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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大学治理的法理根据、冲突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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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巨臣 李国强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3期
摘要:
香港地区大学治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形成的特殊产物,其主要法理根据是:源于内部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理念,来自外在的继承英国大学治理模式之传统和获得国家的宪法之认可。当前,香港地区大学治理存在两大法理冲突:在治理主体层面,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与国家行政力量缺位的矛盾;在治理方式层面,法治精神彰显与宪法治理疲软的矛盾。对此,需要在"一国两制"大前提下厘清大学内外部治理两个维度的法理根据,以实现政府"创造性介入"和修订新"大学条例"为进路,推进香港地区大学治理之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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