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实体认定——兼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下载:96 浏览:1312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高空抛物”成为独立的罪名,立法者将其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即便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但是对于该行为在实体方面如何定性、如何适用仍是学界讨论的事项。本文在承认该行为独立成罪的基础上,研究该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刑法的正当性、体系逻辑性以及在实体方面如何进行正确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倡导治理社会失格行为的同时应当适用消极的刑法观,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