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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治理的合法性困局及其应对 下载:68 浏览:500

廖凡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全球金融治理的合法性困局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充分暴露并引起广泛关注。全球金融治理存在三个突出特点,即危机驱动、内在失衡和非正式性。全球金融治理的合法性困局与这三个特点紧密相联,表现为"民主赤字"问题、正当程序问题和规则效力问题。后危机时代,在二十国集团的主导和推动下,国际社会和有关机构从增加主体代表性、强化程序规范性、提升规则权威性等方面尝试"破局"并有所收获,但并未解决全部问题。晚近以来,美国日益突显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倾向,使得全球金融治理的合法性面临新的挑战。未来应当坚定遵循多边主义原则,改革完善既有多边金融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新兴国家主导的治理机构和机制,强化相关议题设置能力,并在反思国际规则"软""硬"之别的基础上,平衡全球金融治理的合法性与实效性。

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观察对象 下载:81 浏览:493

周佑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分离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形式违法性审查,根据"职权"或"滥用"单一要素进行判断,使得任何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结合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实质违法性审查,认为构成滥用职权必须具备"职权"与"滥用"双重要素,滥用职权的实质是偏离法律目的行使裁量权。分离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用语更为接近,结合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滥用"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影响了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性。应以功能主义立场取代规则中心主义,借助均衡性的法律原则与功能性的自我规制技术,化解"滥用"之主观动机认定难的问题。

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评析 下载:86 浏览:506

程啸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侵权法问题,即当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或扩大了损害时,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先分析作为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再研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特殊体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三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前两种属于共同因果关系,但有所区别,而第三种属于假设因果关系。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影响不同。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体质而被施加更高的自我照顾保护义务,否则不利于保护人格平等、维护自由以及控制风险。

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下载:62 浏览:391

冉丹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当事人主张及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根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辩论主义原则为实务界广泛认同,且为《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所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未揭示其实质,也未规定其标准,导致一些案件该发回而未发回,不该发回而发回,部分存在审判行为错误的判决进入再审。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回归其辩论主义本质,以"有重新辩论必要"为标准,该标准只针对诉讼标的,巧妙实现了维护辩论主义原则和维护审级制度的完美结合,既排除了无害程序错误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发回重审,也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该标准清晰、科学、便于掌握。本文还对发回重审理由与再审事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大量二审问题放在再审,导致再审与二审重复、功能混同,各自功能都不能充分发挥。通过分析二审和再审制度的功能,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提供了具体思路。

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的比较分析 下载:55 浏览:409

胡夏冰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科学界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域外情况来看,世界主要国家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具有共同特点,即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相当有限的,通常仅限于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案件,其他普通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进行审判。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有待进一步合理设计,笔者主张的基本思路是:陪审员只能参与审理特定范围的极少数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集中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模式确定我国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错误转账付款返还请求权的救济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 下载:51 浏览:399

其木提 《法学学报》 2020年2期

摘要:
物权性救济路径通过赋予错误汇款人物权性请求权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这种救济方式虽符合情理,但在法理上难以自洽。债权性救济路径特别是其中的原因关系不必要说,虽认为错误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在系争错误汇款具有特定性时,则认定该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享有,从而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益。这种救济方式不仅符合受款人无资力之风险不能转嫁给错误汇款人的公平观念,也符合指示支付原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采纳的是债权性救济路径,以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以错误汇款资金具有特定性为前提,认定系争错误汇款的实体权益仍属错误汇款人"所有"。此谓"所有"系指系争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所有",而非指错误汇款所有权归其所有。

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必要性、依据和主体 下载:30 浏览:353

孙世民 《中国海洋学报》 2022年4期

摘要:
海洋是一个统一的、流动的整体,海洋环境关涉到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当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方式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体系。但是,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污染形势表明,仅仅依靠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够的。这意味着需要通过追究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以更加全面地实现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为这种国际刑事责任提供了充足的国际法依据,还规定了承担这种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实证研究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10件裁判文书 下载:267 浏览:2331

王龙 《中国土壤》 2022年2期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二手房或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没有如此规定。在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最高院在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角度分析可以适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构成要件,更有利于在实践中运用来更好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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