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念及新时代要义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对于治理,业界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各种公共性质或私人性质的组织甚至个人,在针对其共同事务加以管理和处置时而采取的各种方法的总和。关于法治,指的是依法治国,是静态法与动态法的有机统一,强调法的执行,既包含了依据良法治理国家与社会,同时还涵盖经由法的实践所实现的善治这种状态。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社会治理应当具备法律属性,并且社会已经步入到了法治状态。即法治不仅是社会治理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和社会发展期待状态。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要义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产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也遇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与新考验。党的十八大之后,社会治理法治化备受关注,成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既有经验首次提出并阐释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从此之后,“社会治理”地位渐长,实现了对“社会管理”的替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及,应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积极推动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党的十九大指出了,应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着力打造更具科学性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政治主张,是我国推动未来社会治理工作的一项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二、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是社会转型期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一些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开始涌现。例如,由于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阶层分化问题更加明显,进而激化了社会利益冲突;城市化的深入加速了农村和城市之间各类资源的流动,同时也诱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1]。所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政府依法行政,并把部分社会管理权力下放到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手中,是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从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法治关系到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还关系着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社会治理一定要通过法治途径予以实现,而法治化工作的推动也离不开治理的保障。所以,通过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可以促进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反过来又加速了法治化的进程,形成良性互动。
(三)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标,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充分保障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能稳定;反之,只有国家和社会始终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就需要社会治理主体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江苏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江苏省采取完善省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立法治化网格化的基层治理体系、架构并健全具有多元化特点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等一系列举措,在治理依据、主体以及模式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努力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完善社会治理省域立法体系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贯彻立法先行原则,基于本省社会治理现状,有条不紊地推动立法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立法质量,为包括省域改革在内诸多事务的正常推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2]。由相关统计资料可知,江苏省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多项地方性法规,涉及内容包含治安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不动产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矿产资源、物业管理、教育管理、乡村自治、社会救助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将江苏省推进社会生态环境治理、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城乡不动产登记、矿产资源管理等社会民生方面的改革经验法律化,确保了社会治理有法可依。
(二)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我国的社会治理概念是从社会管理概念演进而来的,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主导力量。江苏省历来关注自身的行政程序问题,积极谋求其规范化发展之路,以期将政府一系列工作均有机纳入法治轨道。2015年年初,《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付诸实施,围绕包括行政程序主体在内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细致、严谨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
(三)建立法治化、网格化的基层治理体系
网格化治理以将基本社会单元进行划分为特征,通过划定网格、动态巡查等手段,更精准地掌握和满足各类社会主体的动态需求。江苏是国内最早启动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省份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形成“一网、一台、一终端、一中心”的治理模式的省份。据统计,江苏已经基本完成了县乡村三级治理网格的全覆盖,并因地制宜地启动了包括“全要素网格化综合治理”在内的多种治理方式,积累了颇具价值的治理经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会安全隐患和基层矛盾纠纷在网格内都能得以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置,充分彰显了广覆盖、全要素以及智能化的治理优势。
(四)架构并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枫桥经验”是我党领导广大民众在实践中总结和创设的一套颇具成效的社会治理方法[3]。现阶段,江苏一直在积极发扬“枫桥经验”,对关键节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点、重大安全隐患防范要点及其相关具体的工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架构层次分明、各方面有机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推广多元融合调处机制,通过向矛盾多发易发区域派驻调解室的方式,便于在第一时间受理、调处基层矛盾,以此凝聚起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
四、新时代江苏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江苏省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经验和成就,然而同时也应注意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结构的渐趋复杂,加之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导致江苏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制约和挑战。
(一)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存在缺陷
社会治理涵盖面极广,但已经颁布的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且立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未能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及时且有效的支持。导致立法缺陷的原因主要是:第一,立法制度不够科学合理,立法的程序和方法都不健全,立法前的调查、研究等工作不能落到实处,使得部分法律缺乏实效性、可操作性。第二,立法机制不够民主化,民众缺乏对立法的有效参与,致使部分法律不能顺应客观规律、不能契合社会的当下发展、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和真实需要。第三,合宪性备案审查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部分法规和规章同宪法精神和现有法律相抵触,而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又是“不告不理”,致使部分违宪法规未能及时予以纠正。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会对我国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依法行政面临多重挑战
近年来,江苏积极探索改革,推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但在实践中依法行政仍然遇到了许多问题。集中反映在下述方面: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有时会暴露出证据不充分、越权执法等问题,不仅如此,不文明甚至选择性执法之类的现象也尤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其公信力。制约依法行政的因素主要有:第一,政府行政理念未转变。在长期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官管民、官本位思想还存在,政府缺乏服务意识和法治理念。第二,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由于行政机构较多且职能划分模糊,导致了各部门间争权诿责,且在出现行政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第三,执法机制不健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执法人员监督不力、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缺乏可操作性、执法标准不够科学与合理、执法依据不明确等问题。
(三)司法不公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司法公正的作用愈发凸显,关系着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真正实现。司法一旦不公,会导致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进而导致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不同程度削弱,不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动。造成司法不公的因素包括:一是司法未能做到真正独立。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实际划分与运作边界模糊不清,内部权力与外部权力对司法活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4]。二是司法机关存在弊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处于行政化的状态,司法权力的行使受行政约束,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办事难、诉讼难、态度差。三是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公民进行司法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都很有限,这对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是不利的。
(四)社会大众法治观念淡薄
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既要有经济基础和法治的制度基础,又要有法治的思想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的“人治”思维和“权利本位”观念仍然主宰着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行动,整个社会还没有架构起“学法、用法、守法、遵法”的理想法治环境,另外主动介入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自身社会监督作用的法治文化也存在较大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拖慢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部分公民产生了错误认知,觉得无论是社会建设又或是法治建设均是各级政府的工作,和个人没什么关系,所以持有冷漠态度,也未能建立在法制轨道内解决问题的广泛共识。
五、推进江苏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思考
结合江苏社会治理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推进江苏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健全立法,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为社会治理在根源上提供制度和法律基础,可为社会治理的诸环节提供必要法律依据,并为之提供强力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根据我国国情,结合我国的社会治理现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立法权,不仅要保证其科学性、适时性及协调性,更需保证其可执行性,确保制订出的法律规范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考验。二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从健全法规合宪审查制度、设立立法专家咨询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强立法前后的调研评估等方面着手,确保法律能够充分体现客观规律和人民的意愿,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并满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际需要[5]。三是要动态优化、健全社会治理法治制度。从治理思想、治理机构和运作模式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内容,同时对社会治理的一些重要领域,如公共服务、治安维护、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社会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政府的依法行政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立社会治理体系、形成社会治理文化、构建社会治理心理具有重大意义。若想形成一个权责明晰、执法为民、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一定要满足以下几点。一要转变治理理念。政府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人治观念和管理理念,在社会事务处理过程中,始终贯彻法治思维,遵守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服务宗旨。二要理顺政府职能。要从立法上,对政府行政职权的具体种类、行使的范围与限度、执行时的法律程序要求和权力非正当行使时的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以实现明确职责划分、清晰对应,以提高地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三要规范政府职权行使。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一方面要健全政府内部机制,强化行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健全执法考评和评估制度;另一方面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赋予普通民众对公权力实施监督的权力,更广泛地进行社会监督,以此促进行政执法有效规范。
(三)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治理中,司法机关起到了约束公权、权利救济、解决矛盾纠纷等重要功能。所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信力,是保证社会治理法治化事业稳步推进的关键性保障。一要赋予司法足够的独立性。要健全我国的司法行政体制和权力行使机制,保证司法机关在法律的制约下独立运作,免受外力掣肘,确保民众能够体验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二要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研究适应新时代司法发展的工作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迅速稳妥解决,增强司法为民意识。三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立足于客观要求,丰富司法监督方法方式,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同时还应启动错案责任倒查制,通过上述措施消除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性。
(四)全民普法,培育法治观念
全民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石。因此,应将全民普法当成大事来抓,培育并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第一,积极培育法治文化。要有序推动法治文明建设工作,营造浓郁的法治文化环境,重点培育广大公民的法治思想和守法习惯,从而使得尊法守法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并有效指导其行为[6]。第二,有效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包括专业普法讲师团在内的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以强化全民法治观念,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并全力提升普法实效性,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问题,提高基层普法的宣传效果。第三,创新法治宣教模式。新时代的法治宣传活动要遵循立体多元的发展思路,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与载体,根据不同人群的认知与喜好,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多渠道、广覆盖传播,并重点打造一些颇具影响力的法治品牌栏目。
参考文献:
[1]任芙英.如何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J].人民论坛,2019(02):84-85.
[2]图雅.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探析[J].法制博览,2021(26):41-42.
[3]叶静漪,李少文.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J].中外法学,2021,33(04):845-864.
[4]胡荣涛,钱晨晨.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逻辑[J].大连干部学刊,2021,37(03):54-60.
[5]周建军,刘明宇.迈向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6(01):42-48.
[6]刘雁鹏.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思路[J].中国领导科学,2020(02):64-67.
作者简介:
朱芮(1995.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与江苏警官学院联办法律硕士(警务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警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