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性恋与同性恋婚姻概述
(一)同性恋成因
同性恋的成因是非常复杂的,对于同性恋的成因也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说法。不过最近几十年的国内外研究表明,影响同性恋者性取向形成的原因不仅有后天因素,同性恋的先天遗传因素也有原因。同性恋的成因过于复杂,先天的遗传因素和后天的环境因素也许也会共同的对同性恋者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每个人的成长生活环境又有所不同,所以同性恋者个体间的性取向形成的原因又有很大的差别【1】。在我国,《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将同性恋定义为:“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对异性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可有正常的性行为。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出
作为同性结合者法律保护的先驱,李银河教授从 2001 年和 2002 年连续两年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了提案,并在 2002 年的提案中,李银河更是提出了在法律上要认可同性婚姻,即制定单行的同性婚姻法【3】。遗憾的是,李银河教授的提案均没有成为正式提案,官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修改答复。
同性婚姻的提出是时代发展和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共同产物,已经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对于同性婚姻的概念,一般认为其与“异性婚姻”的概念相对应,但是在各国的立法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定义,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异性婚姻”即目前公众认知中的婚姻概念,一般也就是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的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而同性婚姻的概念则可以被定义为:“两个相同性别的自然人之间缔结的以共同生活、共同组建家庭为目标的法律关系,”自缔结婚姻关系开始后,相互之间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与其他概念相同。
二、我国同性婚姻法律规制可行性论证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趋势就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如果要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态度转变,直到完全接受同性结合模式、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那么就必须运用一定的方式以及长久的时间。而通过立法的方式转变人们的思想,无疑是一种可取的方式。通过递进式的立法,让人们能够正视同性恋现象,逐步让人们接受同性结合现象,最终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1、平等价值
平等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可见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之中,这意味着平等权是一项各国都应遵守的国际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将平等权上升为一种宪法权利,实现了从有差别的个人转化为无差别的个人。在实践中,平等权的落实体现在每一项特定权利的保障过程中。婚姻权是人权的具体化,是包括同性恋群体在内的每个公民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性婚姻蕴含了平等权的内在要义。
2、自由价值
在分析和评价一部法律时,人们往往会重点考虑该法中关于自由内容的规定,因为在法的价值位阶中,自由价值位于最高位阶。柏拉图曾说:“法律是自由的保姆。”这意味着良法应当充分的给予自由,保护并服务于自由,而非限缩自由。一个民主化的国家,除了要保障多数群体的自由,也应关注少数群体的自由。我国同性恋群体的在婚姻权上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与异性缔结婚姻的自由,而没有选择与同性伴侣实现婚姻结合的自由。从这个角度分析,我们国家同性恋群体在婚姻问题上依然是不自由的。
3、现行法律规定层面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的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包括国家的立法规定和有关婚姻的政策规定。”以上就是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婚姻的所有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宪法》目前仅仅规定了对婚姻进行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的定义,而真正规范我国婚姻制度的法律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中也明确了结婚的双方必须是“男女”,这也表明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为同性双方颁发结婚证的,同性之间的结合无法在我国取得官方认同的合法地位【7】。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我国宪法及法律的保障,同性恋者虽不能进入中国当前的婚姻制度内,但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公民依然有权受到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制度的保障。
三、我国同性婚姻立法合法化的建议
(一)《反歧视法》
当今社会,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于同性恋问题还是存在一定的偏见,而在法律上又完全没有专门针对同性恋者的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故同性恋者往往在社会中在法律上相对处在弱势地位。对于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这些相对于处于弱势的特殊群体进行重点保护。从世界上那些已经认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的立法历程的角度研究,往往在立法上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也存在许多单行法律,反对歧视现象。因此,为了避免和消除社会对于同性恋者们的歧视,使人们在思想道德意识、法治意识的层面上逐渐接受同形结合现象,基于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反歧视法》。由于人们的文化程度和思想层面越来越高,“反歧视”理念的提出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赞同,也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平等原则。所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保障同性恋者们的权益,使同性恋现象获得社会的认可这是一种可取方式。
(二) 《同性伴侣法》
在制定实施《反歧视法》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之后,在同性恋现象获得社会的广大认可之后,我们就可以再迈出新的一步——推行具有我国特色的《同性伴侣法》。但是,对于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是持保守态度,不能完全接受。尽管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当今世界环境下极为必要,但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对该法律法规的接受程度,社会制度的变更必须缓慢进行,尽可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延续了千百年的相对落后的制度。
虽然,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相对于现存的各种同性伴侣立法模式来说,不可否认是最理想化的模式,同性恋者之间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在将来必然会实现【8】。而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实际国情,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性不大,在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事实之前人们必须有足够的心里准备,但又必须尽早解决如何保障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若想尽早解决这个尖锐的问题,我国大可先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
(三) 《同性婚姻法》
经过《反歧视法》与《同性伴侣法》的过渡,人们的思想必然受到转变,人们的接受同性结合现象的程度将大大提高。所以,实现《同性婚姻法》可行性也随之增强。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颁布了《反歧视法》、《注册伴侣法》、《同性伴侣法》、《政策伴侣法》、《婚姻开放法》等法律,来维护同性恋者追求婚姻的权利。而在我国改革开放前,人们深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对于同性恋问题的研究起步晚、数量少、不深入。尽管如此,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制定单行的《同性婚姻法》不仅能够更好保障同性恋者们互相缔结婚姻的自由,也更能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而在法律的制定上,也可参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保留合理成分,并在制定新的条文和制度上与我国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相统一,对于同性婚姻的成立、解散要件,同性婚姻的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同性配偶的财产权、收养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责任承担等义务可进行相关规定。
结语:在法治日渐昌明的今天,人权保护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同性恋者对婚姻权的诉求便是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而言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同性恋群体婚姻权的保护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空白领域。目前,在国内推行同性婚姻存在着众多争议,但社会多样化、道德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实意义在于进一步维护异性婚姻制度、抑制艾滋病的蔓延,法理意义在于真正落实平等自由的人权价值。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地让社会大众充分理解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参考文献
[1] 汪庆华:《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和平等保护——基于欧伯格费案的讨论》,
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 年第 1 期。
[2] 褚宸舸主编:《自由与枷锁:性倾向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3] 杨立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4]金眉.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7(10):81-88.
[5]雷振扬.以法治思维与方法反对民族歧视[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6,36(05):28-29.
[6]林雨薇. 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具体法律适用[D].云南大学,2015:14.
[7]张伟伟.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D].新疆大学,2012:19.
[8]林雨薇. 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具体法律适用[D].云南大学,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