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驾驶的刑法解构与回应路径
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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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辉,. 人工智能驾驶的刑法解构与回应路径[J]. 争议解决研究,2025.2. DOI:10.12721/ccn.2025.157223.
摘要:
当前智能驾驶技术不断更新,而由此对传统的交通安全犯罪观念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引发了人法定驾驶地位是否丧失等诸多问题的探讨。传统交通事故犯罪相关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交通的具体发展需求,而新型智能驾驶犯罪需要将其分为工具型、对象型以及独立型,但其实际规范界定仍然有待于深入性的优化,需要依照自动驾驶的具体模式以及相应的程度对智能产品的责任犯罪以及公共安全犯罪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对于其研发设计人员、所有人员与使用人员、销售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主体进行有效的责任划分。传统刑法体系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供给不足的危机,需要当代刑法提供相应的框架性保障,即使对技能驾驶时代之下新型犯罪的立法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 刑法解构;人工智能驾驶;回应路径
DOI:10.12721/ccn.2025.157223
基金资助:

1引言

智能驾驶技术会存在着难预测性,并且价值行为存在着难解释的特性,其传统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的脆弱性,驾驶模式具有高度多样性。而家属人员存在着非特定性等诸多特征,与人的价值不同。首先,要对人是否作为唯一法定驾驶主体这一概念进行分析,由此会在发展中对人类中心主义背景之下,传统的交通安全理念予以颠覆,对机动车驾驶安全以及机动车的驾驶以及人的法定交通安全义务及罪责等诸多概念予以颠覆,由此也使得传统认知与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代表着传统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公共交通安全犯罪正进行一定程度的蜕变。当前,上路测试或者在进行行驶中的智能汽车已经出现了各类安全事故。由此,出现了新的刑法适用性的议题。目前,如何对智能驾驶产生的各类新型公共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归责,是重点与难点内容。其中,包含智能驾驶在实际系统构建过程中,是否将其作为智能主体等诸多疑问,同时也拥有智能驾驶体系以及相应系统及安全可靠性与实际设计研发人员的过失责任范围。同时,会拥有智能驾驶与传统驾驶在实际交互中构成的新型交通安全犯罪的具体责任划分方式。而当前智能驾驶其测试以及具体的商业应用正逐步推进,在法学理论以及相应的司法与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风险,以刑法确保智能驾驶使安全需要有效的开展,需要厘清传统刑法的具体理论,以及相应的司法立法存在的各类挑战,明确智能时代背景之下,新型驾驶交通的各类安全犯罪内容。同时,对其发展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2对智能驾驶犯罪的基础形态以及应对逻辑进行分析

2.1对智能驾驶的工具型犯罪形态进行分析

智能驾驶汽车属于新型驾驶工具,而并非独立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特殊法律主体。简而言之,智能汽驾驶系统以及相应的智能汽车首先而言,需要将其化为智能化的交通工具,对于使用者以及所有人而言,智能驾驶系统与相应的载体可将其视作在犯罪意义之上的相关工具。而智能驾智能驾驶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非处于完全独立自主的相关技术条件下,个体的智能驾驶系统成为新类型的犯罪工具。举例说明,应用智能驾驶系统或者相应的智能车辆进行实际的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人进行相应的犯罪。由此,需要将其依照故意犯罪进行处理。

2.2对智能驾驶的对象型犯罪形态进行分析

智能驾驶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其作为财产或者产品的范畴中可将其作为刑法需要保护的对象。而此类会成为对象型智能驾驶犯罪的根源进行非法盗取等诸多行为,可以依照传统财产犯罪进行处理。智能驾驶系统在实际构建过程中,同样会包括需要受到保护的新类型的各类数据,以及非法获取各类智能驾驶系统数据等诸多行为,可以进一步的参照计算机犯罪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处理。

2.3对智能驾驶的独立性犯罪形态进行分析

在各类差异性的智能模式背景下,智能行驶系统其自身具有的地位以及能力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特征,与人的实际分工以及相应的作用也会存在差异性特点。这是人所具有的罪责边界会存在不同的情况,人是否中途参与或者对其进行接管,对于整体智能驾驶系统构建而言,是否将其构建成独立的罪责主体属于技术层面的分水岭。人对智能驾驶系统所具有的控制能力较为微弱,智能驾驶产生的各类刑事风险不可将其简单地归结与不带驾驶的人当智能系统。在实际构建过程中进行自主化的运行,人则会彻底的脱离实际的驾驶主体,直接或具体的驾驶主体主要为智能化的驾驶系统,而此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当前而言,智能驾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无法立即的传统的驾驶模式予以取代,主要会以人工驾驶以及不同种类与程度的智能驾驶交互的驾驶模式。在混合驾驶的背景之下,智能驾驶以及人的驾驶会共同产生相应的危害结果。由此,属于智能混合性的驾驶模式存在的罪责问题。而相关问题在研究中,依照传统交通安全犯罪进行分析,或者依照智能驾驶的安全规定进行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也是目前在过渡时期需要充分解决的新型问题。

3法定智能驾驶犯罪的立法前瞻

在目前智能驾驶及传统驾驶不断交互及博弈的过渡时期,需要及时对当前所具有的公共交通安全犯罪规定进行修订。既需要对刑事司法的新需求予以满足,同时也需要反哺人工智能消防理论体系的进化。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3.1刑法中需要对驾驶的概念进行有效的更替

如何对“驾驶”这一极为关键的规范要素进行重述,是当前面临的难题。但也会决定刑法意义之内,其驾驶主体与驾驶行为与相关的构成要素及责任归属等诸多基础要素的升级。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实际构建过程中,是对形势责任进行追究的前提。对新的法定义务进行假设,能够使交通肇事人员进入到智能驾驶安全的可能性大幅度的增加,能够及时对危险驾驶罪等诸多客观层面进行更新。另外,智能驾驶及安全犯罪属于创新型的法定犯罪。在智能驾驶安全层面,相关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对于驾驶与各类基础要素进行专属立法工作不断强化。而法定义务的来源不断健全,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建技术及规范理论与相关立法与司法具有的协同性。

3.2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修改

交通肇事罪实际规范遭受了极为明显的冲击,主要包含其注意的义务、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实际形态,相关过程而可以依照刑法修正案的具体模式以及相应的立法技术,增加“智能汽车的研发人员以及设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智能汽车其使用人员以及所有人员对违反智能汽车价值的各类规定,由此而产生的重大安全交通事故会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此类条款主要对当前智能犯罪出现的一般问题进行解决,并且对法人可以成为智能驾驶环境之下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予以默许。就目前而言,无疑直接对法人成为直接犯罪主体予以增加。虽然由此更加便于对智能汽车器研发,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进行追责。但智能驾驶机罪责的具体主体不只拥有设计及研发法人,同样拥有其他各类关联的主体,甚至会与智能驾驶系统直接增加法人主体的实际立法建议会存在着一定的单一与狭义性。

3.3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

智能驾驶在一定程度上使危险驾驶罪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既会涉及相应的行为主体,同时也会波及具体的行为模式。就客观层面的行为方式而言,存在的驾驶员恶意对错误指令发出,未经允许对自动驾驶汽车程序设置进行更改,违反自动驾驶相关安全规定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使用等诸多新型危害形式。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极为典型的行为,在实际研究中,需要对智能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需要进一步的兼顾智能驾驶危险行为的具体扩张特征。为了提升整体立法具有的预见与包容性,可以增设“智能汽车在具体行驶过程中,对上述行为实施的,需要依照前款的各类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对罪状表述方式进行阐述,由此也为不同智能化程度之下相关自动驾驶系统的具体规则形成更为灵活的刑法解释空间,使修改内容具有的司法张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结语

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驾驶刑法的研究仍然需要进行深度的开展。具体而言,需要对智能驾驶犯罪的基本形态,以及相关的应对逻辑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需要对智能驾驶犯罪的立法进行综合性的态度,从诸多角度确保人工智能驾驶刑法能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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