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的影响研究
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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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 汉代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的影响研究[J]. 中国法学研究,20231. DOI:10.12721/ccn.2023.157003.
摘要: 汉代新疆地区称为西域,意为西部之疆域。根据《汉书·西域传上》记载:“西域以孝武时始通,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皆在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东则接汉,厄以玉门、阳关,西则限以葱岭。”也就是说汉时的西域,东起敦煌郡的玉门关、阳关,西至葱岭,即帕米尔高原,南抵昆仑山脉,北迄天山山脉的广阔地区,囊括了集中于塔里木盆地周边的绿洲上建立的国家。这些国家,有城郭之国,也有行国,即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国家,国家间不论是风俗、经济、人口规模、军事实力均存在差异,所以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基于经济基础的差异,自然也是各具特色,例如礼仪、官制等,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随着汉王朝国力的增长,至汉武帝时期派遣张骞出使西域,联络大月氏共同夹击匈奴,首次开始了中原与西域的联系。并伴随着多次对西域的军事行动,最具影响的是元封三年即公元前108年,赵破奴攻打依附匈奴、破坏中原王朝与西域联系的姑师和楼兰,对西域诸国形成了巨大的震慑。神爵三年,匈奴日逐王降汉,匈奴在西域的势力渐弱,已经不能维持对于西域的控制,因此汉王朝在西域设立西域都护,管理西域军政事务,西域首次划入中原王朝的版图。伴随着西域都护的设立以及西域与中原的商贸、文化联系日益加深,中华法系的影响自然而然的渗透至广袤的西域地区,多元化样态的西域法制初步纳入中华法系,呈现出一体化的特点。
对于中华法系对于西域法制影响的研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通过研究西域法制的发展演进,更能论证中华法系的强大影响力,以及其具有的多元一体化的特点。二、中华法系与西域法制是根与叶、源与流的关系,通过研究中华法系对于西域法制产生的影响,能够明确如今的新疆地区文化传统自何处来。新疆自古就是中国疆域的一部分,在新疆生活的各个民族的人民,通过勤奋劳作,共同创造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的影响,有利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新疆地区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汉代未对西域建立管理之时西域的法制状况;第二部分介绍以西域都护为基础的,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产生影响的途径;第三部分介绍汉代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产生影响的具体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通过研究西域地区法制史,能为今天的新疆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为国家依法治疆提供历史经验。
关键词: 中华法系;西域法制;西域都护;礼法制度;印绶制度
DOI:10.12721/ccn.2023.15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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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初西域地区法制

(一)汉代西域介绍

根据《汉书·西域传上》记载,汉代西域地区存在着三十六个国家,之后分裂为五十余个,这些国家的风俗、人种、人口、官制都存在差异。大部分国家是城郭之国,有着稳定的居所和农耕经济,不随牲畜的游牧而迁徙,还有一些国家是行国,比如西夜国“随畜逐水草往来”,没有固定的居所,国家依托游牧经济。西域也生活着多种人种,比如西夜国和蒲犁国属羌人:“西夜与胡异,其种类羌氐行国”“(蒲犁国)种俗与子合同”,还有塞种人:“而塞王南君罽宾。塞种分散,往往为数国。自疏勒以西北,休循、捐毒之属,皆故塞种也。”大国与小国间,人口规模、官制设置上的差异也很大。大的国家,如莎车国“户二千三百三十九,口万六千三百七十三,胜兵三千四十九人。辅国侯、左右将、左右骑君、备西夜君各一人,都尉二人,译长四人”,而小的国家,比如小宛国,却是“户百五十,口千五十,胜兵二百人。辅国侯、左右都尉各一人”。

(二)汉初西域地区法制介绍

汉初,西域处于蒙古高原的游牧民族匈奴人的控制之下,“(西域诸国)故皆役属匈奴。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黎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匈奴兴于战国,在秦汉时期达到强盛,内部分为左、右和中三部,匈奴单于居中直接统领中部军事力量,匈奴与汉王朝北部领土相接壤,对边境地区,如代郡等地造成直接威胁,进而侵扰中原,也发生过多次的军事冲突。为了支持匈奴对汉王朝的军事行动,右部匈奴控制相邻的西域地区,在西域设立僮仆都尉,负责征收西域诸国的赋税,将西域富饶的绿洲作为自己的经济保障。匈奴控制西域、攫取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匈奴的法制与文化、风俗,因此,在汉王朝管理西域前,西域诸国的法制与风俗都体现出与匈奴趋同的现象,比如实行匈奴的习惯法,也同样流行着收继婚习俗。

1. 习惯法

匈奴作为一个北方游牧民族,在不断征服其他少数民族过程中,至冒顿单于时期达到强盛,匈奴进入阶级社会,形成文明。但是限于游牧民族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刚刚进入奴隶制社会,文明程度较低,匈奴社会还沿用氏族社会的习惯法。在刑罚方面,据司马迁《史记·匈奴列传》中记载:“(匈奴)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满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即,拔出兵器超过一尺、意欲杀人的,处以死刑;犯盗窃罪,没收盗窃者及家人财产归被盗窃者所有,盗窃者及家人没收给被盗窃者作为奴隶;罪行较轻的,判处鞭笞刑,罪行较重的,判处死刑。可知,匈奴的刑罚较为简单和原始,只有生命刑、身体刑、没收此类的财产刑,对于自由刑,均是刑期较短,多不满十日,因此虽存在监狱这种国家暴力机构,但是关押囚犯人数较少,这也是由游牧民族没有固定居所的生产生活特点决定的。在罪名方面,多是集中于威胁单于统治、违反宗教祭祀礼仪等方面,比如抗君罪、违抗君命罪、违背盟誓罪等。在司法机构设立方面,据《后汉书·南匈奴传》记载,单于之下设立左右骨都侯辅政,管理匈奴内部的讼狱之事,骨都侯选任匈奴贵族担任。除管理讼狱此类司法活动外,还要辅佐单于处理外交、监察等事务,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在骨都候之下,应当存在一个结构明确、职责清晰的司法办事机构,以此处理整个匈奴内部的司法案件。同样的,由于匈奴内部没有文字,骨都候向单于汇报也是口头的方式。单于在匈奴内部处于最尊崇的地位,对匈奴人民享有生杀予夺大权,甚至可以随意按照心情给臣民处以刑罚。综合以上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匈奴虽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确定了单于的无上地位,存在监狱这样的暴力机构,存在刑罚,但是仍然沿用氏族习惯法和宗教祭祀习俗,法律多是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司法活动中还使用神明审判,匈奴就是以这种习惯法,管理广阔的西域,匈奴的习惯法广泛地适用于西域诸国,影响着西域诸国的法律制度。

2. 收继婚

收继婚是盛行于北方游牧民族的一种婚姻习俗,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辈收继,一种是异辈收继。平辈收继是指,当兄弟一人去世后,弟可纳兄嫂为妻,兄可纳弟媳为妻;异辈收继是指,父子、叔侄之间可以进行收继,即父亲去世后,子可以纳庶母、继母为妻,叔伯去世,子侄可以纳婶娘、伯母为妻,这种婚姻关系取决于当时匈奴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是婚姻制度演进的一种过渡形态。比如在《汉书·西域传下》中记载,汉武帝时期,为了联合乌孙抵御匈奴,汉朝将江都王刘建的女儿细君嫁给乌孙昆莫(“昆莫”,王号也,后书为“昆弥”)猎骄靡,猎骄靡死后,江都公主又嫁给下任乌孙昆莫,也就是猎骄靡的孙子军须靡。江都公主死后,汉朝又将解忧公主嫁给军须靡,之后解忧公主又分别嫁给了军须靡的堂弟翁归靡和军须靡的儿子泥靡。由此可见,在西域地区,盛行着收继婚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与当时汉王朝的婚姻形式、律令礼法所不符,因此,在猎骄靡想要将江都公主再次许给其孙军须靡时,江都公主表现出极大的抗拒,并上书汉朝皇帝,但是出于联合抗击匈奴的政治考量,汉王朝还是答复江都公主遵从当地的习俗,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

二、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影响的途径

(一)西域都护

西域都护是汉王朝设置在西域进行管理的重要职官。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 “西域都护,加官,宣帝地节二年初置,以骑都尉、谏大夫使护西域三十六国,有副校尉,秩比二千石,丞一人,司马、候、千人各二人”,“使都护西域骑都尉”是其正式官名。综上可知,西域都护是具有加官性质的临时官职,由中央选派使者担任,后成为常设官职。根据其正式官名分析,“使”体现其由使者担任的加官性质,“都护西域”是其职责,“骑都尉”是其本官。一般来说,中原王朝管理边疆的方式有三种,一为郡县制,一为“土流结合”的管理方式,还有羁縻统治,西域都护属于“土流结合”的管理方式。所谓“土流结合”的管理方式,就是中央政府向当地派遣使者,称为“流官”,选择并册封当地的政权首领,与这些当地“土官”联合进行管理。这种方式适合区域广阔、政权不统一的西域地区,同时还能避免羁縻统治与生俱来的统治力较弱的问题,是最为适合西域的管理方式。关于西域都护的设置时间,学术上存在争议。《汉书·西域传上》中:“其后日逐王畔单于,将众来降,护鄯善以西使者郑吉迎之。既至汉,封日逐王为归德侯,吉为安远侯。是岁,神爵三年也。乃因使吉并护北道,故号曰都护。都护之起,自吉置矣。”此处史书记载为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但是学术界一般认为,根据《汉书·宣帝纪》应当是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设立。两个时间看似存在争议,实则并没有绝对矛盾。神爵三年的记载是日逐王归汉,与郑吉一同受封的时间,此处应当考虑自西域至汉长安的路程。悬泉汉简记载了日逐王去往长安的过程中,他所乘的马病死的事情,此时为神爵二年十一月下旬,当时自敦煌至长安一般需一个多月至两个月,所以当郑吉一行到达长安受封应当就是神爵三年,因此,西域都护初设于神爵二年应当没有异议。此外,史书还详细说明了西域都护设立的过程。随着日逐王归降汉廷,匈奴在西域的统治瓦解,因此原本只能领护南道西域诸国的郑吉,同时得以领护北道西域诸国,是谓“都护”。西域都护的设置,在西域戍边、屯田、军事行动、维护西域稳定、保证丝路安全、扶持亲汉政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将中原王朝的律令礼法、典章制度、儒学文化通过行政管理带到了西域,并广为西域吸纳,对西域法制产生影响。

(二)质子制度

质子制度,是指藩属国将未来可能继承政权的长子送往宗主国作为质子,又称“侍子”,以示对宗主国的服从的制度。西域大部分的国家都曾向汉王朝派遣质子,这些质子在汉朝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汉朝的思想文化、礼法制度,并在回国后应用于国家制度的制定和国家的治理。西域诸国在西汉时期就曾广泛派遣质子前往汉长安:“二师将军之东,诸所过小国闻宛破,皆使其子弟从入贡献,见天子,因为质焉”,至东汉时达到高峰。《后汉书·西域传》记载:“(西域)莫不献方奇,纳爱质,露顶肘行,东向而朝天子”,尤其是班超击败莎车国及其援军,第二次连通西域后,西域五十五国皆派遣子弟出质汉王朝。在两汉时期的质子中,有很多质子回国执掌政权后,按照汉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莎车王延曾为元帝时侍子,“长于京师,慕乐中国,亦复参与典法”,在其归国后,仿照汉王朝的律令礼法制度建立本国的制度,实行对莎车国的管理,使莎车国成为当时西域的大国。此外,还有龟兹质子白霸曾长期生活在汉朝,学习汉家文化,归国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尤其是在文化、法律方面,白霸的文化改革在国内,甚至在整个西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贸易活动

张骞出使西域开通丝绸之路后,在这条西域与中原联系的通道上,往来着各种商贸队伍,位于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枢纽龟兹国,在西汉时期就已经成为丝路上的重要商品集散中心,在东汉更是“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这些商贸活动将中原出产的丝绸、瓷器、铁器贩卖到西域,又将西域产的葡萄、石榴、无花果、犀牛、良马、苜蓿等引进到中原,这些商人中,既有负责朝贡贸易的官商,也有民间的商人,因为商品大宗、路途遥远,这些商人往往组成大规模的商队,还会有专职的译人,商队和译人在接受、学习汉朝语言、文化后,将汉朝的文化制度伴随着商贸活动介绍到西域,承担起西域与中原文化交流的任务。

三、中华法系对西域法制影响的表现

(一)礼法制度

中华法系是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理论产生的,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综合其他学说精华,凝聚自身法制实践的经验,融会贯通、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并且融合了法家、阴阳家、墨家等其他学说,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因为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因此中华法系体现出强烈的纲常伦理的色彩,将儒家的三纲五常等纲常伦理融入到立法和司法中,所以,中华法系发展体现出了儒学法制化、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汉代是中华法系儒家化的肇端,这主要是因为在汉初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下实施的“无为而治”政策,逐渐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中央与地方矛盾明显激化的汉王朝,亟需一套能够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理论系统,因此董仲舒适时地提出“《春秋》大一统”理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确立了儒学的统治地位。儒家的伦理纲常理论,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同时,也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明显的是礼法结合,使汉代律法体现出德主刑辅的特点。汉代儒家礼法对法律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定罪量刑方面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最早这个思想是孔子提出的,它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仁孝思想,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时期,更是明确为“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尊者为卑者隐瞒罪行,除了死罪上请廷尉处置外,其余都无罪,卑者为尊者隐瞒罪行则直接无罪,但是谋反、谋大逆这样的危害君主专制的罪行除外,这个原则就是明显的礼法结合、儒学法律化的代表。二是,特权阶层的上请制度。贵族和官员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按照律令裁决,而是上呈皇帝亲自定罪量刑,一般来说犯罪的贵族和官员都会减轻处罚,这一制度在后世的律法中也得以继承,并且呈现出适用范围越来越宽的趋势,其实际是儒家封建等级、长幼尊卑这种纲常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三是,儒家经典司法化。在汉代,司法审判除了律令科比这种法律形式外,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义除了可以解释法律,还可以直接用于法律审判,称为春秋决狱。这种以儒家经典进行审判的方式,必然导致儒学思想全面影响法律,使法律合乎儒家的忠孝仁义思想。例如,《后汉书·张敏传》记载,在汉和帝时期颁布的“轻侮法”,即,如果是因为父母被杀或者受到侮辱而复仇引发的犯罪,可以按律减轻处罚。因为按照儒家理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所以作为子女,上至天子,下至庶民,都要坚守孝道,而其中父亲在家庭中的地位更为尊崇,“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所以当父亲被杀或者被侮辱,就如同自己被杀被辱,如果不能复仇,那也就无颜作为子女,这就是将儒家经典法律化的直接表现。

汉代律法礼法结合的特点也影响到了西域的法制发展。根据《汉书·西域传下》记载,龟兹国王绛宾特别仰慕汉朝文化,自己还迎娶了解忧公主长女弟史,绛宾和弟史一起多次前往汉朝朝贺,有时在汉居住一年之久,学习汉朝文化,回国后按照汉仪进行文化改革,“乐汉衣服制度,归其国,治宫室,作檄道周卫,出入传呼,撞钟鼓,如汉家仪”,实则是汉《傍章》、《越宫律》的法律移植,在加强集权、维护国君权威、确定尊卑秩序、建立礼法制度方面起到了巨大影响。

礼法的影响除了表现在统治阶层的制度改革中,还深入到了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在新疆的民丰尼雅考古发现的汉墓内,出土了一种呈“丫”型,下端尖锐,枝桠光滑的木器,分别置于男女墓主人的两侧。据考证,这种木器为“楎椸”,是一种类似于现代的衣架的器物,功能是放置女性的胭脂和女红、男性的皮囊和弓箭。虽然看起来仅是古人的日常用品,实则在深层次中反映了汉代礼法制度在西域的施行情况。《礼记·内则》:“男女不同箧笥,不敢悬於夫之箧笥”和《礼记·曲礼》:“男女不杂坐,不同楎椸”中,对男女日常生活的举止做出了规定。作为儒家经典之一的《礼记》规定,男女衣物要分别储放,女性不能将衣物放置于丈夫的衣箱,男女不能坐在一起,不能使用一个楎椸,实际上这种对于生活细节上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器物使用层面,而是赋予了一层礼法色彩,目的是明确和维护以夫权为中心的封建纲常礼法,使女性在日常生活的细节中也时时受到限制,以此谨记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不要做出僭越之事。汉代时尼雅地区属精绝国,尼雅汉墓内发现的楎椸充分证明在汉代时期精绝国的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遵守汉王朝礼法制度,除此处之外,在且末县扎洪鲁克(时属且末国)和洛浦县山普拉(时属于阗国)的汉墓中,均有发现此种置于墓主人两侧的楎椸,说明不仅在精绝国,其他的西域国家也深受礼法制度的影响,而且此种影响也不限于统治阶层以及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进行的法律和文化改革中,也已经深入到基层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

(二)印绶制度

印绶指的是两个事物,分别指印信和其上的绶带,将印绶规定为统一的制度始自秦朝,汉承秦制,但将印绶制度加以细化,不仅规定了印信的规格、绶带的长度和色彩,还规定了印信的材质、钮式、印文和绶带的编织密度,以此区分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实则也是儒家纲常礼法的外在呈现形式,体现了汉律礼法结合的特点。汉卫宏《汉旧仪·补遗》载:“诸侯王印,黄金驼钮,文曰玺;赤地绶,列侯,黄金印,龟钮,文曰印;丞相、大将军,黄金印,龟钮,文曰章;中二千石,银印,龟钮,文曰章;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钮,文曰印。”关于绶带规定:“公、侯、将军紫绶,二采,紫白,淳紫圭,长丈七尺,百八十首。公主封君服紫绶。九卿、中二千石、二千石青绶,三采,青白红,淳青圭,长丈七尺,百二十首……千石、六百石黑绶,三采,表赤绀,淳青圭,长丈六尺,八十首。四百石、三百石长同。”《汉书·西域传下》载,“都护韩宣奏,乌孙大吏、大禄、大监皆可以赐金印紫绶,以尊辅大昆弥,汉许之”,为了帮助稳定汉王朝扶植的大昆弥的统治,汉中央政府将乌孙的高级官吏皆授予金印紫绶,以此表示汉王朝对于其统治的认可,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根据汉朝礼法规定,这相当于汉朝列侯、将军的级别,可以看出汉王朝对于稳定乌孙局势的决心和对乌孙统治者的重视程度,但后来小昆弥见大昆弥雌栗靡势力强劲,担心被吞并,便派遣刺客乌日领刺杀了大昆弥,汉朝派段会宗前来稳定乌孙局势,更立伊秩靡为大昆弥,同时“责大禄、大吏、大监以雌栗靡见杀状,夺金印紫绶,更与铜墨云”,将其降为六百石的铜印墨绶,仅相当于县令的级别,以示对其的责罚。由此可见,中央政府颁发的印绶,成为西域统治阶级权力来源合法性的表现,充分展示了中央政府对西域的管理和西域对中原制度的吸收。此后汉王朝不断授予西域国君、“土官”以印绶,“自译长、城长、君、监、吏、大禄、百长、千长、都尉、且渠、当户、将、相至侯、王,皆佩汉印绶,凡三百七十六人”,由此可见汉朝授予印绶规模之大,也表现出汉王朝的印绶制度在西域的普遍施行与广泛认可。另据新疆考古发现的“李崇之印”“汉归义羌长印”“司禾府印”也能够证实汉王朝的印绶制度在西域的普遍施行。

(三)刑事审判制度

在新疆、甘肃发现了记载有刑事审判内容的汉代木简,上面能看到“证不言情”的文字。所谓“证不言情”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证人作伪证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汉代《九章律》没有文字记载,但是在后世的律法中可以找到关于“证不言情”的规定。根据《唐律》记载:“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唐代对于证人作伪证规定为:按照所出入的罪刑减两等处罚,同时还规定翻译人员作伪要判处与所出入的罪刑同样的刑罚。《唐律》作为承袭汉代律法的产物,应当在司法理论上与汉律保持基本相同的观点,表现出明显的传承,因此我们可以说,“证不言情”应当属于汉代《九章律》的重要内容,填补了汉律没有文字记载的空白,对于研究汉代律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出土于新疆的“证不言情”木简,也在向我们表明,在西域地区,汉律中的规定在被遵守、使用,足见汉律,乃至此时的中华法系对于西域法制的影响。

结语

西域在匈奴控制时期,其法制体现出了诸国不一、多元化的样态,并且广泛使用匈奴习惯法。自汉武帝统治开始,逐步与西域建立联系、交往,并于汉宣帝时期正式建立西域都护,以此为标志,宣告着汉王朝在西域建立起统治,西域自此正式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此后,伴随着西域都护的行政管理、西域诸国的质子纷纷入朝、西域与中原的商贸活动蓬勃开展,汉王朝的法律制度、礼仪文化也进入西域,对西域法制产生巨大影响,具体表现在礼法制度、印绶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等方面。深受中华法系影响的西域法制,作为西域文化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各族人民的智慧凝结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成为现今新疆的文化渊源。通过厘清中华法系与西域法制、中华传统文化与西域文化的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