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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53 浏览:373

段明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执行依据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钥匙"。自执行证书诞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前者普遍倾向于将公证债权文书视作唯一的执行依据,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究其争议根源,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即执行法院与公证机构关于债权债务核实这一环节的职权配置、责任配置和风险配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否定了执行证书的执行依据属性,而将其视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这虽然实现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却容易在实务中衍生出新的问题。因此,肯定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或许可以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69 浏览:397

张宝成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为非讼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裁定书以执行力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执行依据应当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而非之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执行依据须为公文书,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合法,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具有可能性,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司法确认裁定书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加以"复述"体现,应该包含之前达成的调解结果,尤其是针对只是部分赋予调解协议结果具有执行力的情形。

再探代位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从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及其正当性展开 下载:65 浏览:392

刘文勇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代位执行虽以债务人的债权为执行标的,但其又指向的是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执行程序的目标主要在于提高执行效率、迅速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这是其具有正当性基础的重要支撑。此外,代位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也来源于第三人相应的程序保障和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密切相关的,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也是整个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完善代位执行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衔接,将最大化的发挥两个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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