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探究
薛冲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薛冲,. 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探究[J]. 法学学报,2023.10. DOI:10.12721/ccn.2023.157097.
摘要:
律师这一群体相比我国其他社会群体而言是有很大不同的,律师一职既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强制属性又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属性,这就要求在理解律师职业伦理时不能再像其他职业一样一成不变。律师职业伦理应是随着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环境下应当有不同遵循,但不可违背自然规律,这就要求带有底线思维和最高道理伦理思维去看待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但尽管如此各伦理之间,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还会有冲突,不过通过以这两种思维为引导以法律强制力予以规范,可以最大限度上面对律师职业伦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更好的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 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律师;律师职业伦理
DOI:10.12721/ccn.2023.157097
基金资助:

一、律师职业概述

在我们国家律师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但在律师职业中又可细致的分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刑辩律师等等,根据在律师中的具体分类,不同职业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以及实践中的任务也有所不同,与此同时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行为准则指的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律师所要遵守的,而不是整个律师群体(行业)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在我们国家律师职业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这就对律师的行为准则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2021年12月30日,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律师要达到75万,如此多的职业律师将构成我国法治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治队伍职业伦理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

二、律师职业伦理分析

(一)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律师职业伦理从本质上来看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又要求在评价律师职业伦理的时候应该与社会实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而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主要是在2014年实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尽管如此两者直接涉及到对职业伦理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大多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而没有具体的要求。

(二)律师职业伦理分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曾在《律师法》修订之初提到“律师职业道德可以转化为《律师法》的内容, 但不同于普通道德规范, 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例, 其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二老提到的是将“道德”融入《律师法》中,而非“伦理”,道德和伦理之间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其中道德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人类自我完善的社会价值形态。[2]伦理是指:事物的条理。[3]伦理所体现的是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的事实应该如何,大多体现的是一种应然的关系。“底线伦理”这是律师职业伦理最低层次的要求,同时它也是基于法律所产生的伦理,其次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伦理,这一层面上的职业伦理才是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的一般意义上的伦理概念,是律师应当遵守的一种“道德义务”,违反了这一层面的职业伦理不会导致法律方面的责任和负担,但会受到来自社会或律师内心的道德谴责。就此可将律师职业伦理分为三类:

第一就是最基本的底线伦理,基于这种伦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按部就班的去履行职责,在合法的范围内(甚至有可能打法律的“擦边球”)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坚持这种伦理的律师往往也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第31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基于此律师就应该在实务中遵守“不进行虚假宣传”的底线伦理,如果不遵守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曾轰动一时的“森耀律师事务所”案,号称没有打不下的官司,由此让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知,他就是没有坚守住“底线伦理”。当然最后也是得到了应有的后果,在实务中虚假宣传也是较为常见的职业伦理问题,据查有23.9%的律师认为本地律师很可能或非常可能存在虚假宣传问题。[4]如果单从这种形式上来看“底线伦理”则更像是一种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是介于底线伦理和道德伦理之间的伦理,例如不久前播出的一部普法剧“底线”其中有一个片段是,律师帮助一个社区的居民拿到了开发商的赔偿,此赔偿是基于法院给出具的调解书,以这份调解书为据,最后引起了严重的集体诉讼,这也是从侧面反映出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伦理。

第三种则是伦理道德范畴,基于此律师才算是达到了较高的层次,这既能体现底层伦理也能体现中间层次的伦理。以法律援助尤为突出,首先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其次他是律所内部所安排的,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约束,这种较高层次的职业伦理要求并不是大多人所有的,这种职业伦理更抽象于前两大类伦理,并且这种职业伦理是为所有人所接受的不会有太大负面评价的伦理。

三、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在职业与商业之间,随着法律和经济的发展,律师的商业性逐渐的被人们所接受,律师通过接受委托人的邀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该行为的本质上看这就是一种交易行为,但正因为这种商业性却容易隐藏律师为公共服务的宗旨,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个别的律师拿“黑心钱”为当事人辩护、开脱罪责,从而导致律师行业在国家政治社会领域中的特殊职能将被弱化。[5]这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之一。

其次是律师职业伦理在自由与秩序上的体现,律师是一个自由的职业者,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正是因为这种冲突才导致律师职业伦理缺乏约束,例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律师影响法律实施、违反行业规则、忽略政治责任等问题。

最后就是律师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之间的冲突,职业伦理不同于朴素的大众伦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分野,所以律师正常的职业行为也有可能遭受公众的不满和误解,这是导致律师陷入伦理困境的另一重要原因。[6]律师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伦理并不总是一致的,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一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的抵触就是一例证。[7]

四、总结

律师职业伦理本质上是来源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内在包含着较多的伦理要求,并且律师职业的存续和发展仍需要伦理来支撑,在理论和实践中律师职业伦理存在冲突这是一个天然的问题,无法在根本上去解决,但是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还是在可控范围内的,就可以从“底线伦理”和“伦理道德”两大方面着手,配套着制定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同时该规范也是化解大众伦理与职业伦理的枢纽性机制。[8]由此希望可以缓解当前所存的律师职业伦理的问题,最终为法制建设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张胜前,《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反思》 ,载《社会科学Ⅱ辑》2022年第5期。

[2]崔永存,《律师法修改专题研讨会综述》 ,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1期。

[3]陈至立:《辞海》(第七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版,第452页。

[4]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 ,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

[5]孙文俊,《论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 ,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11期。

[6]索站超,《论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与消解》 ,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7]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8]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 ,载《中外法学》2002 年第3期。

作者简介:薛冲(1999-),男,汉族,辽宁锦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