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引言
烟草是一个利润非常大的行业,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不惜涉法违法,做出一些扰乱烟草专业市场的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律来约束市场,惩处犯罪行为。针对日益猖獗的烟草违法事件,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也开始衔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两者没有发挥出最大合力。为此,有关部门要认清现状,不断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以此更好地规范我国烟草市场。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就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违法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国家刑罚所进行的活动。面对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发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越来越必要[1]。现阶段,我国烟草市场还不够规范,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有必要加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虽然在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积极作用,但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威慑有限,仅仅依靠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涉及非法吸烟是不够的,在处理一些严重的案件时显得力道不足。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具有权威性,对打击犯罪、惩办罪犯具有显著作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介入,可以对涉烟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查处,不仅可以及时调差、固定犯罪证据,同时也能明确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给予有效打击和惩处,进而维护好烟草市场秩序。同时,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更好地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的高效发挥[2]。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
2.1有案不移
就当前烟草专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来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不能准确判断是否犯罪,不将涉烟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时常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制度就如同虚设,根本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进而造成涉烟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2.2办案机关认识不统一
基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有处理涉烟犯罪行为的权利,然后不同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了两者的衔接。目前来看,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侧重于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对证据要求比较低,而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权,对证据认定及使用要求较高。
2.3移送案件处理效率低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来讲,由于他们对证据的重视度不高,这也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证据清查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而司法机关是以证据来定罪的,当移交的案件不充分、不全面时,司法机关需要再一次进行证据清查,如此一来,就会造成移交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3]。另外,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是通过文件、报告等书面形式向上移交案件的,且这种书面形式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后才能移交到司法机关,整个过程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尤其是当移交的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就会要求补充,使得案件移交效率大大降低,影响到了案件的司法处理。
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构建策略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烟草行业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也要求国家必须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烟草市场,对烟草涉法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现阶段来看,虽然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来约束烟草市场,但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强,对烟草违法设法案件的处理不够严谨、严厉。对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完善烟草涉法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立法地位,从法律层面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规定,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关全责,确保两者各司其职,发挥合力;其次,结合现有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烟草专卖行为及烟草涉法违法的处理作出详细规定,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操作性;再者,明确暗礁移送标准,从法律层面确定哪些案件需要移送,哪些案件可以不移送,从而避免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出现乱管、错管、交叉管的现象。另外,完善案件移送流程,加强案件移交的监督,确保烟草涉法违法案件的高效处理[4]。
3.2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衔接机制
首先,建立案件对接部门,负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对接工作;其次,建立政法烟草联席会议机制,在烟草涉法违法案件移交、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机关都必须参与进来,从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5]。另外,结合案件移交的需要,要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解立案工作机制,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与任务作出明确规定,以此推进案件的及时移交和处理。
3.3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
首先,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需要,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案件的监督范围、监督服务范围等,以便检察机关更好地刑事检察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其次,完善监督机制,包括立案监督机制、案件介入机制、追踪机制等,从制度层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中的权责,以便检察机关积极刑事检察监督权[6]。另外,有关部门可以依托行政处罚电子化、重大行政处罚依法公开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3.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体系,可以打击烟草犯罪,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然而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体系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这方面,国家应该结合烟草市场的现状,加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转移系统,明确的案件处理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共同合作打击与烟草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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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知明,杞云铧.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J].中国市场,2013(34):107-108.
[4]王小波.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J].改革与开放,2012(20):9-10.
[5]王闽南.论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2(02):129-130.
[6]朱小岗,樊霄鹰.机制保障 有效衔接——对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商业,2010(12):60-62.
作者简介
黄虎, 1992年5月出生,男,汉族,籍贯: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学历:本科,职称:助理农艺师,研究方向:烟草种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