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策略研究
孔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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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晓庆,.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策略研究[J]. 交叉科学研究,2022.7. DOI:10.12721/ccn.2022.157032.
摘要:
近年来,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以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为分析框架,研究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已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部分根据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困境和解决对策为内容体系,为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具体路径的构建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
关键词: 资源型城市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治理现代化
DOI:10.12721/ccn.2022.157032
基金资助:课题名称: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策略研究 负责人:贺志丽 单位:大庆师范学院 项目编号:DSGBZX202203

一、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研究

(一)基础理论

1.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内涵与外延

资源型城市是指以当地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城市。他们的资源型产业占有很大的产业份额,主要为社会提供矿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

关于这一定义,其大致包含了如下含义和外延: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城市基础产业逐渐打破资源存量制约的过程。城市经济转型主要是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也就是说,不管采用了什么方式,人们都应该将工作重心放到对资源保护与利用上,或者放到维护自身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上来。而城市经济转变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支柱产业类型,同时还可以利用延长了原有资源的产业链,充分利用,以实现节约资源的目的。

2. 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的、相辅相成的整体。只有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产生高层次的治理能力,而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经济、社会及环境特征

在资源型城市中,产业高度资源化造成就业结构也高度单一化,城市经济高度依赖资源生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到资源的后期枯竭,城市增长也随之变缓,导致部分人口失业,经济下滑,但也有一部分人口通过特殊手段快速积累财富。城市贫富分化问题十分严重。此外,由于资源型城市产业的特殊性,居民就业渠道单一,在面对风险时,不堪一击,资源萧条时导致集体下岗,社会矛盾集中。由于职业技能的独特性,就业能力低和劳动力的社会流动性有限,需要大量的社会保障服务来确保最基本的生存。

(三)新时代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社会治理

新时期资源型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必须认清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与时俱进,促进城市社会治理理念的现代化。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发展,资源型城市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法律、方法和思想等等。因此,必须迅速确立社会治理思想,及时更新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模式、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社会治理的困境

1.要素流动困难,社会治理受阻

资源型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就业待遇好,还有社会地位,逐步成为受人追捧的企业。因此,在资源型城市中,社会运转都与资源的开采和转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形成了以资源开采和转化为中心的社会经济结构。经济结构的固化一方面有利于城市中社会关系的建立和稳定,另一方面也导致城市经济社会缺乏弹性。城市若没有真正摆脱对资源的依赖,未能及时转变发展模式,不仅不能有效缓解开发困难,而且容易造成生产要素的流失,人才、资金转移,造成了资源型城市社会治理的动能短缺。

2.社会结构变革,各方矛盾凸显

许多资源型城市的发展主要来源于对当地资源的开发。从政府角度讲,社会结构发生变革,各种利益关系、社会诉求、社会矛盾凸显。在国土资源国有的背景下,资源的开发与当地人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的建立,交通枢纽的建设,物质的流通和信息的传递,意味着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复杂而广泛的利益链。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势必会掀起影响利益集团的大潮。这些利益牵涉,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或潜在的社会保障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往往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经济发展放缓,社会就业减少,家庭收入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等等,各种矛盾严重阻碍了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

3. 环境亟待改善,治理难度增加

随着我国资源型城市工业化的发展,资源被长期过度开采和利用,使得资源型城市整体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威胁着资源型城市的发展。以煤炭为主的矿业城市是我国资源型城市的主要类型,煤炭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粉尘和PM2.5等颗粒物,造成了2013年全国范围大面积雾霾天气的发生。形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近年来全国各地堆积的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占用了大量土地,对水和大气造成二次污染。煤矿开采改变了地质构造,地下断层阻断了地下水之间的联系,影响了地下水的分布,对水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口吃水困难。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仅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企业在过去对自然资源长期开采过程中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造成的。

4.公众参与积极性弱,主体意识淡薄

近年来,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热情度不高。资源型城市以资源开发利用而崛起,一旦城市发展开始转型,一部分人无法从固化思维中走出来,没有转为城市主人翁的责任意识。大多数人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的事,与他们自己无关。有些被动的参与者只是形式上走个过场。其次,公众的参与意愿并不强烈,因为参与治理需要时间,经验和物质成本;再次,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尽管已经拓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范围,但是参与途径还是比较模糊、单一。目前,虽然建立了方便实用的信息化平台,但是没有得到充分的宣传与讲解,很多公众不知道如何使用,即使会使用,公众的诉求难以得到回应,参与的积极性逐渐减弱。这些问题没有被解决,势必会影响参与治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经济发展动能不足

许多自然资源型城市未能有效、成功地转变发展模式。毕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往往有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经济发展仍然主要围绕传统资源产业周边,这必然导致经济发展速度的急剧下降。不但不能有效缓解发展困难,反而容易造成生产要素的流失,很多人才、资本和大公司的转移,经济发展放缓,社会就业人数减少,家庭收入下降,社会矛盾的激发等,严重阻碍了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导致自然资源型城市面临着社会治理缺乏动能的困境。

2. 政府角色未能及时转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主导,国有企业主体”格局使资源型地区普遍存在“矿城一体”“煤城一体”“政企合一”等现象,这使得政府除了通常的公共服务外,还要承担许多由企业移交给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事项,这造成了“全能型”的政府。政府管理水平的低下,又使资源型城市的企业面临着较高的制度成本。在同等条件下,制度成本低的企业具有优势,进一步加速人才和资源流失。政府当前应简放政权,加强引导,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社会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入驻,留住人才,从全能政府主导转变为地方政府引导。

3.民众意识缺乏积极性

许多自然资源型城市由于发展时期短,没有深厚的民主政治文化基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结构的政府治理模式,使广大民众缺乏建立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所需要的主体意识。一大部分民众形成了服从、依赖政府的社会心态,自身的热情度和创新性不高。并且,由于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导致广大民众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公共责任意识有待深化,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构建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社会治理模式

1.推进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的管控思维,将一元治理模式转变为多元协同治理,推进从政府包揽到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的转变。由于过去资源城市的人们过度依赖政府,造就了全能型政府,当时政府几乎包揽了社会治理的所有内容,最终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强政府和弱社会的不平衡现象,这就会导致公民的民主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拓宽社会的自治空间。而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就是政府简放政权,让政府、市场、社会职能与权力边界清晰,

2.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强化多方合作交流

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的参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积极推进协同社会治理网络的建立。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要想最大限度的降低城市转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更好的应对市场或政府失灵,维持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就须不断地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在很多时候,社会组织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其实不然,作为公众和政府之间的润滑油,依法运行的组织是可以健康存在的,它不但可以缓解社会矛盾,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治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在非核心公共服务领域,应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的作用,即应将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和解决的公共服务和问题委托给社会组织。因此,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各方的合作交流,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4.加快自治体系建设,由人治走向法治

在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不仅要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还要体现出社会公平,这就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听得进民众的声音,深知基层民众所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益诉求。社会治理中,公民的作用愈发突出和全面,因此,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加快建设公民自治制度,通过培养具有现代文化的公民,实现公民自治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以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必然是法治,且法治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有效途径。

(二)治理工具的选择与应用

1.治理工具的选择

在人类发展史中,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而创造出的治理工具,按照政府干预程度由弱到强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自愿性工具、调适性工具、引导性工具和强制性工具。自愿性工具是指由家庭和社区组成的自愿者加入到某些工作或某些服务。最大的特征就是很少或甚至不受政府影响。自愿性工具不仅可以节约公共资源、团结人心,并且往往比政府反应更快、效率更高;但它的缺点也不容忽视:与政府相比,它缺少一定的专业性、规范性。调适性工具是指通过心理和社会干预,舒缓社会情绪,解决社会纠纷等一系列手段的统称。普通的调试工具有心理调节和情绪调节。疏导情绪、缓解心理压力,以此建立生活信心,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或社会恐慌的蔓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人民日益矛盾的加剧,仅仅是心理上的调整是不够的。引导性工具是主动引导社会向所希望的方向去发展。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道德规劝、经济杠杆、舆论导向。道德规劝是政府预先形成一套道德规范体系,形成道德约束力;经济杠杆是在道德规劝破防后的第二道防线,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通过利益诱导人们行为;舆论导向就是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从众心理和巨大的舆论压力约束人们的行为。强制性工具是法定主体在法定权限内使用强制力的权利。在我国能使用强制力工具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在城市转型发展的社会治理问题上,要综合运用治理工具,这就涉及到了工具的选择上。

想要正确选择治理工具,尊重社会治理基本规律并适合本土城市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城市治理中,政府始终占主导地位,非政府组织无法得到更多的资源,且在城市转型过程中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方矛盾凸显,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很大,政府还应继续占主导地位,非政府组织继而辅助政府。虽然自愿性工具和调适性工具不断发展,但仍无法脱离政府而存在,如何公平化解、平衡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对自愿组织和心理调节来说,力量也是微乎其微,治标不治本。这意味着,在城市转型的重要时期,应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协同治理,不能放弃大量的治理工具,这就需要政府对政权的把握有的放矢,把一些治理职能交给民间组织,培养和支持这些组织,推动公民自治的进一步成熟。治理工具的选择应在着眼于眼下的前提下,再放眼于未来。

2.治理工具的应用

第一,由于非政府组织没有成熟的社会治理能力,资源城市在转型过程中必然会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一个城市逆风翻盘的机会,其中的困难也不言而喻,政府如果对政权的把控大放特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所以,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不仅需要大力扶持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提高它的能力,更要以政府为主导,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

第二,政府简放政权的同时也需要其他政策辅助之,加大对政策的宣传,一方面深化公众对政策的理解,潜移默化的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做出相应行为,化被动为主动,为城市转型创新出一份力;另一方面,建立约束制度,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一座城市不断的输出鲜活力量,增加城市的生命力。

第三,做好立法准备,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的建成,对一座城市的治理,不仅仅需要道德规范、行为引导,还要有最后一道防线:就是法律法规。我国虽已有相关的社会治理法规,可是还存在很多空白,这就让一些图谋不轨之人钻了空子,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却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打乱了社会公平。如果其他治理工具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法律作为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实现治理方式由管控监管向法律保障的转变。 

(三)资源型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1. 健全社会治理规章制度

法律是治国重器,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保证。特别是在资源城市转型中,城市治理之所以保持了稳固的局面,是因为方方面面都有规章制度的保障,才不至于在重重困难面前造成严重的秩序混乱。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注重宏观层面的统筹协调,而地方性法规对于问题的解决办法更具有针对性,解决差异化难题,也可以更加具体的落实。为更好的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 法律的制定要与时俱进。法律的制定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法律发展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不能停滞不前,但不可日新月异。对于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好的、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改革措施,应该加以巩固、进一步完善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第二,法律的调整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单靠法律来调整。在社会上实施的取得良好效果的、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并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则等及时的收录到地方立法章程中,完善城市社会治理的规章制度的体系,形成一套成熟的、全面的制度体系。

2. 法治保障促进公平公正

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政府有意无意的不作为以及行政机关乱作为的现象,应加以整治,对政府等公权力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平。首先,完善监督监察的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权。这是对于行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最权威的手段,有利于政策在制定中更加科学民主。还要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公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其次,要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办事效率与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之间权利分配,设置完善的决议体制,避免各级政府因权力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办事拖拉懒散,虚假欺瞒。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勇于接受监督审查,让公众对发布的政策更直观的领会其中要义,促进社会公平。

3. 促进社会合力协同治理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当中,需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形成社会合力协同治理新模式。首先,在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完善社会治理现代化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调动公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创新性,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治理水平。对于公众和社会组织来说,相应的执法机关面对公众,进行普法,具有可信性的同时,也更容易接受,有利于加强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其次,要完善群众自治制度,适当弱化政府干预,引导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共同体内部的和谐,促进公民自觉守法,共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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