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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技术与规范构造 下载:30 浏览:413

刘召成 《法学学报》 2019年12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创设了民法一般人格权,其构筑于《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之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分别为宪法个别人格权和宪法一般人格权,确立了人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和对其人格的自我发展的自由。其不但为国家设定了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还为国家设定了保护其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积极义务。为履行该积极保护义务,民事立法者通过其法律形成活动将宪法人格权转化塑造为民法一般人格权,使其成为可直接在民事主体间主张的权利。基于宪法一般人格权所确立的人对其人格的自我决定和发展应被尊重的基本价值,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内核为自然人对其紧密人格领域予以自主和自我决定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民法一般人格权属于构成要件未得到立法封闭性构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其应采用保护领域理论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民法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竞合关系而非候补适用关系。

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服务能力的提升对策探讨 下载:125 浏览:1802

罗昆 《争议解决研究》 2022年3期

摘要:
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特殊的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是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公证行业一直在积极探索、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措并举不断打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公证服务“组合拳”,也收获了显著的成效,但仍有很大的空间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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