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的不断改革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已经得到了极大的规范。尽管如此,因为相关的立法内容十分匮乏,操作性尚未形成,规章制度严重缺乏等诸多因素,在电子招标投标的实践环节,尤其是评标阶段,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招标投标中已经逐渐开始广泛的普及并成为当下行业的发展大趋势,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更加精准、全面以及客观的招投标信息的评估,招标投标回归经济以及市场属性得到了有力的推动,招标采购的监管模式得到了有效地改善。
1.招标投标交易价格数据库
针对招标以及投标数据进行分析的基本前提就是构建招标投标交易价格数据库。通常情况下,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多种多样的相关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是所有工程造价相关状态、变动信息以及特征的组合,政府主管部门实现价格监管以及最终真正构建建筑市场产品交易定价模式的基本前提。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价格数据库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交易价格数据库就是指将招标投标中所产生的大量工程造价数据以及信息和能够建筑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所有因素采用数据库的形式在PC终端中进行储存,这些数据能够被用户随时进行查阅、调用以及选取。同时,借助各个地方不同的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系统或者是其他的信息网,数据库的信息量得到极大地提升。
但是,在完成数据库建立之后相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其进行不断的维护与更新,以此充分保障数据库能够稳定地运行,将建筑市场的真实价格信息更加真实的体现出来,进而实现造价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工作目标。
2.电子招投标的监管现状
当下,我国在开展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监管手段还是以传统的人工监督以及被动举报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高度依赖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方的主动举报,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并且范围十分有效。而通过人工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查阅的方式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判断,虽然有着极强的准确性,但是检查所涵盖的范围不够全面,并且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效率不容乐观。而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得到了有效的进展。当下我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已经开始广泛地应用,并且已经成为未来招标投标活动的大势所趋。
3.编制与发布造价指数
当下各个国家应用最为广泛的管理方式就是运用造价指数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现阶段虽然我国也形成另一个相对完善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造价内容信息,严重缺乏对于信息管理的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站平台。
图1、我国工程造价信息网栏目设置统计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各个地方造价信息网中设置指标信息和指标信息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四十,并且仅有百分之四十二的地方向受众免费提供造价信息。由此可见,我国当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发布依然处于不够完善的地步。因此,相关部门不能在沿用传统的方式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不仅要重视机械费、材料费以及人工费等生产要素进行管理,还应当向着信息管理的方向进行转变,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各类工程造价指数进行编制并及时的发布,政府对建筑市场进行后台监管的目标通过造价指数的形式实现。
在编制工程造价指数的过程中应用大数据技术,其不仅能够保障以往抽样以及交易时间不同带来的误差得到充分的避免,还能够充分借助各种数学模型针对与工程项目类似的交易交个数据模型进行样本训练,以此实现精准预测各类造价指数。
4.异常交易现象的预警
4.1不平衡报价
相关单位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相应也有另一些子目偏低。开展电子招标,能够为清标的过程中应用计算机程序来计算各个投标人单价与基准单价的差异比D。
在公式中O表示为评审基准单价;B为投标人单价。
计算结果中投标人单价与基准单价的取值越大则说明评审基准单价与投标人单价之间的差异越大,若投标人单价与基准单价值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的情况下则说明投标人单价是合理的,反之相关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报价存在一些不平衡的行为,同时有权利要求投标人针对这种不平衡的行为进行解释。但是,若投标报价与基本报价的取值小于招标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投标报价,针对这种情况则应当不予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应用大数据技术能够更加合理地进行解决[1]。对投标人的历史投标报价数据进行提取,对比分析其类似的子目单价,该投标人过去一段时间内针对不容项目中对某特定子目报价所采取的策略能够更加明确地反映出来,参照这些信息来判断投标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4.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针对以往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案例进行分析可知,现阶段我国成本判定的方式主要有成本利润比较判定法、专家判定法以及基准价评审判定法[2]。但是,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采用这三种方都难以有效地进行识别。究其原因,第一,成本利润比较判定法在思路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需要针对机械单价及其消耗量、材料以及人工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充分地分析,通过对比专家评委很难正确地进行评估,企业的个别成本也难以进行判断;第二,所谓的专家比较法就是通过质询之后来判断投标价格是否合理,这种思路更加合理,应用起来更加地有效。但是在进行实际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往往不能像有关评审部门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评价的结果都流于形式;第三,基准评价审判定法虽然能够进行公正以及客观的评审,但是更加注重两者之前的差别,成本的思想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
而采用大数据技术针对投标报价能不能与成本价相比较低方式能够分为机器学习型以及统计型。统计型是在确定成本指标的分布函数之后,对整个工程的总体造价进行合理的计算,以此来判断出投标报价与成本之间的关系[3]。这种分析模式中,将成本大于投标报价的情况视作为一种小概率的事件,设置投标人报价为X,通过相应的计算能够最终得出投标报价的概率Y,当Y的值小于百分之五或者是百分之十的情况下,相关工作部门完全可以认定成本报价大于投标价。其次,大数据中的机器学习模型就是通过建立一个模型并且对大量的样本进行训练,以此实现自主学习,同时能够进行计算最终得出个别的成本价格。
4.3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互相达成协议,对中标人以及中标价进行事先的确定,最终促使招标投标活动成为一种形式工作就是所谓的投标人串通投标[4]。在开展实际招标投标工作的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中标结果不够准确,例如轮流做账以及报价中存在掩护报价两种行为。这种方式其实就是指在某种约定达成的情况下,两个或做个招标人轮流在一些项目工程招标中以较高的价位中标,这种现象通常情况下与掩护报价的问题同时存在。其明显的特点就是几个或多个参与方在达成约定、默契的情况下或者是某一个领域中出现相互交易中标的现象,并且呈现出周期性中标的规律。而掩护报价则是指投标人进行传统投标过程中最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之一,通常情况下其基本条件就是以中标者所提供的价格为基准,这是因为预定的中标参与方所给出的价格结构与整个价格结构体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其由于一般竞争性的报价结构之间又有明显的差异。
在进行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过程中,采用大数据技术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上述两大规律进行识别的过程中,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借助数据挖掘工具对一段时间内所有的标记记录进行关联模式的挖掘,随后将投标过于频繁并且出现共同投标的施工单位有效地识别出来,针对其投标报价是否具有规律性的差异进行深入地分析,最终对其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判断。
5.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因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得到了全新的发展机遇,相关单位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价格数据库,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得到充分的完善,各类造价指数更加准确,借助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在数据库中获取价值更高的数据,充分解决以往招标投标过程中信息频发、数据丰富的困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直以来的顽疾,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通过大数据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异常交易情形预警,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为这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张龙. 对电子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在行业中应用的探讨[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8, 000(031):3533.
[2] 凌健[1]. 基于云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研究——以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8, 000(005):36-60.
[3] 芦健.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与发展[J]. 科技,经济,市场, 2018(05):29-31.
[4] 丁子彧.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大数据标签体系的研究与应用[J]. 招标采购管理, 2018, 000(008):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