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简论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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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简论[J]. 法学学报,2025.2. DOI:10.12721/ccn.2025.157014.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成熟和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成为了社会热门话题之一,但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与风险,这就需要从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主要对法律资格主体的内涵以及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分析进行了简单阐述。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资格主体;法律地位
DOI:10.12721/ccn.2025.157014
基金资助: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多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为人们的工作以及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引发了很多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以及民事侵权问题等,而为人工智能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对我国自然人权益的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资格主体的内涵

我国的法律资格主体主要是指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其中除了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国家公民,而且,在公民拥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同时,其自然而然的拥有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与权利主体地位是密不可分的关系。除此之外,义务主体中也体现出了法律主体的概念,但是,义务主体对公民提出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要求,即公民只有在心智发育程度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得法律资格主体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纠缠。

二、 确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应然考量因素

(一) 实质性要件

所谓的实质性要件,主要是考量人工智能的自主意思能力以及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其中,自主意思能力主要是指通常意义中的自主识别能力,包括认识能力以及表示能力等几个方面,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伴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成熟,且能够完成一定的判断和行为,但这些能力和行为是否可以判定人工智能存在意思能力,还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考量;其次,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机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提出了分担解决的方案,也就是让人工智能研发以及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分担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而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形式性要件

形式性要件主要是指符合法律所明确的形式要件要求,比如,公民通过自然方式出生后,其自动被赋予了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权利主体地位,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权利地位也是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授予的,可以对人工智能赋予法律地位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准则设立、特许设立、行政许可、自由设立以及强制设立等几种,而准则设立是现阶段最为妥帖的选择方案之一。准则设立是通过法律设置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只有人工智能达到这些标准和条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登记注册并被赋予相应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进行注销登记时则将其法律人格一同消除。通过准则设立这一法律途径为人工智能赋予法律地位虽然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比如,什么部门或机构应承担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责任和义务,相应的登记注册以及注销登记的标准、条件和执行流程应怎样制定,以及人工智能注销登记后所涉及到的经济纠纷应如何处理等。

三、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否定

(1)人工智能不存在理性

目前,部分机构认为:人工智能虽然能够像人类一样做出一些判断行为甚至可以模拟人类的智能,但这些行为大多只是根据计算机指令做出的动作,并非是根据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做出的判断,这一点是否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随着机器学习功能的研发和应用,可以让人工智能自动筛选并存储信息数据,并让人工智能根据相应的算法从这些信息数据中推演出新的行为,从而使人工智能拥有了一定的自主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但这也只是根据人为设定的算法在特定范围内执行的自主行为,并不代表人工智能具有自我意识、人类情感以及理性能力,这也是否定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因素之一。

(2)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没有实际益处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益处,主要包括人工智能造物的归属以及承担起人工智能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等几个方面。其中,部分机构和学者认为,人工智能造物是在一定的应用算法以及模板约束范围内生成的结果,其造物仍然是以人工智能设计者的意志为主,而且,从根本而言,人工智能本身属于一种机械产物,所以,人工智能造物不应属于人工智能所有,也没有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由。其次,人工智能本身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弱,而且,从刑法层面对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一方面是难以判断人工智能的主观情感和动机,另一方面,如果为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对于人工智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难进行全面、细致、明确的制定,所以,人工智能目前并不具备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条件。
四、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的合理性

之所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和讨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制定和完善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人工智能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工具或产品,如果为其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很容易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而且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所能达到的程度并不符合法规中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条件。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人工智能也开始渗透到人们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的实际价值进行引导以及实现,而根据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将其定位为法律层面上的客体地位,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和价值,还可以更好的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进行控制和约束。

首先,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因为人工智能所拥有的能力正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而增加,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仍然不具备常规的理性和主观意识,使得司法人员很难根据法律中的主观意志判定条款对人工智能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而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进行约束以及规范,不仅更加符合人类现有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也能更好的对人工智能进行利用和保护。

其次,人工智能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人为造物,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更加符合人工智能是因人类需要而制造出的高级工具这一基本定位,如果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很可能造成人工智能偏离其创造初衷的情况,所以,“类人”化发展只能说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其作用仍然是为了人类的发展而服务,而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不仅可以更好的体现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和发展目标,也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总结: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环境下的高科技产品,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升而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应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增加,其带来的影响也越多、越复杂,而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正是为了对人工智能的作用和价值进行约束和引导,所以,在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研究和赋予方面,相关专家以及工作者应站在法律以及法律主体资格的根本意义层面进行考量,从而在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以及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清望,张磊. 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张清,张蓉. “人工智能+法律”发展的两个面向[J]. 求是学刊. 2018(04)

[3]袁真富.人 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 2018(07)

[4]吴汉东,张平,张晓津.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作者简介:

姓名:张成,出生年月:1991.10,性别:男,民族:满,籍贯: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学历:本科,现职称:无

研究方向:法律(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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