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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研究 下载:56 浏览:444

赵秀文1,2,3,4,5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现行商事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当事人平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程序中达成。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依据当事人自动履行,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得到法院的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项下的国际和解协议指在独立的调解程序中达成的协议,由缔约国按照当地程序规则和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就《新加坡调解公约》项下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执行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和解协议的性质、公约项下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条件、以及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在近期内批准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作者认为,无论我国在近期内是否考虑批准加入该公约,都应要尽快做好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事调解法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制定和出台规范商事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则,在司法层面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各项程序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

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 下载:60 浏览:365

黄一文1 王婕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近年来,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以及各个国家的陆续批准,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这一障碍也将渐渐得以解决。新加坡被认为是亚太乃至国际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其商事调解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将东方调解的传统以及西方现代的调解制度进行了融合,并在立法、司法、机构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其特有的调解制度。新加坡作为具有丰富民间调解历史的东方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过许多问题和挑战,其调解的发展能对中国现阶段的调解发展给予一定的启示。本文希望从商事调解立法、商事调解机构建设以及调解专业人士群体发展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中国可以从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与实践获得的启示。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下载:58 浏览:411

赵泽慧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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