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近年来,辽宁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立足职能优势,采取多项措施,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辽宁振兴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越是在振兴发展的关键阶段,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意义就越是突出,责任也就越重大。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全面提升和完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政企关系的梳理和厘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因素,是营商环境的痛点和难点,规范政企关系有助于推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
1 化营商环境中政企关系现状及问题分析
虽然近年来辽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和不足,如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实施不一致等问题。由于辽宁经济结构与市场需求的不匹配,导致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市场规模也较小。此外,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还不够紧密,市场利益格局仍需调整。辽宁各级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仍然有所欠缺。一些行政审批流程复杂,审批周期过长,招商引资难度较大,影响了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辽宁人才流失较大,人口质量偏低,科技创新的支持仍需加强。此外,行业升级和企业转型难度较大,也需要更好的社会环境支持。5月16日,辽宁发布了《辽宁省政法机关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查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法机关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查处,纠治整改问题,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教育广大干警全力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规范问题受理与核查,各级政法机关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由分管领导审批,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对于重大问题线索将采取联合办理、提级办理、异地办理。组成调查组,运用案件评查、智能化数据排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找问题线索。在问题处理方面,省委政法委明确,对于问题失实的,向涉及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必要时予以澄清;问题属实的,责成相关单位立即纠正整改,并对普遍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建议有关政法机关作出恰当处理;问题属实且情节严重,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营商环境中政企关系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1 行政机关法治观念淡薄
营商环境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大力纠治“小鬼难缠”“中梗阻”等不正之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性地得到扭转。具体反映在政企关系问题上,“官本位”“公权力优先”的传统文化和落后思维依然盛行。有些地方政府利用政府绝对的优势地位竭泽而渔,对民营企业采取“掠夺式”的管理方式,增加企业税收、“乱摊派”,变相要求企业捐赠、缴纳赞助费等,额外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有的地方政府由于当地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文化落后、竞争力较弱等原因,集中全县(市)力量,重点扶持当地“龙头企业”,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抑制了“被扶持”企业的竞争力。无论是“涸泽而渔”的方式,还是极端“溺爱呵护”的方法,无疑对法治化新型营商中的政企关系都是一种伤害和误解,甚至是一种致命的“破坏”,让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影响下的政企关系更是雪上加霜,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2.2 政策与服务缺乏连续性
从辽宁一些地区的现状来看,招商引资是吸引企业投资、资本落地,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吸引方式主要依赖于政策优惠,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长期性规划,使得地方、部门的人事变更影响具体政策的执行,企业落地以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兑现。在帮助企业落地开办的过程中,要么引荐企业的人员退出,要么引荐企业的人员没有相应权限,在企业施工项目许可的初始阶段就频频受阻。在一些地区,企业施工项目许可最长需要几年,严重消耗了企业时间、财力和物力,更消耗了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欲望。
2.3 经济与营商环境限制性循环
地区经济水平与营商环境水平呈正比,二者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经济水平发达,在营商环境构建方面基础扎实、资金充裕,软、硬环境越便于投入。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因为资金的限制,很难投入过多,营商环境也难以迅速见到成效。例如在税收方面,发达地区资金余裕,为助推企业发展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而欠发达地区则更希望应收尽收,以缓解财力紧张。在人才方面,发达地区可以提出更加有力的人才政策,给予财力支持,而欠发达地区在优惠方面很难更具有吸引力。从辽宁近年来的发展现状来看,恰恰形成了由财力所引发的投入困难,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限制性循环可能进一步发展为恶性循环。
2.4 沟通合作不畅缺少透明度
营商环境是城市竞争力的关键,中央省市县都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企业家要抓住当前的良好机遇,增强信心,认真谋划企业发展规划。平等是法治的基础,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有的地方“新官不理旧账”,以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而有的地方政府居高临下,不遵守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合同,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案例中绝大多数企业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都试图与当地政府沟通,但由于沟通机制不畅通,行政争议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学者陶立业认为,作为一种功能性存在,现代政府的根本职责在于及时回应并满足公共需求。
3 政企关系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旁观者、局外人,企业家要做到“亲”而有度,积极主动同政府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做到“清”而有为,与政府打交道要做到“交往而不交易”,在法治化市场化轨道上做大做强。要敢于“揭短”“挑刺”,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影响、阻碍甚至破坏市场主体健康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助力南昌县打造更加稳定、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政企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组关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维度。事实证明,积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政企关系得以改善或修复的最佳途径。
3.1 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分工
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地方政府要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和部署在本区域内的实施,保证中央的大政方针能够在地方落地生根。地方政府也要摈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政绩观”,不能“等”“靠”“要”,要主动作为,积极结合地方实际与民生需求制定本区域内的营商政策。营商政策与营商措施也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营商环境政策的制定同时也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政策上下一致,避免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3.2 出台相应税费政策减免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营商环境的立法理念应当从方便管理到服务市场主体转变,注重权利设定和保障。出台相应税费政策减免和补贴发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是要加大中央惠企政策的落实力度,实现补贴发放不过夜、政策兑现不拖延,提升企业对各项惠企政策的认同感。二是要根据本地实践情况,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定格实施企业税费减免、缓交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障经营、稳定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可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宣讲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线上答疑解惑。针对企业社会保险可以按照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亏损经营不善的企业分类型地进行政策调整。暂时取消一些合理但不合时的收费,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3.3 进一步强化清单管理
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有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人力的摊派行为。对于增加义务或减少权益的收费项目、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等依据。对政府而言,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经营权的管理事项,由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多少权力,能做多少工作,行使多大权限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一旦违反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后,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为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大胆地进行创新探索,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3.4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当下企业同时面临着供给侧冲击和需求侧冲击,涉及劳动力流动不畅、产业链上下游中断、资金流紧张、物流运输停滞等问题。在市场机制还无法有效地对资源、劳动力进行调节时,政府必须扮演市场复苏的助推器,要开展定期上门、定点服务、在线服务等,深入了解企业的政策与法律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融资、纠纷解决等各方面困难,要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地方政府要保障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一方面通过发展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使得劳动者实现就近就业。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政府对劳动者就业负有保障义务,要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对劳动者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目前东部地区出现用工荒,中西部地区大量务工人员滞留家乡,“不敢出、不能出、不便出”的现象仍旧存在。政府要积极扮演信息沟通员的角色,积极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
4 结束语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政府要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市场竞争,社会要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辽宁经济的快速发展。营商环境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和退出等企业生命周期全过程和各个领域,覆盖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营商环境是典型的政府与市场主体互动演化形成的制度体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创建与评估的重要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逐步提升,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针对市场主体所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进行改革和完善。如何统筹、协调好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既要遵循优化营商环境的一般规律,又要展现其特殊性,是当前地方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综上所述,营商环境需要在总体推进的前提下,找到短板,重点切入。这就要求从实际入手,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寻找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困难,集中精力给予解决。企业提出人才需求,政府主导人才吸纳;企业提出融资需求,政府搭建多方活跃的投融资平台,吸纳民间资本进入;企业提出服务需求,政府集中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以此类推,有针对性的从重点问题着手,有利于节约有限精力,高效率分布资源,精准的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向刚,马冉.政企关系视域下的营商环境法治化[J].行政论坛,2020,27(2):92-94.
[2]徐鑫.政企关系视域下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02(1):5-7.
[3]涂强.省委政法委通报五起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J].民心,2020(11):102-103.
[4]谢仕成.司法审判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路径[J].应用法学评论,2019(1):41.
[5]王一博.竞争中性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化建构路径[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