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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大学治理的法理根据、冲突及其对策 下载:88 浏览:503

黄巨臣1 李国强2 《中国教育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香港地区大学治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形成的特殊产物,其主要法理根据是:源于内部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理念,来自外在的继承英国大学治理模式之传统和获得国家的宪法之认可。当前,香港地区大学治理存在两大法理冲突:在治理主体层面,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与国家行政力量缺位的矛盾;在治理方式层面,法治精神彰显与宪法治理疲软的矛盾。对此,需要在"一国两制"大前提下厘清大学内外部治理两个维度的法理根据,以实现政府"创造性介入"和修订新"大学条例"为进路,推进香港地区大学治理之良法善治。

美国大学治理理念、结构和功能 下载:68 浏览:464

别敦荣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9年9期

摘要:
美国大学治理是在大学自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美国大学治理中,联邦政府扮演了"无为而治"的角色,州立法机关和政府主要通过法律和财政支持调节大学办学,州政府本身并不直接管理大学。美国大学奉行分享治理理念,外行治理、专家治理和共同体治理三位一体,在董事会、校长行政团队和教授会构成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总揽全局,校长行政团队全面负责大学经营与日常运行,教授会承担学术决策、学术评议等事务,"三驾马车"目标一致、相互作用。美国大学依靠治理体系维护了自治地位,保护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就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卓越。

教授治校与大学治理 下载:74 浏览:488

张炜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11期

摘要:
国内学者大多以西方大学作为依据和源头来界定"教授治校"的概念,但其所使用的英文却莫衷一是,相关概念也众说纷纭;学界对西方大学和民国时期"大学治理"的理解也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和理想化的倾向。《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治理的理念、目标、制度、结构和模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历史必然和理性选择。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行动类型、特征与逻辑——源于实证调查的法社会学分 下载:81 浏览:509

何晨玥1 张新平2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9期

摘要: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不同于规范表达层面的实践规律。对H大学的实证调查表明,在当前高校治理改革的背景下,以"大学生参与治校的策略应对"为主线,可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行动事实归为控制性参与、指导性参与、约定性参与和自发性参与四种类型;其行动特征在三个层面上表征为"分化中的结合",即仪式主义与实用主义相互调适、群体性机制与个体化应对同时存在,法治期望与德性期待同时赋义;其行动逻辑交织在相互勾连、混合的行动事实之间,存在于行动特征三层面的动态整合中,可总结为"知情祛魅"、"差序选择"和"弱者互动"三重逻辑关系。

大学公域的软法之治 下载:81 浏览:512

黄彬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8期

摘要:
在公共治理加速转型的背景下,软法规制已成为大学法治化治理的重要途径。执政党、教育行政部门、大学自身是大学软法的重要供给主体,而大学公域的公共性目标则是大学软法供给内容及其实施机制的决定性因素。由于贴近大学治理现实,软法在克服硬法规制失灵、合理回应多元主体法治需求和提高大学法治治理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面对建构理性、民主参与、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困境,亟须协调大学公域软硬法关系,优化大学公域软法创制机制和实施机制,合理配置软法实施的引导性资源,切实提高大学公域之治的软法实效。

大学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防范:剩余权力的视角 下载:82 浏览:506

孙阳春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5期

摘要:
教育契约中剩余权力始终广泛存在,并逐渐成为诱发大学治理中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厘清教育契约中的"确定权利",明确剩余权力的归属及"决定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与防范大学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形成大学治理的良性格局。

《高等教育法》实施二十周年:成就、问题与改进 下载:49 浏览:508

段斌斌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20年2期

摘要:
《高等教育法》实施二十来,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权利保障、内外治理结构与依章办学等法律规定基本得以落地,但省级教育统筹、教师权利保障、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与评估信息公开等条款仍未得到有效实施。总结成就与揭示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规定。面向未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应合理配置权责、修法落实并举、细化配套规定、创新监管方式,以理顺高等学校内外治理结构、破解教师权益救济的制度困局、激励举办者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督促评估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构与重构——基于学术权力独立性与统整性的考量 下载:66 浏览:496

蔡国春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9年2期

摘要:
学术权力是学术委员会制度建构的合法性基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奠定了政策基础。当前由于不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间存在矛盾,导致在高校内部治理实践中学术权力碎片化,学术委员会难以发挥"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功能。要实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所确立的政策目标,需要基于学术权力的"统整性"重构学术委员会制度,借此助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香港地区大学治理的法理根据、冲突及其对策 下载:81 浏览:498

黄巨臣 李国强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3期

摘要:
香港地区大学治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形成的特殊产物,其主要法理根据是:源于内部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理念,来自外在的继承英国大学治理模式之传统和获得国家的宪法之认可。当前,香港地区大学治理存在两大法理冲突:在治理主体层面,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与国家行政力量缺位的矛盾;在治理方式层面,法治精神彰显与宪法治理疲软的矛盾。对此,需要在"一国两制"大前提下厘清大学内外部治理两个维度的法理根据,以实现政府"创造性介入"和修订新"大学条例"为进路,推进香港地区大学治理之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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