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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利要求语义分析的专利价值评估及应用研究——以区块链技术为例 下载:23 浏览:267

李士龙 魏鹏涛 《中国科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作为衡量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权利要求是评估专利价值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从权利要求文本出发,提出了基于权利要求语义分析和文档主题生成模型的专利价值评估及应用研究框架,以美国专利局的区块链专利为研究对象,构建专利保护范围测算模型,测算专利价值指标,对高价值区块链专利分布情况、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价值分布和不同专利权人的综合竞争地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从国家分布来看,前十大专利权人属地主要集中在美国,其余三家分别属于中国、英国、韩国,从区块链专利主题分布来看,数据存储领域的专利价值最高,专利数量最多,网络构架领域专利价值最小。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下载:86 浏览:484

王锴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下载:86 浏览:491

孙鹏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现代监护理念下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重构 下载:86 浏览:511

彭诚信 李贝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民法总则继续将监护理解为行为能力的补正工具,实行两者之间的全面"挂钩"。在行为能力采"三分法"的语境下,该"挂钩"关系使得我国监护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忽视被监护人意思自治、保护内容缺漏等问题,并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平等、反对歧视、尊重残疾人意愿偏好的基本精神不合。监护与行为能力的"挂钩"成因在于对两者本质的混淆,同时两者在制度功能、适用对象和时间效力上的部分重合以及"监护"概念的歧义性都加剧了该"挂钩"现象。现代监护理念指引下的监护制度应兼顾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及其意思自治,未来立法应致力于实现监护与行为能力的有限"脱钩":一是建立并完善独立的监护程序,使监护启动条件与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分离;二是建立包含自治型、协助型、替代型决策模式的多元监护体系,限缩法定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完善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宅基地权利制度重构 下载:86 浏览:478

宋志红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现行法下的宅基地权利制度运行失灵,实践中于宅基地继承、内部转让、跨村配置、移民安置、市场化利用、经营性使用等情形,存在大量"法外"运行的宅基地利用样态。这些利用样态在主体、功能、用途上呈现出分化。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设想无法涵盖实践中丰富的宅基地利用需求,以体系化思维融合多种举措分类重构宅基地权利制度成为必要。以"三条底线"和"体系化分类设计"为指导思想,在总结各地实践探索经验和多方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扩权+转权+分权"为核心内容的宅基地权利制度重构方案,可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深化改革和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 下载:26 浏览:232

赵旭东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严重脱节,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并忽略和放弃对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应顺应公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建构科学、合理、系统的法律规则,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充分利用和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遏制控制权的滥用,同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行机制是创新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下载:54 浏览:313

孙宪忠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 下载:36 浏览:283

陈甦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公章的意义在于使特定的意思表示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结,是书面法律行为的重要标识方式。因经济活动中存在真公章无权使用和假公章冒用等现象,公章名义人因此或借此对公章真假及使用效力提出抗辩。但实践中对公章效力的判定却常有偏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公章抗辩缺乏系统有效的处理规则。公章抗辩包括公章确认抗辩和公章效力抗辩,公章效力抗辩又可分为真公章效力抗辩和假公章效力抗辩。不同类型的公章抗辩在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则内容与处理要点。实务中对公章抗辩的处理与认定,应当有效把握不同公章抗辩类型的基本规则与特殊情形,并妥当辨识及运用公章效力与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之间的互证关系。

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基础规范与制度构建 下载:78 浏览:485

郭松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被追诉人处分权利是现代刑事诉讼维系协商性乃至行政式案件处理方式正当性的关键机制。我国在制度层面明确确立被追诉人权利处分机制,既有现实必要,也有理论根据。当然,认可被追诉人处分权利,并不等于任何条件下的权利处分都具有正当性,更不意味着权利处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相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必须满足特定的程序与实体要件,并受他人权利、法律优位与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鉴于权利处分必然减损被追诉人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再加上我国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处分合法性的相关机制存在较多疏漏,当前在制度构建方面最为紧要的工作是明确权利处分的构成要件与可处分的权利范围,并确立必要的核查机制,以防止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沦为公权力主体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证成 下载:86 浏览:505

张其鉴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并明确了其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其像自然人、法人一样的权利能力,有违主体平等原则,应属立法缺陷。在历史渊源上,权利能力是一项主体性思维工具,初衷在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生物人与法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合一,并客观上实现了自然人与法人在人法框架下的统一。在概念使用上,权利能力是抽象立法技术的结果,是仅仅表征主体资格的空壳和标签,规范层面上有且只有主体属性。对于民事主体在具体权利范围上的差异,应该单列研究,不能与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对于胎儿、死者等的利益保护,应该在抽象权利能力的概念框架下通过二重命题解决,不能对权利能力在主体资格意义上作具体化和切割。团体取得权利能力不以独立财产责任为必要,主要理由在于法人本质理论不以财产能力为基础,实定法上无独立责任之团体已经取得权利能力。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团体取得权利能力的基础是国家承认行为,国家对团体类型的塑造表明独立责任是其结果而非条件。非法人组织是法定民事主体,以登记和类型强制为前提,尽管缺乏财产独立性,但完全具有权利能力,立法应予明定。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下载:86 浏览:491

朱晓喆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民法上实物货币或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则,货币"占有即所有"仅发挥有限的推定作用。存款货币是存款人根据存款合同而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与现金货币一样发挥着记账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和法院将现金的"占有即所有"法则转用于存款货币,以解决存款的归属和返还问题。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采用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解决纠纷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可归纳出借用账户、错误转账、专户存款三类案件。在这三类案型中,无一需要借助"占有即所有"法则即可解决相应的问题。借用他人账户存入资金案型中,根据账户户主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即可认定户主为存款货币权利人,原权利人不可主张物权性返还请求权。在错误转账案型中,受款人根据银行转账而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他人财产,错误付款人针对受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商事金融交易领域中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根据专门账户、资金特定化来判定该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存款货币的权属认定和返还请求权不宜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就不同的存款货币纠纷案型,依各该领域的具体法则判定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及其返还请求权的相应效力。

近代法国农民共用权利的衰落 下载:57 浏览:343

傅泰鹏 《历史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18世纪,共用权利成为法国农业发展的桎梏。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改革的声浪蔓延到农业经济,并提出了消除共用权利的诉求。18世纪中后期,法国进行了圈地运动,并在大革命中分割共用地以求彻底消除共用权利,但终告失败。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共用权利才随着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持续改革缓步退场。共用权利衰落的漫长历程,镌刻出法国传统农业和社会的艰难转型。

自然权利观念与美国早期的劳工运动 下载:85 浏览:438

蔡萌 《历史研究进展》 2018年5期

摘要:
十九世纪上半叶,为了反抗剥削性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挽回失去的独立、平等和尊严,美国早期劳工运动的参与者们对于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进行了重新挖掘和阐释。他们把"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说成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而将"自由"的内涵延伸到了经济平等的领域。他们将自己视为美国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和完成者,不仅重新界定了《独立宣言》在宣示人类普遍权利方面的意义,而且赋予了"独立"一词以"摆脱经济依附"的新涵义。他们还试图复活被主流政治话语所驱逐的潘恩式激进共和主义的思想遗产,并将其与自己当下的抗争运动结合起来。

清末协饷与四川盐政权利的扩大 下载:82 浏览:478

谢祺 《历史研究进展》 2018年4期

摘要:
从围绕川盐济楚的存废和云贵协饷支付问题可以看出,清末各地督抚之间,围绕跨区域的财政利益的争执中,中央政府指令的协饷任务成为了地方督抚争夺财政利益的理由。中央也由此保持了一定对享有空前财政权限的地方督抚的影响力。为了扩大自己的财政利益,地方督抚也尽可能响应中央的协饷指令,并将承担协饷视为一种获取财政利益的依据而设法保持。通过配合中央的指令获取扩大财权,成为了地方督抚和中央政府的一种政治交换。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17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18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强制执行之基本定位 下载:59 浏览:416

雷运龙1,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基于和谐的权利体系;霍布豪斯论自由 下载:33 浏览:315

王同彤 《历史教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霍布豪斯对自由的理解承袭密尔和格林等前辈思想家的转向,同时结合了19—20世纪之交英国社会改革的实践,推动了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型过渡,深化和发展了自由概念的内涵。他对自由的阐释具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是将自由概念具体化为一组基于和谐原则的社会权利体系;其二是将自由定位于精神发展成长的目标、社会和谐的基础;其三是从社会权利的意义对自由的"积极"与"消极"进行了综合,从实践与理论的双重层面推进了对自由概念的理解。

差一点就完美了:论德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下载:60 浏览:433

彼得·哥特瓦尔德曹志勋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古代斯巴达妇女的土地权利探析 下载:23 浏览:175

谢芝芹 裔昭印 《历史教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本文依据古典作家的史料和《格尔蒂法典》对斯巴达妇女拥有土地的状况、获得土地的途径以及拥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尝试对斯巴达妇女的土地权利进行较深入的考察,以探究斯巴达妇女较高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与她们拥有土地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古代斯巴达的城邦制度和社会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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