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刑法典中,存在着某些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够清晰、或因其设置兜底条款而使得其内涵与外延范围过宽的问题。司法解释制定及司法实务为了回应民众呼声、社会治安扩大适用此类罪名,导致这类罪变为特定范围的“口袋罪”。这类罪名的扩张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人们无法从法条中产生合理的行为预期,因此有必要在司法适用中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拒绝适用不明确的法律条文,考察相关法益是否受到侵害进而出罪,并且运用限缩解释来规范“口袋罪”的适用。
摘要: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行动纲领。目前,刑法中“国家安全”的内涵已不合时宜,保障国家安全的观念较为片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体系亟待整合以及需警惕出现“泛国家安全化”的乱象。对此,要增加对“国家安全”的释义性规定以及厘清近似概念之间的差异,并在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增加注意性规定。此外,刑事立法要始终坚持以法治理性审慎回应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立法需要。
摘要: 在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认为三大口袋罪;在1997年刑法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三大口袋罪进行了适当的分解,流氓罪与投机倒把罪这两个罪名都被取消。但口袋罪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现今的口袋罪的罪名主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为代表。诚然,口袋罪在弥补法律滞后性和语言模糊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仍要警惕国家权力的恣意性和刑法万能主义。
摘要: 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家事审判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推进,家事纠纷调解仅仅依靠法院调解难以满足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事纠纷的独特性及我国乡土社会发展的传统纠纷调解方式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家事纠纷有可能也有必要走上社会化调解的路径。面对法院调解中调解范围不明确,调审合一中主体程序混乱,缺乏对恶意调解的制约机制以及传统的调解机制的缺陷等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家事纠纷调解的社会化解决路径,积极引入并规范社会力量,构建调解与审判程序的合理衔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推动我国家事纠纷社会调解的实现。
摘要: 律师队伍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1]。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人士,参与到信访工作中,不仅能加强信访工作的法治力度,也能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本文试以律师介入信访调解工作为引,刍议其对信访工作的正面意义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