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对北极的科学认知。广泛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已成为北极国家的共识。2017年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北极国家签订《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该协定对科学活动采用广义的解释,对适用的地域范围则模糊化处理。依据条约的相对效力,其仅约束缔约国的科学活动,但该协定可在第三国同意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权利,扩大了北极科学合作的主体范围。适用地域范围的模糊化处理有利于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区域及未明确外部界限外大陆架上的科学合作,但科学活动不构成对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那些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科学合作也为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参与带来机遇,为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北极提供科学交流与合作的契机。
摘要: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是实现海域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我国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登记""不得设定抵押权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效果"等规范存在着不足与缺失。如,我国立法遗漏了"法定抵押"这一抵押权的设定方式;在抵押登记规范方面过度强调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权与审查责任,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海域资源市场化将有重大的阻滞作用。从合理性与应然性考虑,我国应当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位阶,同时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法定抵押权这一取得方式,修正并调整"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海域使用权"的范围,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为抵押权无效。
摘要: 海南渔民的《更路簿》经过了四十多年来的专家调查,迄今已发现42种,极大地丰富了《更路簿》的研究内容和文化内涵。通过对这些版本的梳理和研究,发现以前许多人给《更路簿》下的定义是不准确的。《更路簿》记载的在各个岛礁之间来回航线,形成了蜘蛛网式或放射性的格局;海南渔民航线密集的区域是渔民的捕鱼区或称渔场;与渔民的南海诸岛航线与海上丝绸之路航线有交叉和重合。
摘要: 海洋蕴含着丰富的资源,我国海洋文化绚丽多彩,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显著的区域特征。以往研究,尚未找到能对海洋文化的时空特征,进行准确刻画的方法。地名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形成有着深刻的地理、历史和文化背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该区域的文化。从地名的由来及其演变过程,对我国海洋文化的时空特点进行研究,具有一定创新性。借助二元选择模型研究发现,我国是一个大陆国家,总体而言大陆文化为主,海洋文化处于边缘。我国海洋文化延续性较强,近代以来,随着人们海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海洋文化得到较快的发展。
摘要: 《南极条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南极的法律地位,但其第4条冻结了各国的南极领土要求,使各国关于南极领土的争端逐渐缓和并搁置下来。从1959年至今,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逐步建立,为各国南极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适用,因其没有明确与南极条约体系的关系,使本来平静的南极又动荡起来,各国在南极活动过程中除了可能的关于南极条约体系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还潜藏着因南极领土主张国对南极海域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引发的争端。本文着重分析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争端的解决原则和方法,并提出完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争端解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