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的有效参与
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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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霞,.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的有效参与[J]. 法学学报,2024.6. DOI:10.12721/ccn.2024.157050.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它立足于中国本土化国情,是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法治利器,有效解决了我国目前司法资源不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快捷简明的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结,但律师的有效辩护缺位、值班律师对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角色异化,进而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因此,为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在实践中实施,应解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律师实质化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激活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与内在动力。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律师;有效参与
DOI:10.12721/ccn.2024.15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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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案件办理进行“繁简分流”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这一制度旨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其认罪的自愿性,将案件办理程序简化,与司法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以此争取量刑优惠。进而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使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首先“认罪”,从文意上解释为承认犯罪。实体上,《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可为“认罪”提供参考价值,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程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7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指导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由此可知,“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主要案件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或检察院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表示愿意接受法院依法判决的,则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其次认罚,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面前表明了对犯罪法律后果和刑罚制裁认可的意志。它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控罪名并愿意接受刑罚,对其量刑标准和量刑幅度表示同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向被害人赔偿,愿缓和并修复因自己犯罪行为而损害的社会关系。“认罚”应以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主体,涉及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等。

最后从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期获得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方式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以及对程序的简化。能否宽大处理,应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为依据,并结合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说明并不是所有认罪认罚的一方都能宽大处理。“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一律从宽,应当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措施;检察机关会因从宽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采取较轻的量刑建议。

二、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低

1、律师辩护的消极严重化

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时出现定位偏差,一味的规劝被告人认罪认罚,异化为“第二公诉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仅仅对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到见证作用,在认罪认罚的相关文书进行“背书”,而并未进行实质性辩护,既不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也不能充分掌握案情,未能够实质性的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达到实体要求。由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辩护行为上律师在速裁简易程序下,以此为理由仅仅进行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在辩护结果上,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能被法官所采纳。

2、律师辩护的过度独立化

关于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一直是极具争议的话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不受当事人意思的约束。值得深思的是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被告人基于信任委托辩护律师,若辩护律师独立于被告人而进行辩护,甚至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相违背,信任关系动摇,这也在根本上打破了这种权利的来源;在实践中,辩护律师有时是完全脱离被告人而独立辩护的,同被告人之间由于辩护意见不合而产生的冲突时有发生。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最突出的问题是对“独立辩护权”把握不当,当辩护律师发表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致使双方信任关系崩溃且呈现出逻辑关系混乱的现象,法官最终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时部分辩护律师采取“骑墙式辩护”的方法,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作无罪辩护时,律师会在辩护意见中说明被告人已认罪认罚不同意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这种情形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无法享受到全部的量刑优惠。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依然存在,并不会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消灭。

(二)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角色异化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背景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常见举措,也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一样,都是运用专业知识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天然居于主导地位,值班律师应当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以他们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实现权利的平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通过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法律帮助,从而保证了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功能出现了偏差,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者变成公诉机关行为合法性的见证者。

多数值班律师在短时间内无法充分了解案情并给予被告人有针对性的建议;成为了检察机关的“合作人”,仅仅见证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一位值班律师在同一时间见证多位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是满足了形式流程的需要,并未进行实质上的量刑协商。就其律师的本质而言,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履行辩护职能,属于“辩护阵营”,显然,值班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履行其职责,仅仅起到“见证”作用,毋庸置疑,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同时,该问题也阻碍了认罪认罚制度向前发展。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参与的实现路径

(一)强化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优化辩护律师执业环境

优良的律师职业规范和执业环境既有助于减轻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又有助于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强化辩护效果、促进认罪认罚制度的更好落实。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执业权利,对律师的职业规范进行进一步强化。二是定期开展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协会的联席会议,为各方构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2020年12月25日,张军检察长一行到全国律师协会考察时曾提议,无论是哪一级别的检察院和律协都可定期召开交流会;在2021年11月3日张军检察长率最高检一行再次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这一建议在业界得到一致认可,公检法律平等交流,以消除各方的偏见与误会,更好的开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常把辩护律师当成敌人,显然,这是错误的。实践证明,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查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规范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强化协商意识与技巧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设计上,辩护律师的主要洽谈对象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的利益产生决定性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树立协商意识,提高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技巧,规范对独立辩护权的行使。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在学界一直具有争议,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主张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相对的。在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擅自作无罪辩护产生的后果对被追诉人是严重不利的,笔者曾协助办理过一个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予其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但在审判阶段,法官确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主动性后,辩护律师擅作主张作无罪辩护,被告人随即当庭反悔陈述自己无罪。由于本案的证据与程序均没有问题,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被追诉人也未享受到量刑优惠。因此,在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更应具有协商的意识,注重协商的技巧,规范使用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对于协商的技巧,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动与控诉机关交换意见,以一种“先求同,后存异”的原则,而并非一味的采取对抗模式,避免陷入协商僵局。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本身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分歧;在量刑辩护上,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对于提出意见的方式上充分考虑承办检察官的接受度,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错误,辩护律师应当明确提出,并在对被追诉人的量刑建议中予以扣减。辩护律师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掌握的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对于法定的无罪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前告知公诉机关,而不应该在法庭审判时对之前作出的认罪认罚进行反悔并作出无罪的辩护理由,或以无罪为理由进行上诉。事实上,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在法庭被采纳的概率微乎其微。

四、结语

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和司法案件数量出现无法平衡的矛盾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我国一直强调并追求实质真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达到了平衡司法资源的目的,更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实现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共赢局面。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参与的缺失,将会使得认罪认罚制度脱离公平正义的轨道。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对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从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契合,发挥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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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海霞,女,汉族,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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