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研究——《民法典》第1177条
张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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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音,.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研究——《民法典》第1177条[J]. 中国法学研究,202212. DOI:10.12721/ccn.2022.157056.
摘要: 《民法典》第 1177条规定新增了自助行为这一免责事由,但过于笼统模糊,对于实施条件、程序均无清晰限制,也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定标准依然未作说明,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法官尚不能直接适用。应规范制度设计以弥补不足,避免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 民事自助行为;合理限度;侵权责任;民法典
DOI:10.12721/ccn.2022.15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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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自助行为概述

(一)概念及我国立法现状

自助行为是受害人在情况紧急并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侵害的行为。这种“权利保全说”理论从权利救济体系的分类出发,把民事自助行为规定为免责事由,适合我国司法实务体系。

在《民法典》前,无论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抑或其他法律都未对此加以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先后规定了这一制度,三审稿增加“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置条件。2019 年 12 月 16 日的审议稿再次完善,增加“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的限度条件。将其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使之成为和民事自卫行为相并列的免责事由,不仅是对人性本能的尊重,更能够有效规范民事自助制度。

但此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出现一系列值得推敲的词汇,诸如“必要范围”、“合理措施”、“立即”、“不当”等。究竟怎样才算“必要”“合理”?“等”字又包含哪些内容?“立即”又该作何理解?这一系列问题不解决,该条文就形同虚设,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自助行为应至少满足三要件。一是目的要件:行为人的自我救助行为只能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情势要件:必须是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自身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三是限度要件:行为人采取的自我救助行为的方法和手段应当适当,所侵害的利益不能超过所要保护的利益。即在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民事自助救济措施时,只能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一旦行为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就应当立即停止针对义务人的措施。

对于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是否为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要件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在满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后,民事自助行为已经成立,而这一要求,只是对行为人加以更严格的限制,限制其不经过公权力介入而自行满足民事请求权,防止行为人权利滥用。

二、民事自助行为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涵理解存在异议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内涵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只要是私力救济采取的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至于是否合法或合理另当别论;实践中很多并不满足成要件的行为有的也被称为民事自助行为,而且此时的自助行为相当于侵权行为。另一种理解认为只有严格满足民事自助行为的各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民事自助行为,这是大多数法院的看法,也是笔者认同的观点。

(二)在裁判中适用依据不明

公力救济在我国民事权利救济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私力救济作为自然生长出的产物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由于民事自助行为并未被法制化,其适用只能援引《民法总则》第 181、182 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审理的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甚至调解协议等作为适用民事自助行为的依据的乱象。

(三)对实施限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

虽然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认定民事自助行为之后对其限度进行了评价,然而由于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将吴起县榆源强健养生足道与胡天瑞等健康权纠纷案1及徐国胜与刘佳伟健康权纠纷案2对比发现,两案例都是因为消费后未支付费用即欲离开被阻拦引发的纠纷。法院都以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为民事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判决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不同的是前者法院判决行为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后者一审按侵权行为判决行为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纠正后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情高度相似的情况下,法院同案异判只会造成司法乱象。

(四)证明责任不明

有些法院在判决民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时,不是通过考察行为人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方式、手段、各利益的综合衡量等,而是直接让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民事自助行为超越法律界限,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直接认定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

法院将民事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证明责任转嫁给原告,让原告承担证明不能的风险。虽表面上看在客观上降低了实施风险,但却明显不合理。

三、对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规范建议

(一)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

第一,应明确民事自助行为方式的范围。该规定只明确列明了扣留财物,但由于还有一个“等”字来概括,因此有理由推断也可以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所欲保护的权利范围应该以行为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限。但“自身”有时可以适当扩大,比如可以包括近亲属,以与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主体范围相协调。

第三,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主体范围可作广义理解。可以考虑到中国的宗族伦理观念包括近亲属。在限定实施主体范围时,应作出明确说明,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对于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范围。如果权利人通过民事自助行为对某物或某人加以限制便可以达到保全自己权利的目的,即为合理的针对对象。对象出现错误可能引发错误自助或假象自助的侵权行为。

(二)设定严格的实施条件

设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要从构成要件进行考察,但其实施条件并不等同于构成要件。因为实施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具备哪些因素时方可实施民事自助行为,其约束的对象是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者。而构成要件是法院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合理的民事自助行为的参考标准。应对实施目的、情势、限度要件加以具体化,形成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卫行为一样的明确要求。

(三)规范正当的适用程序

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同时也要配套正当程序,主要包括“民事自助行为——请求公力救济”与“民事自助执行”两种程序。笔者认为要应至少区分不需要事后请求公力救济案件和需要采取公力救济的案件来讨论,尽量设计得全面且科学。而且这个“立即”规定得也过于模糊和死板,缺少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四)界定不同自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自助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应明确界定其各自法律后果。对于合理的民事自助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立法应规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限额,设定一个合理的区间以供法官自由裁量;对于错误的民事自助行为,应规定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按照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进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四、结语

自助行为是对公力救济的一种有效且必要之补充,构建高效可行的自助行为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领域有必要性。但不应仅停留在入典的阶段,而是应逐步界定出统一的概念、构成要件、并规定严格的适用范围、条件、相应法律后果等,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和示范作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民事自助行为。

作者简介:张佳音(1997.6——),女,辽宁省葫芦岛人,四川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沃耘.民事自助行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程啸.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法律评论,2020(03):46-61.

[6]宋歌.民事自助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后果[J].法律适用,2020(08):100-108.

1 吴起县榆源强健养生足道与胡天瑞等健康权纠纷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6 民终 752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徐国胜与刘佳伟健康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终 7052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