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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人用工责任制度的立法解读 下载:56 浏览:413
摘要:
就个人用工责任制度,将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对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替代责任、对内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综合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的相关立场。较现行制度而言,《民法典草案》这一条文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明确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的内部追偿权,有望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所产生的分歧。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时,接受劳务一方所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在性质上并不属于侵权责任,但是基于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考量,未来民法典确宜在侵权责任编中保留该规则,但在立法术语上应将"侵权责任"修改为"补偿损失"。此外,《民法典草案》就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采纳过错责任立场颇值商榷,宜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并根据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予以责任的减免。
再论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立法构建 下载:52 浏览:363
摘要:
住宅担负着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功能,不能由传统私权理论得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应有偿的结论,民法典物权编一审稿采纳法律、行政法规可规定有偿续期的立场值得商榷。抑制房地产投资、平衡资源分配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有偿并无关联,这一使命应当由房地产税制度予以承载。基于安定人心、保障公民私权、尊重国家所有权、构建城乡一体化福利制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妥当解决年限纠纷等考量,民法典宜采"房屋安全使用期限内无偿自动续期"的立法方案:房屋安全使用期限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且无偿续期,同时允许对房屋进行修缮;房屋所有权人若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内申请重建,政府原则上应批准,但重建后的建筑物寿命超出剩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部分宜按年缴纳租金。
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 下载:53 浏览:339
摘要:
目前中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定位为海域使用权,其母权定位为海域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上产生"换证难"等问题。填海造地的本质是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广泛的公私利益和国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的权能应当涵盖填海造地的各阶段内容,应创设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及填海造地物权制度重构的基石,填海造地权在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都具有复合性,宜将其在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通过明确填海造地权的设立、内容、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等制度重构中国的填海造地物权制度。
“宽进严管”下市场主体监管新挑战和新对策 下载:58 浏览:479
摘要:
宽进严管,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准入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强化市场监管,保障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宽进是指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准入后强化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严管。宽严相济,正是市场竞争自由与有序相结合的表现。宽进之下市场主体监管面临严峻挑战,表现为监管形势峻然、严管压力骤然、严管机制茫然、严管平台未然等。可尝试出台严管新举措,如构建严管机制新模式新平台、出台顺应严管新手段新措施、创新市场严管新规制新责任、链接市场严管亟需新数据新信息等等。
“中国海洋安全的现状与前景展望”笔谈 下载:66 浏览:416
摘要:
在中国的和平发展进程中,中美两国间的战略竞争是必然的产物,但中美战略竞争主要在海空竞技场、能力和利益的非对称、博弈环境的透明化、战略文化差异和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中美在安全领域的竞争场域之一为南海区域的南海问题,美国不仅改变了先前针对南海问题的中立政策,已由有限介入转为积极介入甚至干预,并采用多种手段包括政治外交、安全机制等予以遏制,南海问题呈现国际化、军事化、集团化和规则化、法律化等特点。为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包括南海权益,我国通过正常立法程序,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规范涉外维权执法机构中国海警局的职权,确保国家的海洋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区域海洋环境合作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借鉴与启示 下载:31 浏览:354
摘要:
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是目前全球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最成功的范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涉及18个区域海,目前达成71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的模式、机制和原则,足以为南海等区域海洋的环境保护合作提供借鉴。我国应积极发挥区域影响力,致力于推进南海区域环境保护公约的谈判,成立相应的合作平台,以及促进区域各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的协同。
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网格化管理向网格化治理的转变 下载:256 浏览:2909
摘要: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是顺应城乡统筹发展新形势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然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治理理念的转变,使得网格化管理模式在社会治理服务类事务中显现出弊端。网格化社会治理是符合新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客观需求的制度性创新。
《民法典》第1198条款与社会体育活动组织者民事责任分析——以甘肃马拉松事件为例 下载:286 浏览:3244
摘要:
在社会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如何有效划分法律责任,使失职者承担相应责任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对于甘肃马拉松事件,根据体育合同,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与违反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条款也能成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只是在适用该条款时,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更清晰的探讨。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活动参与者法益体系的中心,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在保护参与者与发挥活动效益之间保持平衡。
乡村振兴战略下基于渔民权益保障的捕捞限额制度法律研究 下载:456 浏览:2748
摘要:
渔业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课题,振兴渔业不仅要养护资源,还要注重对渔民权益的保障。为了避免“公地悲剧”,我国实行了捕捞限额制度,但相关法律仍存在立法缺失、内容模糊的问题,导致捕捞限额分配不均,管理无序。在有限资源的刺激和非排他性权利的诱惑下,人们开始竞争性捕捞,罔顾了限额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夺取了竞争力不强的渔民的捕捞机会,造成分配严重失衡、渔民权益受损的后果。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捕捞份额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细化条款,完善规定,分解总体目标,加强资源监测,明确渔业社区主体地位,在法律中增设个人捕捞份额转让权,将获得份额的权利与养护资源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科学分区配额。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下载:241 浏览:2060
摘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其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信息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通过对我国现实保护及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明确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路径和权利救济举措,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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