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作用越发突出。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应坚持用法治思维开展税收工作,体现税收治理的内在要求。处在提供纳税服务第一线的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能够不断的体现纳税服务的理念,以法治思维推进纳税服务的法制建设。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从概念层面上,对纳税服务如何定义?2005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 [2005]165 号,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纳税服务的概念。至此,纳税服务的概念在制度上正式得以确立。《纳税服务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可以看出,纳税服务是由税收法律规定,是依法提供的服务。
自1990年引入,迄今,我国纳税服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90-2001年的纳税服务概念的引进和确立、2002-2007年纳税服务工作起步、2008年至今的纳税服务逐步发展和完善。在各阶段彰显出各自显著特点和拥有具体标志,即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纳税服务由原来的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律范畴;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推行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或通知,并于2007年5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在总结其工作基础上,全面部署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200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司,专职全国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这是在税收史上第一次将服务提高到这样一个高度。
二、我国纳税服务法制建设的进展及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纳税服务不再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纳税服务的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纳税服务。
(一) 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进展
1、法律范畴中已有对纳税服务规范的涉及。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对纳税服务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其已有涉及,其中《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了部分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其中2005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可以说,该工作规范是对我国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一个系统权威的规范,使纳税服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直接而又具体的依据。它的实施不仅逐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而且通过具体的执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诚信度,进而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6日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更是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的全面规范,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量和效率,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地方税务机关也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了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精神指导下,各基层税务部门结合文件内容,制发了相关的规范,以此为依据,保质高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但从我国纳税服务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可以看出纳税服务法治程度较低, 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从总体上,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缺乏法律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地位上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层级上较低,局限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展开。
2、税务机关尽管逐渐提升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但由于受传统工作思维的影响,税务机关还未完全建立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两个方面平等的纳税服务工作方法。因此,虽然目前纳税服务水平越来越高,但从征纳双方的关系中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3、在纳税服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缺失,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作为是单方面的行为,与纳税人没有形成双方的互动,造成有个别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会呈现差别化,与提供纳税服务的目的形成差距,大大降低了纳税遵从度。
(三)纳税服务法制建设问题成因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还不完备。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颁布的纳税服务的规定,大都是 “通知”“办法”“方案”等形式,可以说是法律层级较低的法律文件。目前在我国还没有针对纳税服务的一部完整的法律,因而造成社会上对纳税服务认同感的缺失。
2、纳税服务的工作环境尚不便利。例如: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退税工作中,因税务机关与银行没有形成网络信息共享,因此,当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银行信息不匹配时,则会出现需要再次或多次核实纳税人信息的情况,降低了纳税服务的效率。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提倡的纳税服务是由每一位在基层的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给纳税人的,他们素质的高低会决定着纳税服务的质量。因此,要求税务人员需要具备纳税服务相应的能力与素质。
4、纳税服务的形式仍有待丰富。随着时代的发展,纳税人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这就决定了纳税服务的形式多样化。将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结合,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要。
5、缺失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目前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考核有些都是一些常规性考核,未能从根本上强化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考核,没有真正反映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没有从法律方面将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化,以及将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明确规定。另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应加大纳税人在此方面的权利。
三、构建法治化纳税服务制度的思路
(一)建立与健全纳税服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税收服务法。其间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税收服务立法经验,将税收服务法和配套的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结合,实现纳税服务制度的法律化。
(二)依法构建系统性和协同性的纳税服务体系。从税务机关内外层次,对外有政府、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纳税服务的建设;对内则为税务机关内部部门相配合,整合纳税服务法制建设。
(三)加强法治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税务干部。全面依法治税的最终成果,会从工作在一线的税务干部的一言一行中展现出来。因此,大力提高队伍建设,提升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修养、业务能力等,以法治思维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纳税服务工作。
(四)紧密结合法治和德治,在纳税服务中体现刚与柔。执行刚性政策,实施柔性服务,两者是辨证统一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实施优质的纳税服务,而优质的纳税服务则又让纳税人更加理解政策,提升税法遵从度。
(五)创新思路,开创纳税服务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展现纳税服务的新成果。同时,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结语: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核心业务,明确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税务系统依法治税理念的深入,更加迫切需要加快纳税服务法制建设。我们有信心,在不久的将来,完善的法制建设会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启纳税服务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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