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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 下载:53 浏览:339
摘要:
目前中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定位为海域使用权,其母权定位为海域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上产生"换证难"等问题。填海造地的本质是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广泛的公私利益和国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的权能应当涵盖填海造地的各阶段内容,应创设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及填海造地物权制度重构的基石,填海造地权在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都具有复合性,宜将其在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通过明确填海造地权的设立、内容、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等制度重构中国的填海造地物权制度。
论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立法改进 下载:77 浏览:485
摘要: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是实现海域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我国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登记""不得设定抵押权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效果"等规范存在着不足与缺失。如,我国立法遗漏了"法定抵押"这一抵押权的设定方式;在抵押登记规范方面过度强调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权与审查责任,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海域资源市场化将有重大的阻滞作用。从合理性与应然性考虑,我国应当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位阶,同时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法定抵押权这一取得方式,修正并调整"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海域使用权"的范围,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为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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