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理论也有了不断地分析和研究,社会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若是要研究知识产权理论,就一定要研究产权人及使用者二者间权益冲突的平衡,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体现。
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里,实现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体现公平、效率以及统一。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体系中,公平的实现途径是产权人与使用者间的一致。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的价值目标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在知识产权法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是多个主体,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怎样协调多个主体利益。第二,怎样公平、合理分配知识产品资源。第三,怎样有效配置人民群众的无形财产资源,保证人民群众自身的经济效益。第四,怎样实现公平和效率间的平衡状态,怎样公平分享知识财富。
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和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不但要科学授予知识产权,更要重视授予适度性以及合理性。知识产权法有自身的激励体系,怎样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体系的基础。知识产权有一定时间的垄断性,是对于个人知识垄断权利的认可,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合法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要重视适度和合理。按照法理学角度看,利益是产生权利的前提,不管在哪一个国家,都是法律设定的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管是哪种权利都有自身边界,即行使权利的具体范围,就是人和人之间利益的分界线。可见,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同样也要对利益平衡点做出设定,体现为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保护知识产权。该原则要求不可以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也不可以漠视知识产权,要保持在平衡范围内。若是过度知识产权,对于人民群众得到信息以及知识是非常不利的。
(二)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里面,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在知识产权法中,最需要协调的矛盾就是知识产权法的义务以及权利间的关系,也是产权人利益和制度间的公共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制度要做好协调的重要内容。第一,知识产权法拥有自身的利益平衡体系,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持在平衡状态。现阶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文科学有着历史继承性。国家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满足人们群众对知识的需求,同时从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各个方面把握知识的发展。更要重视知识产权人自身利益,因此要深入研究权益冲突平衡。随着当前社会进一步变革和发展,立法开始区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公有领域,二是专有领域。怎样科学区分公有领域和专有领域,是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对于权益冲突要严格考虑的,是知识产权人在社会上做出的相关贡献,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间的平衡。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不但使知识产权人自己劳动成果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知识产权人对社会贡献所获得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第二,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体系最重要的组成内容。从哲学整体和部分理论而言,整体和部分间的关系要以主体为主,然而同样不可以忽视部分。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一起组成了社会发展的完整价值体系,既要重视公共利益,还要重视知识产权人自身利益。现阶段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权思想是两个重要原则,利益平衡是这两个原则的体现,这是现阶段知识产权法权益冲突平衡需要处理的一大难题。
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保持知识产权各方利益平衡
在知识产权问题中,分享和占有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政府要秉着平衡的态度处理矛盾,对各方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做出合理调解。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扬弃”手段,把负面以及偏激的权利全部摒弃,保留积极权利。对二者进行平衡,首先要把知识产权人个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以知识产权人利益为主,这能够体现出我国民主和法治精神。知识产权是产权人自身的智力成果,一定要维护这项基本权益。公众作为第三方,要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才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在具体实践的时候,知识产权要设置私有期,知识产权人在所有期要得到与之相对应的利益。
(二)对利益失衡状态及时纠正
我国知识产权法是以对待权利和义务公平为基础建立的,不管产权人,还是使用者,当有一方违反了义务,就会影响了双方之间利益平衡,就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纠正。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责任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了赔偿范围。若是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规则或权利做出侵害,就要承担责任。当知识产权发生失衡情况的时候,要按照知识产权法展开第一时间的纠正。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里面预设了这几种责任:一是具体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合理的判定。二是从主观意愿的角度来判断违规者是善意违规还是主观违规。三是若是发生违反规定的现象,要对所涉及的价值高低做出全面判定。知识产权法预设责任要对这三点做出全面综合的判定。比如,判定商标权和著作权要从各个角度开展,著作权中有单独财产利益以及精神利益两方面,所以要从两方面怎样违规做出科学的考量。而商标权只涉及了财产利益,只要考察涉及的利益就可以。可见,不但要区别对待利益失衡,同时还要辅助考察是不是善意侵权或者主观意愿侵权,继而确认赔偿责任和具体金额。
(三)创建多方动态平衡体系
知识产权法要求审查考虑公平、利益以及责任等各个方面,从而平衡另一方自身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下,这是动态的过程,能够创造出平稳的秩序,以此来保证公平,提供合理的价值保证,平衡个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多方利益的冲突和认知不断摩擦的前提下,制定知识产权法开始变得越来越困难,要确定价值方向为正义,保障各方的利益。动态平衡系统和静态单一平衡不相同,但强调其动态特性、保障个人权利、平衡各方的利益、重视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无形资产。在社会不断变革和发展进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同样突破传统秩序,创建动平衡体系,为保护知识产权各方利益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尊重了产权人个人利益,而且也尊重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尊重知识产权人,才可以激励他们进一步创造和传播知识。现阶段,社会发展要有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支撑,若是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怎样平衡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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