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问题提出
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它是由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基督教哲学、民主思想和社会福利思想共同作用产生的一种专业及职业。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借助科学的理论及实务技巧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本土化特色。在当下家庭暴力、监护缺失等情况频发,青少年的权利及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加快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完善青少年保护机制,是推进青少年社会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社会工作不仅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还会影响到国家伟大复兴。然而,由于青少年年龄群体特性及其自决意识、能力的限制,案主自决原则在青少年群体的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关注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的伦理困境,分析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发展青少年社会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提升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的重要内容。
(二)文献综述
在个案、小组、社区等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开展中,案主自决原则运用的伦理困境无可避免,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讨论和思考。
1.国外关于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戈特纳认为,人的个性会影响其对道德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法。这其中包含了:个人背景、性格因素、伦理认知及自身潜能。在实践过程中,则是从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及素养、实务水平等方面加以考量[1]。艾布拉姆森认为,不论何种情况下,当案主的决策关系到其自身安全时,家长主义观念应当先适当置于案主自决权利之前,也就是说这时工作者的自决权利应当被限制[2]。社会学家多戈夫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在案主的决策危及其自身健康、安全时对案主进行警告[3]。
2.国内关于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的相关研究
国内徐震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上的困境,二是结构上的困境,案主自决属于选择上的困境[4]。罗肖泉表示,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易引发案主自决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讲,自决原则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伦理守则之一,其自决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在助人实践中由于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性,其心智及理性思维发展相对不够完善,因而在自决意识及能力上有所欠缺[5]。我国台湾学者李洁等从案主、社工组织机构、社会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青少年社会工作伦理困境进行了剖析,将困境作如下归类:自决原则与家长主义之间的矛盾;服务对象利益与社会组织利益的平衡;专业关系与双重关系的选择[6]。
3.文献述评
总体看来,国内外学者们对案主自决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包含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类型及其成因,以及面对困境时理论层面上的抉择指导原则等方面。但在本土环境下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家本位”“集体主义”的影响,青少年的案主自决权利往往受到忽略,因此有关这一特殊群体的案主自决原则运用的伦理困境研究鲜有提及。由此,本文结合过往文献研究,以自决伦理议题现存研究成果为参考,进一步明确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原则运用的主要伦理困境,从自决的主要参与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及社会环境层面对其成因加以讨论和对应的优化措施。
(三)概念界定
案主自决的伦理议题具有多方面的研究意义,理论层面上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实务层面上也是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伦理守则。在助人实践中,案主自决不仅包含了作为自决主体的案主要发挥其潜能及主观能动性,也强调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要优先案主利益,作出伦理抉择。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主自决伦理困境,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简单梳理。
1.青少年社会工作
人口学视角下根据人类青春期的生理发育特性,将青少年群体的年龄段定为15-25岁;心理学视角下基于个体心理及生理层面发展的特殊性,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定为13-25岁。埃里克森提出的人格发展理论指出,青年期的年龄范围是12-18岁,这一时期的首要特征是自我同一性与角色混乱之间的矛盾,即把与自我、人格密切关联的各部分联合组合起来,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综合上述观点,本研究重点是把青少年群体与其他群里区别开来,所以采用12-18岁的青少年划分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因为这一阶段的青少年个性发展具有多样化特征,其对自由、独立的渴望使得青少年有迫切自我决定的诉求和意愿,这使得案主自决更富有实务意义。
2.案主自决
在十九世纪早期,自决被看作是基于人类自主意愿与决定论的哲学思想,他是一种不受外界因素影响而自主地决定自己生活的方式[7]。对于社会工作领域中案主自决概念的定义,霍恩的观点获认可程度较高,即自决的意义在于在助人实践过程中案主可以自主地作出决定与选择,并得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协助,同时工作者不能借助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迫使服务对象做出有悖于其意愿的决定[8]。
3.伦理困境
关于伦理困境的定义,Reamer表示伦理困境是指当专业价值观下对工作者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之间出现了矛盾的状况,而工作者需要判断何者优先的问题[9]。罗肖泉认为,实务层面上的伦理困境指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具备道德属性的难题。这是由于价值理念的矛盾所引发的冲突,常常让工作者面临艰难选择的境地[10]。本研究的伦理困境是指牵涉到不同主体和不同价值理念之间明显矛盾的复杂情景,这使得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很难作出选择及寻求到问题的最优解。
4.人在情境中
“人在情境中”是心理及社会学派的重要理论思想,在社会工作中指用以描述服务对象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案主的问题成因在于个体的需求与所处环境能提供的帮助不对等,或个体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社会层面的需求不协调。“人在情境中”涵盖三要素构成,即人、环境及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其中,“人”指个体的生理及心理层面特征;“环境”指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包含社会关系、物质资源等;“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指两者之间的持续关系作用[11]。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提纲,借助访谈的形式收集资料,访谈设计旨在探求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原则运用的伦理困境及各方面原因。通过对C大学拥有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经历的社会工作在读硕士生进行访谈,丰富实务材料的收集,进而促进关于伦理问题的讨论。
二、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原则运用的伦理困境
(一)案主自决与家长主义
在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过程中,家长主义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助人活动开展时借助自身在与服务对象专业关系中的支配地位及其专业优势、实务经验,以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为由,对个体决策、行为实施干预。与此同时由于青少年大多是成长在家长的温柔乡里,不愿意或是不敢自己做决定,一味地听从父母的安排。面对当青少年案主作出了对其自身不利的决定,家长劝导无果的同时案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工作者就需要面对自决原则和家长主义之间的两难抉择,一边是案主监护人担心案主的决策对其不利,另一边是坚持自身意愿并寻求认同的青少年案主,工作者由此陷入伦理两难。受访者A:现在青少年太叛逆了,哪里敢让他做决定,他们沉迷游戏、盲目追星、逃课辍学。我刚要问他们什么意见、什么想法的时候,他们父母就会插一句“小孩子一个,他们懂什么”。我有时候都不知道面对青少年我是在跟案主交流还是在跟他们家长,父母把孩子保护的太好了,我们作为外人根本不敢完全让青少年做决定。
(二)专业关系与双重关系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本土国情被赋予关系社会的属性。因而在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为了处理协调好双重关系,需要把握关系的界限和尺度。在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时,当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社会工做的专业权威便无法发挥作用,这很可能使得实务效果大打折扣。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面对正处于成长关键期的青少年群体,由于其年龄特性及心理特征等因素,协助青少年对复杂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多种选择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支持网络会发生的变化等,工作者又与多方利益协调、平衡,为服务对象尽可能地争取有利的资源。实践活动的开展加深了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信任,能促进实务工作的有效展开;但与此同时,在实务活动结束之后,青少年案主由于年龄尚小,可能会对工作者产生依赖感,存在分离焦虑等情绪。受访者B:我曾经接触过一位案主是三无儿童,到他家里看到破败不堪的场景,那个小孩跟着他外婆,母亲去世了,父亲在监狱。他外婆拉着我一边哭一边说。我很同情那个小孩,无法理智,更做不到下班就是陌生人。在服务结束,我也会经常回他信息,人之常情,时间长了,才没联系。
(三)保护生命与干预有限
保护生命不仅是社会工作价值观之一,也是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青少年由于心智不成熟,其行为可能会偏向于激情行为。同时在同辈群体的影响下,盲目从众与猎奇心理导致青少年想去尝试吸烟、吸毒等损害生命甚至有损其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工作者放任其不管或采取不作为的处理态度,虽保障了案主的自决权利,但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受到批判和惩罚;如若强加干涉则又有违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导致陷入两难困境。受访者C:我认为青少年吸烟并不是什么大问题,我们跟踪他们去厕所吗?他们吸烟都是背地里,再说了吸烟使他们自己的决定也能戒掉。吸毒是坚决不行,危害了社会。我们身为社会工作者应该让青少年学会承担责任,就应该自决。但是他们要是自杀,杀别人这种行为,还考虑什么,我们要干预,去寻求警方和家长的帮助,我们又没干预的能力。
三、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伦理困境出现的原因
结合前文对于青少年领域自决原则运用的伦理冲突,工作者们在实践过程中都遇到了不同程度、不同层面上的干扰。结合访谈材料,自决原则伦理困境的成因可以大致从社会工作者、青少年及社会环境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层面
第一,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社会工作或社会学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在学校大多接受过专业伦理理论知识的课程学习,但非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在岗前鲜有接受过专业的伦理训练,甚至对伦理相关的概念也比较模糊,这都使得社会工作者伦理层面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第二,社会工作者强势价值介入。由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价值观还没有建立,社会工作者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协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保障案主的利益最大化。但是何为正确的价值观?这一概念在实务的过程中,多表现为社会工作者把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强加与青少年身上。这一过程可能忽略了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其具有潜能和自我意愿。
(二)青少年层面
青少年正值生理及心理特征发展迅速的青春期,存在叛逆、渴望独立、 自由的想法,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是这一年龄群体的主要表现。除这些特征之外,青少年案主往往还存在孤立、自卑等性格特点。与此同时,青少年案主可能由于不够理智的判断,作出了对其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决定,而这对于正处成长关键期的青少年案主而言无疑将是极具危害性的结果,这也是自决原则运用的制约因素之一。
(三)社会环境层面
第一,传统观念。我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强调集体的社会地位与意义, 人唯有依靠集体环境才能正常活动和生活,个体通过依靠集体也可以达到自我的本质规定性,在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矛盾时,应当优先集体利益,自身利益应为集体利益作出退让。
第二,行政任务的干预。社会组织的经营资源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投入,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行政层面各方面的要求和计划,对于组织经营费用中的开支都会有明确的去处和安排。社会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欠缺,存在流于形式、实务效果欠佳的问题。
四、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伦理困境优化的策略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及实务模式的本土化进程发展滞缓,更多基于对西方研究成果的引入,而这些植根于外部文化土壤的理论、模式在本土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便会造成一定的差异性,鉴于此,本文分别从社会工作者、青少年及社会环境三个层面讨论相应的伦理优化策略
(一)社会工作者层面
自决原则赋予了服务对象自主决策的权利,他们有权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及行动,并在涉及到自身利益时自主选择服务方案和对策。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利,激发案主自决潜能,不能强迫或代表服务对象作出有悖案主意愿的决策。即便青少年案主存在抵触、害怕自决等不良情绪,或案主的决策倾向有违于工作者的建议,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尽力保障其自决权利的行使,促进其自决意识的成长。在实务层面上工作者可以基于“人在情境中”理论的视角。一方面,工作者需要和案主之间建立专业信任,了解案主的真实想法,激发其自决潜能和积极性,协助案主作出契合其意愿和诉求的决定。另一方面,工作者要考虑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在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父母角色的定位往往涵盖了为子女的重大决定把关的重要责任。基于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充分考虑其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家庭关系层面的影响,与青少年案主的监护人保持联系,在协助案主分析决定利弊的过程中,把对环境层面的影响也纳入考量范围内,以寻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促进案主自决原则在本土化实践中的应用。
(二)青少年层面
在我国本土环境下,青少年案主的成长环境中往往充满了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且个体利益在集体利益面前需要作出退让。在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下,青少年的监护人自觉承担起了案主面对的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利,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了不良结果可能对案主造成的危害,但也使案主在面对陌生领域内的问题时缩短了迷茫、纠结的过程。青少年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其责任感与眼界也需要不断地扩大,自我权利意识也应得到加强。每个人都有无尽的潜能,这是自身独特的力量。青少年是自我的主体,其他人是其意见的参考者,勇敢的跳出父母的保护圈,让自我成为权利的主体。
(三)社会环境层面
首先,政府完善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性政策不仅有助于社工组织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经营性活动来拓展组织的收入来源,增加可支配资金,促进长期项目的开展及实施,坚持价值中立,将工作策略的关注焦点放在案主利益上,减少自决伦理困境中社会层面的干扰因素。其次,研究本土化的专业伦理准则及监管机制,一方面使得服务过程中工作者对于伦理困境的应对更加规范,培养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为案主自决的实现争取到更多的外部优势资源,增进服务效果,帮助社会工作者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自决伦理困境。
五、研究反思
笔者根据现有文献整理出本文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在访谈记录中总结出青少年领域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以及原因,最后从社会工作者、青少年和社会环境三个维度给出优化措施。但是,笔者对于文献阅读的思考深度不够。在理论材料的整理过程中,由于笔者自身的理论水平及专业能力有限,对于文献的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本文的受访者是C大学有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在读硕士,后续的案例没有持续跟进,资料搜集的完整性也存在部分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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