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智能威胁论的当代表现
自1956年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术出现至今,以云计算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仿真技术、计算机无人技术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被普遍使用于经济领域以及人类生活领域,并产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计算机技术在给人们留下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却也带来了诸如失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信息垄断、恶意算法、机器伦理等诸多难题。有的问题甚至直接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有的则严重影响了传统的社会伦理秩序,引发了在社会公众、学术界、政府机构等对于人工智能问题的不安。笔者认为目前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威胁大致分为两种:在生活层面,反对者来自劳动阶层,他们害怕失去技术优势,被机器替代。在理性层面上,人工智能可能通过对于人们生活的渗透而危及到人的主体地位作用。
(一)对人们的工作替代
人工智能正在以越来越多的方式取代着人们的工作。较为简单但枯燥重复性的工作和重体力的劳动工作是当下最容易被替代的。从宏观研究分析数据中得出我国未来几年体力劳动者适龄人口的数量将会呈现出一种骤减的态势,越发精湛的科学技术在大量的人口当中必将迎来“机器换人”的浪潮。例如,对危险品方面的劳动力短缺比如:爆破施工,矿山操作、危险品检验。机器换人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另外,在服务业方面将会有更多的职业被机器所取代。例如人们所拨打的各类服务电话,询问的各种服务人员,已经可以使用智能机器代替。又或者在车间流水线上的工作,都在逐渐向智能机械化转变。除此以外,随着迅速发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也已经可以从事更多的脑力劳动。比如,人们所了解的阿尔法狗在打败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之后进一步的精进了电脑技术并已经可以完全"掌握"了各种围棋。于是通过这些类似的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的衍生技术中,尤其是在从事头脑劳动上,机器绝对要比人实际从事的工作能力上更胜一筹,这并不简单的说他在当下掌握了什么,而是说他已经具备了与人相似,甚至高于人类的认知水平,即能够利用自身的编程能力,对大量的信息做出了有效的分类与整合,从而完成了对自己的"提升"。有可能这些数据,是人一生中都学不完的。他的“学习”能力是在人工智能趋势下出现的一个全新的学习方式——智能学习。智能学习是一个全新的形式,利用对网络信息技术和智能方法对使用者的认知行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传递,又或者进行生产重组以形成新的生产力形态。这样一来,人和机械之间的边界也日益模糊不清。所以,人们关于人工智能是不是真的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以及人本身主体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目前,国内外仍有相当多的研究者把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趋势,看作是对人类的威胁。这一问题正是基于此,人工智能已在许多方面都发挥出了超越人类的力量,因此人类担忧着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脱离了人类的掌控,而具有更类似人的意识、意志以及情感。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到“人的本质是劳动”。所以当人工智能对于“人的本质”产生了威胁后,人们对于其产生的威胁感到了更大的恐慌。因为从人的本质这一点上,我们将劳动作为衡量人的一个重要的标准。而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他逐渐在向取代我们劳动的方向发展,这是否就是一种对于人本身的威胁?并且这种威胁进一步的渗透到思想当中,对于人类理性层面也产生了威胁。
(二)理性层面的威胁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人类自由的叙述中提到:“人类发展的目标在于人本身的自由解放”。但是现如今科技的发展,逐渐演化出了一种具有迷惑的自由方式——人工智能的“虚拟自由”。这是人工智能时代中所产生的一个对于人类来说常见的威胁形式。关于自由的概念理解上,无论有多大的争议,至少在一点上我们都认同,在建构新时代美好生活的进程中,必须要以人的自主与全面发展,作为其本质要求和终极目标。但在这里提到的人类自我解放不再是简单的个人自由,而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集体自由。但是,目前在新科技浪潮的冲击下,集体自由的精神含义又开始有了变化的趋势,而这种变化就是由人类主体的自由性转化为"虚拟性"的自由。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智能技术对人类社会产生着某种较为隐形的控制,人日益成为了高速运转的智能社交体系的"附属品"。所谓"虚拟自由"是指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强大功能支配下,人类对现实掌握的能力越发增强,这些能力极大程度上反映在"虚拟现实"的环境中,人们甚至还能够完全实现由弱小向强大的身份转换。对现实的不适应与不满足都能够通过虚拟现实环境来克服,在虚拟现实中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既不用承受任何的负面结果,也无所谓规则与约束。人类的这个“虚拟自由世界”自然地更易于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与认可。不置可否,人的权力必须是在相对于自由的情况下实现的,但同时还必须承受自由选择的风险后果,而在虚拟自由世界里却完全没有对这方面的担忧与风险,人们只需要感受主体权力所带来的快感,却又不必承担义务。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正因如此,虚拟权利以一种巨大的力量显露出了超越主体权利的倾向。可是,虚拟权利真的如其所呈现的一样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吗?回答当然不是这样的。因为从“虚拟自由”本身来进行解读就能够发现这个自由是虚拟的,是不确定的,而并非真实的自由。而人们在这种虚假的自由当中所感受到的自由感不过是一种模拟自由的虚假的快感。这种虚拟感满足的也不过是人们最基本的生理需要。而非更高级的社会需要。这种虚拟的自由会导致我们丧失一定对于自我的控制。所以从社会到个人都需要警惕这种披着自由外衣的虚拟自由。
二、对当代人工智能威胁的消解
由于人工智能目前仍然是由人们研究与制造的产物,而人工智能所给予人类的是福还是祸也就都是由人们本身来判断的,因此科学领域很早就已经有人将人工智能所延伸的创新产物例如:工业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等这些可以为人们服务但却有可能危害人们的新技术产品规定了相对规范的制度。又比如,把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视为在整个人工智能中所必须遵循的基础规则,这样就把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危害尽可能降到最低。上述的防护措施,是针对人工智能是否会做出实质性伤害人类而作出的政策的规定。不过,就目前情况而言,人工智能还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还未达到具有自我意识来危害人类达到保卫自己利益的阶段。我们现在更要防范的应该是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使得人们产生自我怀疑主体性的危险。对于这种防范,我们可以从营造学习的环境上和提升各类人员在对其管理素质上这两方面,来进一步的进行威胁的防范。
(一)营造良好的人工智能学习氛围
现如今社会和公众对于人工智能和其底层逻辑的认识尚有大量的认知缺口。大众对于人工智能的认识也仅仅存在于弱人工智能带给人们的便利上。其实这并没有在社会中形成有利于发展人工智能的良好氛围。如果想在社会中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就更应该将科技融入大众,融入社会。科技不应该是属于某一群体的,它属于所有人。想让大众更好更全面的了解,我们可以从社会普及这方面入手。例如,在科技馆或者学校中开展有关人工智能的科技讲座和一些科普类的展览,能够让更多对这方面感兴趣人积极参与并培养兴趣。在这方面我国也积极的开展了许多线上线下的会议和展览会来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例如:2017年在上海的机器人展会也让很多人眼前一亮。2018年全球人工能产品应用博览会在苏州开幕,当时也吸引了众多的科技爱好者。在今年5月深圳(国际)人工智能也顺利举办。所以,营造一种人工智能的学习环境会让整个人工智能学科发展蓬勃有力,并且还能够让这门技术更加“接地气”,而不再是人们所认为“高高在上”的科学技术。
(二)管理者的自身素养提升
人工智能是一个多学科交叉,涉及范围广泛的学科。所以对人工智能的管理也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的管理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并且需要研究人工智能专业的各方面专家,人才以及相关领域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更甚还有社会的企业家等具有社会影响的人,共同建构起一种以自身素养的提升带动整个人工智能环境优化的良好环境,因此要特别强调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社会责任问题。考虑到人类未来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当中的作用很大,覆盖面非常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应特别强调在社会方面的对前瞻性的道德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人们不只是考虑事情发生后要承担的后果。而是需要人们提前看到将来可能发生但当下并未发生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让责任参与者更全面的认识到对于自己的实际状况与研究内容所可能造成的问题,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减少潜在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所以对于管理者的培训以及思想的建设都需要在平时进行学习和考察。
三、建构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
人工智能的历史不算悠久,法律建设并不完善,只是由于当下人工智能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人们才逐渐意识到了其负面的影响。所以相关方面的学者以及政府部门才进行了相关立法,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人工智能的相关伦理、法制以及社会问责研究,形成保护人工智能发展安全的法律机制系统、规章制度、伦理道德。
(一)加强政府对人工智能的监管
把政府部门放置于主导地位,形成伦理控制的治理体系,明确伦理原则和准则。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如果存在背离治理目标或者失控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责任,要进行处理并由监察部门跟进和监控整个流程。以价值、伦理、规范等作为影响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维度。目前全球各地已经提出了不少关于伦理学的框架和原理,而基于目前对人工智能发展实际问题的研究,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把这些原理运用到人工智能伦理发展中。而这些道德原理与规范,对于人工智能发展准则、法律制度机制的建立有着协调促进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根据智能技术的创新变化调整监管框架,从政府层面上给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新的机会,并赋予安全和责任框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治理的法律确定性,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有必要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测评进行风险的评估,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要强调不管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者还是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每个人都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共同去管理,通过加强人工智能风险的管理、问责制和自我监督来降低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带来的威胁和滥用人工智能的风险。
(二)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
科技的发展会带来一些安全上或者伦理上的问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安全问题往往是不可预料的。人工智能作为现在走在前端科技,其不确定性因素就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社会存在风险,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那么必然会造成人工智能发展安全的漏洞。例如,在无人驾驶的应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意外,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研发者又或者是机器本身?所以,只有完善人工智能应用前的知识了解,应用中的伦理规范,以及应用后的问责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人类的安全,权益的合法、社会的稳定。但目前,由于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伦理、隐私和恶意计算等严重问题,甚至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所以,人工智能的立法工作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人工智能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推进了人们的劳动解放,帮助人们提升自我的价值以及促进自身学习思维方式的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机,因此,面对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威胁中也孕育着机遇。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需要辦证的看待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了避免人工智能引发人们对科技的错误认知,挑战人类的主体性,我们还是要不断提升使用者,管理者的自身素养,优化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大限度的使人们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时保持理性客观。这样也更利于推进社会的科技建设,满足人们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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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冬芷(1998年12月—),女,汉族,籍贯:河北省张家口市,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1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