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排斥问题—以秦皇岛市为例
陈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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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涛,.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排斥问题—以秦皇岛市为例 [J].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21.9. DOI:10.12721/ccn.2021.157090.
摘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得出我国社区矫正亟需建立、完善相关人际关系排斥、就业排斥方面的应对机制的结论。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排斥;再社会化
DOI:10.12721/ccn.2021.157090
基金资助:

一、调研数据及社会排斥现状

(一)调研数据

1.调查问卷发放情况:截图1741152287.png

2.调查人员性别年龄及所接受社区矫正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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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问卷显示三个区的社矫对象主要为判处缓刑的男性青壮年。

3. 工作意愿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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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人还是不愿意去工作,其中想要去工作的人中也有35.42%的人没有工作,从整体上来说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较差,大多数人处于无工作状态。

4.未来的信心和生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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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计划)                                                                                                    (未来生活的信心)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现状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主要集中于人际关系排斥、就业排斥两个方面。

1.人际关系排斥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背负着"罪犯"这一污名,被社会贴上不良标签,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人际交往显得更加重要。但是,调查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有诸多的障碍,如社会交往减少、熟人关系冷淡疏远、受到社会成员歧视。社区矫正人员人际关系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家庭成员对矫正对象的排斥与一般人际交往的排斥。

(1)家庭成员的排斥

家庭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活的居所,更是个人的情感寄托,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矫正对象在犯罪以后,其亲属认为很不光彩,加上周围的人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矫正人员和他的家人,会使他的家庭成员觉得有这样“罪犯”亲人很丢脸,因此会对矫正人员产生排斥,埋怨矫正人员,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态度发生转变,亲属或者家庭成员之问会产生屯、理上的隔阔。主要表现为夫妻关系恶化或离婚、子女不养、父母不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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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人际交往的排斥

社区矫正对象因自身背负的"污名"和曾经的犯罪经历,社会成员降低了对他们的信任感,有些人由此认为矫正对象的社会价值降低,此外,矫正对象在就业领域受到排斥,社会经济地位处于弱势,各种因素的交织使他们在人际交往中受到了社会其他成员的排斥。13.4%的矫正对象称其在犯罪之后交往圈子变小。

2.就业排斥

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排斥是指各种因素的交织,使得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出现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排斥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刑后,原单位大都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矫正对象处于无业的状态。生活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维持。矫正对象的就业机会少,主表要现为体制内的就业限制和体制外的就业排斥两个方面。体制内方面,如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有过犯罪经历的人员,就不能从事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这也使得矫正对象的就业岗位有了一定的限制。司法所的所长说:"很多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刑之后,原单位一般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国家有些法律对这些犯罪人员的就业岗位有一定的限制,有一些工作不能做,因为国家这样规定的,也没有办法,使得他们的就业范围比较狭陸,就业机会比较少"。(山海关区某司法所工作人员)

体制外的主要是由于自身或者其他的因素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时受到一定的排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那些犯有经济犯罪的矫正人员,被判处徒刑的,执行期满结束后五年内,就不得担任经理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其他的如《安全法》、《会计法》等对有过犯罪经历的人的就业也有一定的限制。此外,受一些观念因素的影响,使得一些社会上的企业或者单位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在与一位矫正对象的交谈中得知,他因冲动打架而接受社区矫正,之前在一个装修公司做设计师,因犯法原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处于一种无业的状态,他也一直在找工作,但是由于今年的经济发展不是很好,很多公司又因他是犯罪人员,而不愿雇拥他,致使他即使有一技之长也不能得到发挥。(海港区某矫正对象)这种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就业排斥使得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的竞争力降低,就业机会减少。

(2)正式就业率低

根据与司法局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到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要从事公益劳动和接受思想教育,还要集中学习和思想汇报等(如海港区司法局会要求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八小时学习和八小时劳动,山海关区司法局和抚宁区司法局也有类似规定),并且不能离开居住地,这些都给那些比如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造成了不便,只能从事一些时间比较自由的工作,比如公益岗等:并且由于身份的特殊性,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甚至解除矫正之后,很多工作单位不接受他们,很少一部分矫正人员选择自主创业,有的就做临时工。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其管辖范围内有一矫正对象原先为一货车司机,因打架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之后因为不能离开秦皇岛市而丢掉了原先的工作。”(山海关区某司法所工作人员)

(3)岗位技能低

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岗位和类型来看,大多数从事的是低技能的工作岗位。有些矫正人员就是因为以前没有技术专长,而只能从事一些技能要求比较低的工作,靠微薄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或者没有工作,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导致再次犯罪,从而接受社区矫正。

(受教育情况与是否掌握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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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矫正对象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也没有较高的劳动技能,加之社会给他们贴上的"特殊身份"标签,致使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他们,即使勉强接收,就让他们干一些不重要的工作。有一些假释对象入狱之前就没有一技之长,或者有一技之长的,随着现在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技术更新很快,出狱之后己有的技能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4)工资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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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调查问卷的人中有76.36%的人工资低于3000元/月,有25.91%的人表示没有工作收入。

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的工作类型和岗位决定了他们的工资待遇比较低。一般来说,好的公司或者企业都不愿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他们只能找一些非正规的就业渠道,比如给个人或者私人老板干活,他们一般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五险一金等福利,所以,工资待遇相对来说都比较低。

二、结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亟需建立、完善相关人际关系排斥、就业排斥方面的应对机制,以期从多方面构建被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帮助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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