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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 下载:84 浏览:506

高圣平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方面,也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承包方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派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充任抵押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仅得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受偿。

代理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下载:59 浏览:483

朱虎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8期

摘要: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代理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 下载:42 浏览:264

叶林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问题与对策 下载:86 浏览:497

刘仁山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在协议管辖及与之相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妥协的结果,是当今国际民商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民商事秩序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公约》核心条款尚有差距,虽不构成批准《公约》的根本障碍,但我国批准《公约》所面临的整体性问题、声明问题及具体修法问题,均须妥善解决。虽然批准《公约》有助于促进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并推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制度与体系的完善,但是对于我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尚需慎重考虑。在我国参与包括《公约》在内的全球国际私法造法活动及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构建过程中,应正确看待国家主权与当事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简易程序之完善——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为视角 下载:59 浏览:373

柳正权 牛鹏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围绕快速低费解决纠纷的目标开展了仲裁程序改革,快速程序、加速程序、小额程序等在实践中大量涌现。我国《仲裁法》虽未对上述程序作出规定,但仲裁实践中亦存在功能与之类似的简易程序。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完善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可借鉴国际商事仲裁中快速程序的经验,首先,在立法层面由《仲裁法》对简易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在理念层面协调好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仲裁程序简化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最后,在制度层面以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出发点,完善仲裁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从“信息检索”到“智能推送”:论民商事案件类案类判规则的应用路径——以办案法官核心需求为切入点 下载:60 浏览:371

秦慧娟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利用大数据应用和信息化平台,切实辅助办案,模式设计以及程序运营等因素应当以用户体验为主,即围绕法官办案的核心需求展开。技术应用脱离不了核心需求和目标宗旨,将案例指导制度融入智慧法院建设平台,将现有的"个案智慧"转化为具有普适性的"类案经验",建立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体系,完善配套案例检索机制,才能提升案例指导实效性并辅助法官办案。通过"智能推送"模块帮助办案法官筛选类案指导信息,分层级、分区域、分元素推送,不仅要提供裁判文书,还应当推送相关数据如类案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事实要素、格式化说理、模板化裁判文书等,真正实现智审功能,实现办案质效双提升。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下载:58 浏览:448

赵信会1 葛春燕2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随着新的仲裁法的实施,仲裁制度越来越得到民众的认可,但是我们既要看到仲裁制度发展的积极影响,也应该看到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上、仲裁的受案范围上以及仲裁的证据调查和救济途径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以期能够有益于我国未来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下载:54 浏览:368

王轶1,2 《法学学报》 2020年4期

摘要: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票据公示催告的限缩与转向 下载:62 浏览:294

邢海宝1,2 《法学学报》 2018年11期

摘要:
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虽有一定的功用,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公示程度不足,而且禁止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严重妨碍票据功能的实现。为了进行补救,应当紧把公示催告的关口,延长法院公告的时间,不再否定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完善持票人起诉撤销除权判决的规则。然而,更为有效的路径当是舍弃公示催告,以失票诉讼制度取代之。根本而言,作为非讼程序的公示催告并不适合票据的丧失。

民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42 浏览:510

宋卓彬 《法学学报》 2025年4期

摘要:
社会快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法律给予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地位。但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利用,缺乏调查监督和证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低,电子证据、可信度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就民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期望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新民事诉讼法的民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探讨 下载:519 浏览:2530

王雨楠 《法学学报》 2022年9期

摘要:
修改后的《民诉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对商事调解协议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司法确认及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针对民商事在线调解补充规定了具体操作细则,本研究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民商事调解司法确认进行了初步探讨。

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研究分析 下载:642 浏览:3340

王榆丹 《法学学报》 2022年1期

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都有了实质上的提升,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发生转变,经济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导致国家治理的难度有所提升。所以,在新的形式影响下,我国民商事案件的数量的日渐增多,使得相关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工作压力与工作难度逐渐提升。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有关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探讨。鉴于此,本文的主要内容事研究与分析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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