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以河南省为例
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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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 乡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以河南省为例[J]. 中国法学研究,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21.
摘要: 当前河南省存在农药化肥滥用、城市污染转移、乡村旅游污染激增、固体垃圾丢弃等环境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二元体制差异、村民环保意识薄弱等方面。同时河南省乡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存在诸多不足,如现行立法体系不健全、乡村环境教育制度缺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侵权救济制度未能充分落实等。为此需要采取健全乡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完善乡村环境教育制度以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侵权救济制度等措施,从而建设一个美丽的乡村环境。
关键词: 乡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河南省
DOI:10.12721/ccn.2022.157021
基金资助:

一、河南省乡村不良环境状况及其形成的根本原因

目前河南省乡村环境质量大幅提高,乡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基本落实,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基本完成,厕所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明显取得好转。然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导致城乡在社会资源分配、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技术条件乃至环境法制、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由于人们过多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环境的保护,致使乡村环境疏于管理,出现了众多的环境问题。例如农药化肥滥用、固体垃圾随意丢弃、乡村旅游、城市污染转移带来的污染等等。

由于城乡之间的户籍限制、资源配置制度差异等,致使我国乡村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使得我国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区域差别。在城市地区,因为环境治理的资金以及人力投入多,环境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城市地区的环境问题相比较乡村而言,会得到快速的控制,直至完全解决。然而,对城市的过度重视,使得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远远不足以支撑乡村环境保护,乡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日趋恶化。乡村地区的环境治理难以有效的解决同时,还面临着城市污染物的入侵,农村承受着自身与城市发展的双重环境压力。在环境立法方面,更是如此,偏向于城市环境污染控制,乡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尚未被列入立法的重点。大多地区政府在环境保护时缺乏原则性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乡村的环境立法缺失,已难以保障乡村的持续发展。

二、河南省乡村环境治理法制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立法体系不完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河南省在环境立法方面比较重视城市,而对乡村的环境立法保护重视程度不足。2009年通过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这一条款只是对农村水环境保护作出笼统地规定,当前农村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还缺乏技术指导的支持。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城镇饮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该条款只强调了城镇地区。2011年通过的《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五节对农业与其他污染防治做出了专门规定。河南省在逐渐重视乡村环境立法保护,然而,当前主要缺乏针对乡村环境保护的上位法以及乡村环境保护的具体指导规定。

(二)乡村环境教育制度缺失,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薄弱

如今,乡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当前,很多地级市县在垃圾处理方面还存在将其直接堆放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的做法,而有些乡镇为了一笔垃圾倾倒费,就将自己生存的家园拱手让出。在双方达成协议时,乡镇居民也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没有认识到垃圾如果不经过处理,对附近的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当自己生存被环境恶化所影响之时,公众才意识到环境保护。由于村民缺乏普遍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轻度的污染行为一般不理不睬,致使重度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能充分落实,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它不规定必须要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需要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目前,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还存在欠缺。由于乡镇地区公众法治意识薄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实是很好的辅助司法制度,村民缺乏环境污染的知识,然而一些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省内乡镇地区的环境问题众多。然而,每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却很少。同时,有些乡镇地区的公众在维权的过程中,大多采取信访的方式,当得不到任何实质性解决时,就只能选择放弃。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在损害赔偿救济途径上尚不完整,村民们实际的维权过程艰难。而且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极不明确,对于具体赔偿范围以及数额没有明确的参考物。

三、河南省乡村环境治理法制构建对策

(一)健全乡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满足现实需求

国家若制定关于乡村的环境治理的法律,有必要立足于乡村环境问题现状,制定适合乡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河南省应当加快制定《河南省乡村环境保护条例》的步伐,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内乡村水污染的具体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章节具体规定乡村企业污染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措施以及违法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例如严禁将政府明令禁止的重度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转移到乡村,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废物等废弃物转移、倾倒、填埋到乡村地区,以及各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大气质量和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等。

(二)加强乡村环境教育制度建设,培育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在乡村构建行之有效的环境教育制度,关键要有针对性,需要结合本地农村的环境状况实际。首先,要注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其依法行政的自主性,从根本上防范和制止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源头上增强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法律意识。其次,要把握住村干部、乡村居民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要深入开展村干部法制教育。要将村两委成员、调解人员、镇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加强农村干部环境保护法制观念;二是乡村居民的法制教育。要把教育重点放在普及基本法律常识上面,使乡村居民不仅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依法参与乡村管理;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从小培育他们的法制意识。而且,要选准内容,依法施教。乡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在内容的选取上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把那些与乡村居民的权利义务和日常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环境法律法规作为核心内容重点宣传。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侵权救济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的助推器,其推动作用有待加强。基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复杂性以及隐蔽性,以及在环保监管过程中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等现实情况,应合理运用这个制度,让其发挥出更大的效用。对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我国首先应在宪法层次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其次,在省内要完善损害赔偿救济途径,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具体化,可以依据受害人人身被侵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状况和周围环境的受影响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而且在救济过程中,要更加重视环境救济,不能只考虑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到对生态环境恢复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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