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视角下我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研究
李函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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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函霏,. 行政许可视角下我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研究[J]. 中国教育研究,2022.6. DOI:10.12721/ccn.2022.157230.
摘要:
我国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电影产业进行监管。电影作为文化产品传播思想,进口电影相比国产电影体现了更多区域独特的社会意识,其内容对社会公众与大众审美有广泛、深刻、直接的影响,关乎社会秩序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以强调对进口电影进行审查。我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对送审主体、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有所规定。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使用行政法相关知识分析电影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现实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行政许可;电影审查;分级制度
DOI:10.12721/ccn.2022.157230
基金资助:

一、进口电影审查制度概述

电影审查是指来自电影创作者之外的强制性内容控制要求,涉及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实施方法等内容。《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我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必须有国务院电影审查机构的行政许可。对于进口电影,《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要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在审查合格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进口批准文件后方可正式办理进口手续,才能在国内发行、放映。

二、中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单一化的送审主体——行政相对人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进口业务只能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特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这里的“指定的经营单位”根据《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就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从行政许可角度看,送审主体中影公司是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从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角度看,中影公司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享有申请权,向行政主体申请实现其被法律法规授予的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的权利,获得发行、放映电影的行政许可。现今电影审查行政相对人——送审主体的单一、特定使得中影公司有着唯一的进口电影的权力。虽然国家颁布了相关文件进行限制,但行政相对人过于单一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仍由中影集团这一组织相对人掌握电影进口权。

(二)构成不合理的审查主体——行政法主体

上文分析了进口电影审查制度实际上是行政许可,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就是国务院电影审查机构。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规定,电影审查机构具体化为国家广电总局的内设机构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进行进口电影审查。电影审查委员会是电影局进行内部业务管理的机构,在行政法主体中属于行政机关,拥有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的职责,其运作属于内部管理。掌握对进口电影生杀大权的审查主体在设置上有一定不合理之处。首先,审查机关缺乏独立性。中宣部对电影内容进行宏观引导,又管理具体部门单位职务任免;广电总局负责颁发、吊销《公映许可证》,其直属的两委员会直接审查电影是否符合标准。各电影审查相关机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缺乏独立性。二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由广电总局研究并报请中宣部决定,使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过于封闭,缺乏民意基础。其次,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构成不合理。中宣部采用聘任制组成委员会,未能改变部门领导占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的总体格局。此外,成员年龄层的集中与性别比例的失衡使得委员会难以广泛代表观众的审美取向,无法形成客观、代表广泛受众群体的具有民意基础的决议。

(三)审查配额缺乏规范

对于进口电影,在国产电影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另有额外规定。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国产电影与中外合资电影的放映时长保证占年度放映总时长的2/3。在我国电影市场起步阶段实行配额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国产电影的发展,降低了、国产电影的竞争压力。但是如今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来自配额制度的保护已不再是必需,反而会降低国产电影的质量、塑造畸形的电影产业环境。配额制度渐渐落后于国内电影产业现实发展状况和观众的需求,社会对于规范进口电影配额的呼声越来越大。

(四)审查程序缺乏公开

我国目前的进口电影审查程序过程中,先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向送审主体发放临时进口批准文件,送审主体在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再将电影送往电影审查机构,申请审查。其次由相关机构审查并作出决定,向符合审查标准的影片发放公映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以用于办理影片正式进口手续。向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作出说明并通知。最后,由广电总局对电影进行核准与抽样检查。实践中,在进口电影审查的程序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进口电影审查程序不公开、透明。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不了解进口电影审查的具体过程,甚至也不清楚近些年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录。其次,审查过程缺乏说明理由、听证制度。行政许可角度看,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制度在进口电影审查中十分重要,行政机关要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这样相对人才能知道送审的影片所犯的禁止性规定,以便于删改影片。

三、中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以前对电影的拍摄、发行、放映进行十分严格的限制,共需要拍摄前的摄制许可证与上映前的公映许可证。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以备案代替摄制许可,保留对公映许可的要求。这样电影从业者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拍摄电影作品。这一改革也体现了我国政策上的放松,尝试给予人民更多空间去实现自由表达。参考国外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应当完善进口电影审查制度并逐渐建立进口电影分级制度。上述在2017年的改革在制度上放松了对电影摄制的限制,给分级制度带来了一定可能性。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内容有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心不适的影片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在制度上存在一定手动分级的现象。此外,新时代对电影内容有所诉求,不再只追求“老少皆宜”;电影融资渠道的扩展与国家专项补助都为电影拍摄提供了经济保障,让我国更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在完善进口电影审查制度方面,本文认为应当拓宽送审主体多样性,不再只由中影集团与华夏公司垄断进口权与发行权;明确电影审查机构职权与职责,平衡审查与复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年龄与性别;提高进口电影配额;将审查标准具体化;公开进口电影审查程序并贯彻说明理由制度落实。关于电影分级制度,可以参照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索。美国预设大众审美有判断能力,因而电影采用分级制度,由电影协会里的家长委员会来设置五级电影等级,将年龄作为观看不同分级电影的判断标准。而韩国则认为电影是表达思想和观点的媒介受到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政府之手应当全面退出电影审查领域,把权力交给民间团体。有美国与韩国的实践经验与良好的法律效果,本文认为电影分级制度能够解决部分目前审查制度的弊端。

四、结论

电影受众广泛,直接影响着大众审美,所以成为了被限制较为严格的文化作品。进口电影更因为意识形态而受到严格限制,故我国采取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审查制度主要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机关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配额、审查程序,但该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完善。本文认为,进口电影在我国市场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与严格的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应当完善制度、弥补存在的问题,并逐渐建立电影分级制度。

参考文献:

[1]鲍菡.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行政法透视[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冷美芳.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3]石亚曦. 中国进口电影审查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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