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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下载:32 浏览:211

张明楷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清律“家人共盗”的法思想源流 下载:86 浏览:477

谢晶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在儒家的治国平天下理想及方案中,教化是其重要部分。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因深受儒家之影响,也将这一理念容纳进来,并在有关"家人共盗"问题的律例中集中展现,在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专制之权时,亦给他们附加教化之责——"养不教,父之过"的"连坐"责任。在儒家看来,推行教化的理想方式是礼乐(而非刑政)。礼乐源自人心、顺应人性,能在较大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效用。历代王朝在将这一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并运用于实践之中时,片面强调百姓中家长的责任,忽略"为民父母"的统治者所应同样负有的(甚至更大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君主推诿自身责任的心理。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下载:206 浏览:2133

韦治国 《交通技术研究》 2024年10期

摘要: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现行刑法共犯理论并不认可交通肇事罪中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却并非如此。相关解释将指使逃逸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不合理,与共同犯罪理论矛盾。

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的形态 下载:164 浏览:1369

屈璐月 《金融研究杂志》 2022年8期

摘要:
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创设之后,大量司法裁判表明,实务当中对该罪的犯罪形态之认定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性探究,明确判断该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的标准,为解决司法适用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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