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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 下载:86 浏览:483

蓝学友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得双层法益结构成为以比例原则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方法论载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可以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司法规制。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下载:89 浏览:507

劳东燕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利益衡量 下载:84 浏览:481

徐成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在防卫限度判断的学说中,利益衡量是基本相适应说的核心内涵。既有研究从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出发,对基本相适应说进行了全方位批判,并试图排除利益衡量在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应用。排斥利益衡量的做法,不仅难以体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基础,还会造成论者的主张自相矛盾,因而不具备合理性。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与防卫限度判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可以推知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中利益衡量具有必要性。因此,应当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最低手段"以及"法益关系是否失衡"两个方面,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对于利益均衡性的判断,应当以法益位阶为核心进行综合分析。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么成立过失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么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下载:29 浏览:243

梅扬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比例原则是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限制,其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比例原则保护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审查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以及目的正当性不在其适用范围内。比例原则具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功能,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普遍适用,理应回归行政法这一固有领地。为适应国家任务的多样性,比例原则在关注侵益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向授益行政行为和互益行政行为的领域拓展,但"最小侵害"的严格标准和"法益均衡"的目标追求,决定了其主要用于规制常态意义下的行政权力行使,在紧急状态中的适用要受到一定限制。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下载:86 浏览:503

张明楷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刑法第388条、第388条之一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认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也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换言之,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是所有受贿犯罪共同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刑法条文表述的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受贿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加重的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则可能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斡旋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刑法教义学视野下法益原则的畛域 下载:54 浏览:373

高巍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摘要:
法益原则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据不成文构成要素理论提供支撑,更不能基于个案正义破坏法的安定性。在违法判断阶段,法益原则缺乏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则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因此,刑法教义学领域中的法益原则应当以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具体到抽象危险犯中,法益原则可以通过对不同侵害法益类型的厘定和识别,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既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的机能。

我国公民环境法益的公法保护 下载:92 浏览:1254

孙泽伟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11期

摘要:
环境的保护法益应采用非人本主义的法益论。环境法益不仅是独立的法益类型,而且是包括人在内的各环境要素法益和环境管理秩序法益的综合体。环境法益具有先在性、独立性、多元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为了实现公法对环境法益的有效保护,公法必须生态化。理论层面,重构和完善环境保护类型、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方式等;立法方面,调整和完善环境违法立法价值、立法目的、立法策略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等;司法方面,完善环境违法司法解释、创制典型案例、加大惩处力度。

高空抛物罪的实体认定——兼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下载:96 浏览:1332

梁然然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9期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高空抛物”成为独立的罪名,立法者将其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即便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但是对于该行为在实体方面如何定性、如何适用仍是学界讨论的事项。本文在承认该行为独立成罪的基础上,研究该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刑法的正当性、体系逻辑性以及在实体方面如何进行正确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倡导治理社会失格行为的同时应当适用消极的刑法观,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品格。

刑法修正与法益多元化理论分析 下载:154 浏览:2590

王甲坤 《争议解决研究》 2021年1期

摘要:
法益多元化理论的形成,无疑是现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标志,既体现了法益本身的动态性,使其不断适应着社会变迁的复杂需求,又展现了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对公平正义的多元追求。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修正与否始终与社会发展、价值观念的变化紧密相连。鉴于此,在法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刑法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各种法益保护,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价值 下载:399 浏览:2117

李永威 《法学学报》 2023年12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制度所保护的法益侧重于生态利益,即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独立价值在于,通过磋商,由涉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现行垫付前期费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贯穿于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始终,真正落到实处;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赔偿的迅速启动,最大限度控制和挽回不利的生态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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