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概念
首先,成为旅游消费者的大前提是其为旅游者。旅游者即旅客,每个人到其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逗留12个月以内,便可称为旅游,注意旅游的目的并无直接利益相关,并不是为到该地获得报酬。而旅游消费者即在旅游过程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各类主体。旅游消费者的产生首先要具有支付能力,其次是具有闲暇时间,此外还受到科技发展水平、政府鼓励政策等社会因素,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当地景区、及其他一切为游客提供相应的住宿、交通、购物、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
可见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很广,其法律特征为:①为旅客提供商品或服务;②本身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在本文中主要研究的是为游客提供购物服务的旅游经营者。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法律保障下,旅游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是国家对旅游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旅游消费者应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旅游消费者的义务
旅游消费者应遵循基本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更应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享受的服务和购买的产品支付价款,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 购物纠纷的类型及权利救济方案
首先,笔者采用取争议焦点的方法,将购物纠纷总结为以下几类:
(1)从物入手,分为:a.商品存在瑕疵;b.在当地景区买到假冒伪劣商品;c.退货退款问题;
(2)从旅游经营者入手,分为:a.当地景区商品经营者或旅行社强迫游客购买商品;b. 景区特产或纪念品无法带上飞机或无法入境如何处理;c.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实行商品欺诈行为;
(3)从涉及第三者入手,则可讨论旅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对第三者产生损害时,旅游消费者应如何进行正确处理。
其次,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来源又可分为两类:
1、来自外部:旅游消费者组织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来自自身: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解决争议的途径为: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旅游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损害主体直接进行损害赔偿,法律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赔偿主体及程序:
a.旅游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可相互追偿。
b.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c.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旅游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d.旅游消费者在展销会等柜台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旅游消费者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其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旅游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旅游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1.3 保护旅游消费者购物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理念价值
旅游消费者购物权益保护的理念应从旅游业发挥的理念和消费者权益基本理念两方面来理解:首先,我们需要着重体现旅游消费者本身的性质,发展旅游业;然后,我们不能忘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更需要考虑多种情况,制定更完备的法律制度。
旅游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其在国民经济的地位的法律确认给予的特定领域的肯定,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文化的无限欲望和对需求的不断满足的过程。旅游业所带来的业绩有目共睹,其所具备的独特的性质、无可替代的作用、一片光明的前景,都让每个人心中对该行业产生憧憬,在追逐人文情怀之家国情怀的路上,我们更应以全局性眼光紧紧把握时代的步伐和国策,明确旅游业的立法方向,愿我们都能在旅游业发展的历程中做到跟随和重视,相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辅助和鼓励具体法律落实到位,真正推动旅游业法律规范发展,提高一个台阶。
1.4 立法建议
现代旅游业对我国立法的要求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的特点,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旅游业新型产业链条的方方面面。旅游消费者旅游行为关系简单,数量规模大,但全球化自由化的市场错综复杂,旅游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作出的要约与承诺,一旦作出,行为都将可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就需要小心警惕,旅游消费者出行,特别是出境时,应当先行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法律为准绳,防患于未然;看清情况,以现实为根本,立足现实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结论
旅游消费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中国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中国文化渊源深厚,不同的自然人文景象极具民族性特色,在此发展旅游业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特点。而中华民族的不同文化也导致各地消费者矛盾的产生,国内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的设立,各种单行条例的设定和各地政府的不同规划,想要达到整个法治社会的统一管辖的最终目标的实现是无疑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中产生的交易问题已成为每个国家都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部门着力推进旅游业法制建设,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商品交换的方式繁多,各国实体法的各项规定以至法律思想文化均有重大差异,但我们能够从中求同存异,虚心学习其它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先进成功经验,在其中找到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相关文件内容。旅游消费具有相当强的特性,使其与其它消费方式区别开,更需要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法规来规制日常法律实践中的形式和实体问题。
参考文献
[1]旅游法教程(第二版),韩玉灵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旅游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许伟基主编,法律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问题版,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编,况杰、周君主编
作者简介:黎颖彤(1999-),女,汉,广东东莞,本科在读,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