异化为地方融资平台的纠正及其法律路径 下载:65 浏览:269

于海纯 安然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1期

摘要:
PPP项目在实践中异化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表现为项目准入异化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异化为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项目运行异化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异化源于PPP立法对项目及政府角色的定位不够明确、政府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形成路径依赖而社会资本尚未成为有效的博弈力量、地方政府正常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应通过法治建设纠正PPP的异化现象,完善财政部门对项目和咨询机构的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出库"制度,明确公私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项目的信息披露监管,在加强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合理放开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异化及其匡正 下载:43 浏览:286

杨会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1期

摘要:
因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知情同意权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患者近亲属只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然而,现实生活中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却出现了异化,大量的患者近亲属行使了知情同意权。这种异化现象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患者近亲属可以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情形,二是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成本较低。因此,法律上应当明确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为患者无同意能力、保护性治疗、患者已授权,删去《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从而增加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违法成本。

司法行为确定力的价值基础 下载:39 浏览:228

李海峰 季金华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0期

摘要:
司法行为确定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其贯穿于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整个司法程序。司法行为确定力以理性选择为价值基础,个体和群体的理性选择价值理念根植于司法行为确定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司法管辖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历史形成;程序设计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制度安排;事实判断确定力立基于理性选择的价值理念;法律适用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直接体现;裁判执行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

私法形成权之涉讼形态研究 下载:39 浏览:221

胡骁 王雪羽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9期

摘要:
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常将形成权所涉诉讼统归形成之诉范畴。但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形成权细分为私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侧重私权自治,即形成权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后者侧重公力救济,即权利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因此,上述两种形成权所涉诉讼形态也有所不同。亦即,只有形成诉权涉讼可构成形成之诉,而私法形成权涉讼应构成确认之诉。具体而言,私法形成权一经行使,原有法律关系即生变更。如当事人对形成效果再行争议则缺乏形成之诉的利益,只能提起确认之诉。该诉在审理过程中不会与形成异议、给付请求发生诉的合并,且法院的判决既不能变动法律关系,亦不具有对世效。

我国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构建的基本逻辑与行动方案——基于共建共治共享视角 下载:57 浏览:323

王妍 唐滢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6期

摘要: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愈加呈现复杂性与多变性样态,传统的一元垂直监管模式不断受到质疑与挑战,唯寻求多元主体间的耦合与内聚才能缓解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内卷化"困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所蕴含的独特理念属性与概念框架为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引与行动逻辑,借助大数据带来的技术创新建构一套融合监管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可切实回应当前食品安全治理困境,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指导下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有益探索。

西北地区城镇化水平对居民消费能力影响研究 下载:41 浏览:325

巨虹1,2 《中国经济》 2019年3期

摘要:
近年来,提升城镇化水平、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向。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平均城镇化率为57.35%,我国西北地区城镇化率虽呈现逐年上涨趋势,但却并未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我国西北地区城镇化水平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城镇化水平的提升会在短期内提高该地区的居民消费能力,而这一提升作用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趋于平稳态势。

金代“国师”献疑 下载:23 浏览:207

王德朋 《历史研究进展》 2020年9期

摘要:
金代设有"国师"几乎是学界共识。究其根源,既有《大金国志》的影响,也有圆通广善那样"国师"实例的佐证。然而《大金国志》本身就被指伪书,《大金国志·浮图》关于"国师"的记载更与金代佛教政策相悖,金元史料所记"国师"实例也存在诸多疑点。因此,金代是否设有"国师",值得怀疑。

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 下载:67 浏览:402

杨鸿 张天晟 《国际科技论坛》 2019年7期

摘要:
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罪一律认定为既遂,存在着过度缩小走私罪未遂范围的缺陷。本文主张,走私罪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犯,同时基于行为的客观性和过程性,存在未遂形态的空间。对于走私罪的未遂形态,应从"着手"、"意志以外原因"以及"未得逞"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下载:65 浏览:400

秦美美 《国际科技论坛》 2019年7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关规定的缺失。但由于其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何,学界对此争议不断。主要观点有三个: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物权客体,并就其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36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追加当事人制度研究 下载:68 浏览:393

刘彤1 张瑜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比照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在理论及实务探讨中通常被称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总体上实务发展先行于理论成果。虽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建立第三人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各机构仲裁规则对第三人加入仲裁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并未形成统一,甚至有很大区别。面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实务中的现实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简易程序之完善——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为视角 下载:59 浏览:373

柳正权 牛鹏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围绕快速低费解决纠纷的目标开展了仲裁程序改革,快速程序、加速程序、小额程序等在实践中大量涌现。我国《仲裁法》虽未对上述程序作出规定,但仲裁实践中亦存在功能与之类似的简易程序。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完善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可借鉴国际商事仲裁中快速程序的经验,首先,在立法层面由《仲裁法》对简易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在理念层面协调好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仲裁程序简化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最后,在制度层面以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出发点,完善仲裁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下载:60 浏览:381

张建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至当事人,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适当地陈述及申辩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对仲裁送达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送达违背仲裁规则或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将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作为对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补充,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了推定送达等替代方式。对于仲裁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发出主义、到达主义等不同观点,应在综合考虑仲裁程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升邮寄送达的实际效果。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下载:58 浏览:424

赵泽慧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智慧法院建设浪潮下当事人程序权益之保障 下载:53 浏览:382

柯阳友 李琼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在智慧法院建设浪潮持续高涨的背景之下,我国智慧法院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全流程依法公开基本实现,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方向已经明确并展现了广阔的前景。各地法院围绕智慧法院关于"智慧审判""智慧管理""智慧诉讼服务"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出建立一体化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互联网法院、构建全新司法送达平台、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运用智审系统提升办案质效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本文对智慧法院建设给当事人程序权益包括起诉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视域下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走向提出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和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等建议。

论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的四个维度 下载:62 浏览:398

黄宣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民事智慧司法建设是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好政治、技术、法律和社会四个维度:政治维度是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前提与保证,技术维度是其存在与运行的基础与核心,法律维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法律规制要求,社会维度是其运行的效果与评价要求。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这四个维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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