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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问题探讨 下载:56 浏览:390

徐三桥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是国际仲裁界普遍认可的仲裁员应尽的义务之一,但现行《仲裁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缺乏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指引。因此,有必要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其内容,区分披露标准及回避标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以期提高透明度及可预见性,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制度,并在重构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制度方面为修改《仲裁法》提供建议。

论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中心 下载:53 浏览:364

任品杰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五类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立法的模糊性和学界理解的不统一,以及我国一元制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增大、证伪功能受限等问题。因此,对《民法解释》第109条的适用应当限制在立法目的范围内,在操作层面将“提出疑点”和“排除疑点”的任务部分或全部分配给当事人,此外要强化判决书中对“合理怀疑”的说理义务。

“因怀疑而思索”:罗根泽的老子研究述评 下载:36 浏览:195

李长银 《历史教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在中国老学的近代化历程中,老子及《老子》书的年代之争是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在论争中,罗根泽不仅提出了"老子就是太史儋""老子的年代在孔、墨之后,孟、庄之前"以及"《老子》书确是一本专著,不是纂辑"等一系列颇为独到的一家之言,还对"历代学者考订老子年代总成绩"进行了提要钩沉,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非常棘手的学术问题。因此,在中国近代老学史上,罗根泽的老子研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客观存在。

笛卡尔与现象学 下载:57 浏览:490

J.-L.马里翁董俊 《哲学研究进展》 2018年1期

摘要:
笛卡尔是现代哲学的开创者。但自现象学创立,现象学家对笛卡尔的态度一直模棱两可。胡塞尔寻求现象学的笛卡尔血统,却又将后者的学说归结为"超越论实在论"加以拒斥;海德格尔批评笛卡尔未讨论我在的存在样式,却又在对存在论历史的拆解中依赖笛卡尔。为厘清笛卡尔与现象学的关系,我们必须从笛卡尔本身出发,追问现象学是否重拾了其思想环节。本文认为,笛卡尔与现象学具有亲缘性,这表现在:1.笛卡尔思想的出发点既非胡塞尔认为的怀疑,也非海德格尔认为的我在,而在于他已经实行了向现象性的还原;2.他已将思想本身理解为行为,开始了经由决定而思的哲学;3.思想的决定既决定怀疑,也决定接受真理的明见性。这已表明现象的自身显示,也需经由自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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