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邱兴华案”、“张扣扣案”等案件的发生,办案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缺乏专业性的问题日益凸显。公权机关所做出的启动或不启动鉴定的决定,无法回应精神病医学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精神病人接受鉴定的可能性,不利于消除事实争议,有损司法公信力。为此,有必要立足我国实践,在启动阶段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引入精神病专家,作为办案机关的辅助性力量。
1 我国刑事精神病鉴定启动的现状
1.1精神病鉴定启动权被公权机关垄断
当前,公安、检察院、法院均享有刑事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与公权机关相比,当事人仅享有较为片面的鉴定申请权,且申请并不必然引起鉴定程序的发生,最终由公权机关决定是否采纳,鉴定的实质决定权依旧握在三机关手中。此类案件的争点易变成公权机关是否同意启动精神鉴定程序。又因社会公众目前对精神鉴定存在偏见,认为精神鉴定是一块“免死金牌”,无论公权机关做出的启动决定公正与否,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所以,当事人很难充分信任公权机关,对后续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会产生怀疑,从而申请重新鉴定,降低诉讼效率。
1.2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缺位
当然,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也会酌情接受当事人的初次申请鉴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启动权,但我国法律并未对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作细化的规定,一般由公权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来决定,办案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可靠的标准去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种局面有悖于保护人权、发现真实的目的,对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公权机关在判断是否启动精神鉴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病史与诊疗记录;二是家族病史;三是证明嫌疑人及其亲属有精神疾病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三是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行为表现;四是犯罪动机是否合理,是否有犯罪计划;五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及由鉴定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这些考虑因素看似面面俱到,合乎常理,实则存在模糊性、主观性以及不科学性。精神医学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精神障碍种类繁多复杂,也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如公众对精神病人的印象一样,思维混乱、行为举止奇怪、语无伦次,比如偏执型精神障碍患者,他们的人格和情感是相对完整的,谈吐得体、外表整洁、逻辑思维也与正常人无异,只在涉及妄想方面具有精神病的异常表现,这种表现可能不能被常人所识别,只有精神医学专家从专业的角度去衡量、思考,结合专业理论和临床诊断经验,才能较科学地确认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而一般人不具备理论储备和诊疗经验,容易因为精神病人拥有正常智力和功能而忽视隐蔽的异常表现,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智力正常时,办案机关更倾向于认为其思维清晰、表现正常,不是精神病,从而不启动鉴定。对此,有精神病鉴定专家强调:精神病实质上是情感问题,而非大家误以为的智力问题,以智力是否正常作为判断启动鉴定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嫌疑人在犯罪的时候有犯罪计划,与其辨认能力无关,与是否是精神病无必然联系,以申请人神志清醒,行为正常为由,拒不启动精神疾病鉴定,实际上是把情感和智力的搞混了,剥夺了其精神病辩护权,属于没有鉴定的“精神病鉴定”。
总体上看,对于那些常人都能辨认的,具有典型精神病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检法机关通常会主动或批准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但那些没有明显表征的精神病,办案人员因为缺乏相关的专门知识而经常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尽管办案机关在启动时会考虑上述多种因素,所做出的决定仍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模糊性以及不科学性。
1.3困境归因及纾解
归根结底,现有启动程序的问题在于公权机关单一启动的模式缺乏审查专业性和程序公开性,公检法机关在对精神疾病进行初步判断时,往往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甚至还存在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可能。不可否认,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积累了丰富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实践经验。但精神病鉴定作为一门跨学科专业,还必须具备精神医学知识。然而大部分办案人员既没有跨学科背景,也不具备精神医学知识,更谈不上掌握精神鉴定实践经验。所以,他们对是否应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判断,缺乏一定准确性,导致在启动精神病鉴定问题上具有较多的随意性。因此,有必要考虑对启动鉴定进行适当改造,以解决启动权垄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学界大致有两种改造启动程序的观点:一种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出发,认为办案机关垄断鉴定启动程序有违程序正当性,主张打破当前启动权垄断局面,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对此,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表示反对,认为应该继续保持当前官方垄断型启动体制,不赋予当事人启动权,通过对启动鉴定附加更为细化、严格的条件与程序来保障相关当事人权益。实际上,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给予当事人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但办案机关在实务中也不会对申请进行过多限制。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基本上都会批准申请。所以,不应一味认为,办案机关控制的鉴定启动程序必定剥夺有精神疾病的人被鉴定的权利,启动权由办案机关控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我国当前的诉讼构造。若是不考虑中西方诉讼构造和诉讼程序的差异,直接赋予当事人启动权,不能完全消除公检法机关启动鉴定的顾虑,实施起来比较困难,缺少可操作性。
因此,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具体情况、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出台明确统一的标准让办案人员有法可依,降低启动的随意性。不过,仅仅依靠固定的“启动公式”,无法解决所有的精神病启动问题。因为精神医学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分类、鉴别及诊断,是一种复杂的、主客观交织的认知活动,唯有精神医学专家才能胜任。用套用公式的方法去启动鉴定或回应辩方的鉴定申请,依旧不足以让人信服。所以,在明确启动细则的基础上,有必要增设专家咨询制度,提前引入精神病专家参与到鉴定的启动环节。凡是办案机关无法独立判断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案件,或办案机关倾向于驳回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时,应当向精神专家咨询。同时,法律应规定驳回启动时,精神病专家要出具书面意见,增强驳回启动的说理性,以期减少当事人对启动问题的质疑,从而减少后续的重复申请、重复鉴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 专家参与精神病鉴定启动的必要性
2.1弥补办案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需要
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曾言:“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办案人员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涉及对法律和精神医学两方面知识的运用。在精神专家视野里,头发蓬乱,胡言乱语,又哭又笑,这种“不正常”的行为属于精神错乱;有妄想、幻觉等不易识别的外在症状的也属于精神病。在实践中,不同的精神专家对同一种精神病现象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这是因为精神疾病鉴定认知的复杂性导致了认知结果的多样,从而使其权威受到某种程度的弱化。精神专家都不能作出一个完全准确的判断,更不用说那些在精神医学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上,似乎是一片空白的办案人员了。而正是这种空白,使公权机关作出的启动或拒绝启动鉴定的决定备受质疑。要想化解这种尴尬的局面,势必要求办案人员掌握精神医学专业知识。在当前事多人少的背景下,办案人员却很难有空余的时间和精力去接受系统化学习,成为既精通法律又通晓精神医学的知识完人。所以,将技术问题交给专业人员,引入精神医学专家来辅助办案人员,搭建起法律与医学的知识桥梁才是最优选择。在精神病鉴定启动过程中,通过精神专家的专业解答,加强办案人员对精神病鉴定启动问题的认知和解决能力,弥补办案人员自身知识的缺陷。
2.2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制约公权机关权力的需要
当前我国鉴定启动权被公权机关所垄断,精神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启动的办案活动,也是出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制约公权机关权力的需要。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这个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的。正所谓无程序即无法律,更无法治。对精神病鉴定而言,程序问题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后续的侦查方向、定罪等问题。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天平倾向公权机关,一定程度上有违正当程序,引入精神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的启动,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知情权,规范办案机关启动行为,部分矫正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对抗能力的失衡,提高启动鉴定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专家参与鉴定启动活动,可以起到监督办案机关在启动程序中权力不被滥用的“监督者”作用,也可以起到纠正办案机关规范其启动行为“守门人”的作用,遏制办案人员滥用精神鉴定启动权,从而提升启动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
2.3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需要
精神医学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许多病症常人无法看出。办案人员在没有利用任何专家知识的情况下,去判断一个医学问题,即便这个判断是正确的,没有专业人士的解读,也很难被大众所理解,从而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基于不同的立场,对鉴定是否启动有着不同的诉求,不可避免地会对办案机关所做出的启动或不启动决定产生异议。当办案机关不启动或不批准被告人方的鉴定申请时,被告人方会继续申请,毕竟是否鉴定为精神病关乎其定罪量刑,而不启动鉴定直接关上了鉴定的大门。反之,如果办案机关作出不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启动决定时,基于受害人方追求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目标,受害人方可能会认为启动精神病鉴定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实现其目标,质疑办案机关存在以权谋私、包庇犯罪的可能性。至于办案机关启动鉴定的决定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双方当事人都无法真正予以辨别,不能了解精神病和犯罪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也不懂精神医学术语的具体含义。
因此,这其中的困难和疑问,都需要精神专家来论证与说明。在精神病鉴定启动阶段,为精神医学专家的参与创造发挥空间,构建专家咨询制度,利用其专业知识帮助办案机关作出判断,帮助双方当事人对启动或不启动原因形成较准确的理解。这不仅在精神医学和法律之间架起桥梁,还在办案机关和双方当事人间形成有效沟通。精神病专家出现在鉴定启动阶段,是一种司法的进步,让办案机关的启动活动由垄断走向非垄断,强化了办案机关启动鉴定的专业能力。由专家接手负责提供建议的精神病鉴定启动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与可信赖度,通过出具专业的意见书,合理说明启动或拒绝理由,以供三方参考,加强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对话,增强说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涉案当事人针对启动问题的异议,也能更好地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也唯有专业人士,才能为当事人和公众解惑,促进各方理解,达成共识,增强民众对办案机关的信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司法公信力的体现,也是办案机关树立自身办案权威的充分表现。
2.4节约诉讼资源的需要
能否启动精神病鉴定不仅关涉被告人的权利,还会对办案机关后续的侦查方向、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于鉴定启动环节构建专家咨询制度,客观上出现了专业角色,更好帮助办案机关分析启动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启动决定的准确性,甚至会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及其效率。大多数精神病案件的鉴定发生在侦查阶段,解决启动争议的最好时机也是越早越好。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提出了异议,即使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重新鉴定有可能早已错过合适的鉴定时机。反而更加不利于刑事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办案早期启动鉴定环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尽早帮助办案机关、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理解并解决鉴定启动问题,在这一点上,也有较好的客观条件来保证重新鉴定的客观准确。在鉴定环节最前端消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增强当事人对办案机关启动决定的信任,由此化解大部分鉴定争议于鉴定初期,从而节约后续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 专家参与精神病鉴定启动的可行性
3.1符合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判定的原则
精神医学专家出现在鉴定的启动环节,遵循专业问题应该由专家来判断的原则。在启动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精神病,这属于医学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这样的医学问题理应当由精神医学专家作出判断。但是,目前却由无精神医学背景的办案人员来裁量,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被怀疑是“没有鉴定的精神病鉴定”。更重要的是,精神病鉴定所判断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具有过程的回溯性,根据手中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信息,进行回溯式的推理和判断,并且当信息不准确、不充分时,回溯性判断的准确性也会下降,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难以避免。可见,即便是精神专家都无法确保判断的高度准确性,办案人员在医学专业问题判断上明显乏力,如何能准确公正地启动鉴定。可以说,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借助精神医学知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而精神专家用专业的眼光看待鉴定启动问题,更有可能找到最优解,这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分工规律,还是司法鉴定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所在。
3.2法律框架内具有可操作空间
鉴定人可以参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而其他非鉴定专家只有到法庭审理阶段才能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介入,专家参与制度目前所开发的功能单一、覆盖诉讼过程不全面,无法满足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实践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规定了,办案人员可以随时聘请、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办案或者委托专家辅助人。可见,不仅仅是审判阶段对专家有需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聘请或指派专家协助办案,是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也对保证程序法定、实现公平公正具有现实意义。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精神专家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范围逐步扩展,在勘验、检验、出庭质证等活动中都能看见精神专家的身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机关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介入时间,实际从立案开始,专家就可以参与到案件中。所以,在启动鉴定阶段引入精神病专家,在制度层面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有必要在启动鉴定环节增设专家咨询制度,让专家提供专业的精神医学判断,这是确认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关键所在。
4 结语
由于精神医学的不确定性,实体方面的改革无法充分消除司法精神鉴定启动中可能引发的各种质疑。所以,要在保留我国现行的精神鉴定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将精神医学专家纳入启动程序中,建立精神病鉴定启动咨询制度,以协助办案机关作出判断。通过引入专业力量,强化办案人员对启动问题的判断能力,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从而平息精神病鉴定启动争议,维护司法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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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登宇(1997—),女,汉族,上海人,硕士学历,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