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目标期刊

预查封制度质疑及物上期待权的执行 下载:59 浏览:409

马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12期

摘要: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预查封制度存在多种适用情形,但随着《物权法》的制定及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其中多数情形已不应再适用这一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在建建筑物,应按照在建建筑物的执行方法执行;执行债务人购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或已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不动产,因债务人已取得了物上期待权,应按照权利的执行方法执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预先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适用预查封的其他情形中,执行债务人并不享有期待权,执行标的是执行债务人对出让人享有的债法上的交付请求权,应当按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方法处理。

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请求权的解释与适用 下载:25 浏览:284

马强伟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摘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然而,从物权法中发展而来的预防性救济制度通常要求权利人对他人的妨害行为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内限制其防御请求权的行使。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在适用预防性救济制度时易生争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若事后仍面临侵权法上被禁止的风险显然不妥,在涉及生态利益保护时尤其如此。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预防性救济应受一定的限制。此外,鉴于预防性救济制度对于物权之外其他法益的保护同样重要,应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物权法中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侵权法中构建一般性的预防性救济制度。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利人仅可请求禁止超出其容忍限度的行为。
[1/1]
在线客服::点击联系客服
联系电话::400-188-5008
客服邮箱::service@ccnpub.com
投诉举报::feedback@ccnpub.com
人工客服

工作时间(9:00-18:00)
官方公众号

科技成果·全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