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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的功能定位与适用限度——以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为视角 下载:62 浏览:412

汪静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司法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任务,其中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以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领域的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改革为视角,探讨司法智能化信息化在民事小额诉讼领域的功能定位与适用限度。我国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此阶段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应当坚守辅助性定位与渐进性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庭审理、证人作证、法官判案仍应当依循传统方式。

论在线审理的民事案件管辖错误的救济 下载:56 浏览:411

郭翔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民事案件时,也会出现管辖错误。目前对于在线审理案件管辖错误采用的救济方式是"管辖权异议——上诉",这种救济模式既不考虑管辖错误的不同类型,也不考虑在线审理案件本身的特点,存在着救济不足和救济过度两方面的问题:专属管辖错误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真正消除因管辖错误对裁判公正性产生的损害。对于全程在线审理的案件,管辖错误对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方便微乎其微,允许当事人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属于救济过度。

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53 浏览:386

段明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执行依据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钥匙"。自执行证书诞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前者普遍倾向于将公证债权文书视作唯一的执行依据,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究其争议根源,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即执行法院与公证机构关于债权债务核实这一环节的职权配置、责任配置和风险配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否定了执行证书的执行依据属性,而将其视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这虽然实现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却容易在实务中衍生出新的问题。因此,肯定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或许可以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定位、构成和特色——以诉讼标的论为视角 下载:66 浏览:398

宋史超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基本工具是诉讼标的理论,目前学界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讨论只有问题意识而没有理论意识。德日法系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其根基在于执行行为公法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通过后,我国法律已明确采取诉讼标的"单核说"与"诉的合并"模式。在此基础上,确权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的关系,异议之诉与普通确权之诉的关系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下载:60 浏览:378

赵景顺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事司法改革相继经历附随阶段、回归本源阶段、全面试点阶段和深入推进阶段。在此进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家事程序立法的体例选择、家事审判机构的模式选择、家事案件非讼化与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家事司法理念渐成体系、家事审判规则日益丰富、家事审判机构数量倍增和家事审判联动机制成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存在突破现行立法的风险、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未受到足够重视以及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有待优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树立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布局推进家事非讼程序方面的改革;其二,稳妥推进家事法的立法进程,特别是非讼案件审判法和家事审判程序法;其三,重视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其四,优化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建构完善的保障机制。

法国参与程序之评析 下载:65 浏览:409

周建华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借鉴于北美的"合作法"理念和实践,法国立法者在其《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一种新的ADR类型,命名为"参与程序"。参与程序分为两步,即协商程序和寻求判决的程序。前者强调当事人须在律师的辅助下,依据签订的参与程序契约,秉着团队合作的诚信友好理念寻求纠纷的协商解决。后者则是在协商结果达成协议或者协商未果时,方便当事人诉诸法院启动相应程序,或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或就纠纷快速作出裁判。参与程序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提供给当事人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希望律师成为ADR发展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协商文化在法国的发展。

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代化之路——以诉讼契约化的视角 下载:59 浏览:411

巢志雄1,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法国民事审前程序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掌控诉讼进程、过滤当事人提起的程序性抗辩、先予执行部分诉讼请求、向庭审法官提交案情报告等功能。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经历了当事人自治型、法院引导型、法院主导型、程序合作型、契约治理型等模式。诉讼程序的契约化治理是欧陆民事诉讼程序在21世纪的重要发展趋势。

终结本次执行论 下载:55 浏览:412

马登科 张晓帆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诞生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并逐渐为司法解释所吸收和肯定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让难以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的同时,面临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并未完全实现而退出正当依据何在的尴尬。只有建立执行信息平台,真正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透明标准,辅之以多种预防和惩罚配套法规,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可和信用,破解"内终外不终"的怪象,让浪费在"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能让司法发挥效能的执行案件中去。

审执分离原理及其展开——以肖建国教授关于审执分离的论述为中心 下载:66 浏览:423

宋春龙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间既有共通性又有差异性。现阶段,应当在维护民事执行与审判共通性的基础上,侧重民事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并以此指导具体民事执行制度的构建,从而做到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分离、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分离、民事执行主体与民事审判主体的分离,并编纂单行的民事执行法典。

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69 浏览:414

张宝成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为非讼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裁定书以执行力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执行依据应当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而非之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执行依据须为公文书,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合法,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具有可能性,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司法确认裁定书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加以"复述"体现,应该包含之前达成的调解结果,尤其是针对只是部分赋予调解协议结果具有执行力的情形。

诉讼标的概念之厘清、转化与过度扩大危险之防止 下载:68 浏览:391

刘明生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如何界定,将深深影响诉讼标的特定之方式、法院阐明义务之形态、是否违反重复起诉禁止之要求、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合并、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变更与追加,并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大小,其为民事诉讼法甚为重要之课题。本论文主要乃在探讨相关重要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其次评析相关理论之优、缺点,并分别区分不同之具体案例类型,来比较与分析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运用之状况。本论文主要在厘清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探讨有无从旧诉讼标的理论转化为两个构成要素理论之必要性,并提示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过度扩大界定之危险性。本文之目的乃在使现今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更加明确化,勾勒出未来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在发展上之方向,并凸显未来诉讼标的理论发展上过度扩大诉讼标的概念之危险性。

赫尔维格的法律保护请求权论 下载:63 浏览:404

任重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赫尔维格被誉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之父",但我国尚欠缺对其学说的全面引介和深入研究。本文以赫氏法律保护请求权论为中心,在对赫氏其人略作铺陈之后,集中介绍和讨论赫氏法律保护请求权论的概念、学说缘起和基本主张。此外亦有论及赫氏与彪罗、瓦赫和科勒的诉权论战,并对赫氏之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性、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贡献略作个别考察。最后,本文还初步总结了法律保护请求权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能的启示。

困境与出路: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透视 下载:68 浏览:415

杨雅妮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既是实现充分的法庭交流和对话的必要条件,又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实体裁判的公正性。当前,我国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保障程度并不如人意,存在"双语司法人员"短缺、少数民族语言法务翻译制度不健全、法庭语言选择不规范及"文化上的语言不通"等问题。对此,需要从"双语司法人员"培养、法务翻译制度完善、法庭语言规范使用及促进文化交流等不同层面来促进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的实现。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与非法取证的抑制 下载:68 浏览:414

黄鹂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学界和实务界纷纷提出了质疑。比较法上,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问题,综合考察才对证据实施排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存在规范不完善、程序缺位、方法不可行等问题,对遏制违法证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从降低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因而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应当才是未来关注的重点。

民法典中证明责任规范的优化配置 下载:63 浏览:427

王德新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当今时代一项伟大的立法任务。证明责任具有明显的民法属性,应当将其有机植入民事立法之中。为优化民法中的证明责任规范的配置,需对传统的基于诉讼法思维形成的证明责任理论进行检讨和改造,实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个概念的二元分立,完成证明责任规范与举证责任规范的二元分置,对源自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以其为指导建立一种“刚柔相济”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体系。与此相应,民法典编撰中应当兼顾权利授予规范和权利保护规范的配置,兼顾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设定和立法技术的优化,将包括证明责任规范在内的证据规范以专章或专编的形式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中。

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的现状及其优化——以S省基层法院为分析样本 下载:66 浏览:399

赵信会1,2 赵明悦3 陈淑君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审判团队建设既是以去行政化为目标的司法责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建设目标的具体体现。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之际,有必要对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审判团队建设予以实证化考察。借此,梳理实践中审判团队的组成模式、审判团队之间的分工模式、审判团队与院庭长之间的关系、审判团队与法官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对S省四个市8个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现实考察,表明现实中存在多元化的审判团队建设模式、不同的内部分工模式、考核模式,同时法官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事实上,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必须和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形式相对应,并表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审判团队的内部应当以对审判权本质内核的理解作为基本出发点,而法官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应当以法官专业委员会设置的目标为导向。

韩国电子诉讼的现状及其裁判实务的改善方向 下载:65 浏览:428

郑永焕1 朴顺善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序言因智能手机的急速的普遍,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快速的变化。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相融合,我们的法律环境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韩国在2003年开发电子督促系统,体现了电子法院的总计划;2004年建立为树立司法电子档案计划的诉讼文书的电子交换系统。

韩国非讼案件程序法概述 下载:63 浏览:423

金镐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正>民事诉讼是解决个人生活关系中所生纠纷的一种程序,具有争讼的本质。有些民事案件虽然争讼性并不明显,但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必须由法院处理。为了使这类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相区别,我们将之称为“韩国非讼案件”。“非讼案件”一词源于法国法的“procedures non contentieuses”(非诉讼程序),日本法将之译为“非讼案件”。日本最早的《非讼案件程序法》是依据法国人布依索纳德(Boissonade)的建议制定的。

混合模式的争议解决国际工作组——探索商事案件中调解、评估与仲裁之间的互动 下载:65 浏览:439

Thomas J.Stipanowich1 Veronique Fraser2 黄吉日3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全球文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使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实践日趋复杂,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深入地探索了仲裁、评估、调解或旨在促成特定合意的其他程序之间的互动,从全新视角更有价值地概述由各种纠纷解决情景组成的光谱。本文基于争议解决的目标、文化、法律传统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提供更系统的考察和比较这些场景下不同的实践与观点的基本方案。此外,本文为国际争议解决实践指南的形成提供了方向、指引以及国际性的对话平台。

差一点就完美了:论德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下载:60 浏览:434

彼得·哥特瓦尔德曹志勋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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