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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制度质疑及物上期待权的执行 下载:59 浏览:419

马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12期

摘要: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预查封制度存在多种适用情形,但随着《物权法》的制定及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其中多数情形已不应再适用这一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在建建筑物,应按照在建建筑物的执行方法执行;执行债务人购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或已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不动产,因债务人已取得了物上期待权,应按照权利的执行方法执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预先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适用预查封的其他情形中,执行债务人并不享有期待权,执行标的是执行债务人对出让人享有的债法上的交付请求权,应当按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方法处理。

金砖国家国际投资仲裁的差异立场及中国对策 下载:66 浏览:313

陶立峰 《法学学报》 2019年1期

摘要:
近年来,金砖国家投资仲裁法律政策呈现出分化趋势。俄罗斯和中国持支持投资仲裁的立场,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巴西则以投资争端预防彻底替代了投资仲裁。虑及中国正面临与印度、南非、巴西升级或商签投资协定之现实可能,金砖伙伴国家关于投资仲裁的分歧无疑将对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谈判带来挑战。中国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保障投资者在国内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上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关注投资争端预防制度的作用,加快投资争端预防国内机构的指定和职能定位。与此同时,鉴于调解的制度优势,金砖国家不妨考虑首选调解方式来创建统一的金砖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除此之外,还可利用金砖国家已有的投资便利化共识基础,实施投资便利化措施达到化解投资争端之目的。通过金砖国家投资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的创新和探索可再进一步对接"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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