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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 下载:63 浏览:292
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永佃权何以通约不同法系? 下载:24 浏览:238
摘要:
永佃权不是地方性知识,更非东方社会特有的制度现象。在广义并且侧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含义之下,永佃权这一制度独立于经济条件、历史传统而长期活跃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众多法域之中,迥异的法律传统也无法改变永佃权通约不同法系的事实。人类心理的生物性积淀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先发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完全模仿动产法律。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力治理的需求以及政治、公共职能对土地提出的要求使得土地所有权须承担多种制度功能。作为一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特殊形式,永佃权的制度设计以尊重多重价值而得以流行。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影响了成员权的实践,深厚历史积淀以及能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证明永佃权有着更大的制度空间。
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 下载:26 浏览:359
摘要:
公司合同理论影响下的公司法主要围绕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进而陷入如何确定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之边界的争论。公司法在填补公司合同"缝隙"过程中容易导致过度填补及"缝隙"识别困难等问题,而这种"填空"功能的定位助长了当事人对默认规则的依赖,形式上强调的公司自治也可能引致公权的隐性管制。当代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公司基本框架、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机关设置等关键制度领域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以"选择"功能代偿"填空"功能的策略需充分考虑公司实践的不同可能性,提升机制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由此促使公司自治从形式走向实质。
国企改革:股份制企业治理机制的中国式探索 下载:23 浏览:179
摘要:
股份制是为调和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所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克服私人资本局限的同时带来了"两权分离"问题。为了防范"两权分离"引发的管理者道德风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份制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天然存在"两权分离"问题,我国选择股份制作为国企改革的路径,不是为了集聚社会资本,而是试图借助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机制提高国企效率。但是,两种所有制之下形成的两种"两权分离"存在重大差异,简单的"拿来主义"是行不通的。在检讨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我国目前对国有股份制企业采取了"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模式:通过立法拟制了国有产权主体,以大陆法系股份公司治理机制为蓝本,吸收、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制度,并将之与传统的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国企管理者特殊激励等做法相结合。总体上,应当认为当前股份制国企的治理实践是较为恰当、有效的"中国经验",但各项微观制度仍有待深入研究与完善。
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预防性”面向检视 下载:64 浏览:453
摘要:
恐怖活动犯罪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社会的变迁进一步加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影响,总体上使得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态势愈加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反恐刑法体系呈现出"预防性"的特征和趋势,形成了典型的预防性反恐罪名群。预防性反恐罪名群虽然契合了当前的反恐政策需要,但在适用上存在潜在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的理性和智慧,准确甄别"预防性"面向的潜在风险,使反恐罪名体系在兼顾自身逻辑自洽的同时,与整个刑法体系保持协调、统一。因此,在罪名体系的判断中,要准确、充分且避免重复评价,理顺罪名间的关系;在行刑定量配置中,要克服界限模糊不清的弊病,出台统一的入罪标准;在各罪形态把握中,要慎重分析行为形态,不能忽略未完成形态而一概以既遂处理;在罪名主观判断中,要注意恐怖主义等核心概念的确定性与相对性,注重对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的判断和证明,既不能客观归罪,也要避免主观归罪,真正区分好恐怖主义与其裹挟的正当的宗教教义,从思想根源上切断其为祸之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之改革 下载:31 浏览:379
摘要:
实践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总体上比较弱化,其制度因素主要是货币政策权力的配置结构导向间接监督,监督机制的必要立法规范阙如。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国会运用新的政策机制对本国货币政策加强监督,以加速经济复苏。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的改革应符合法治中国建设总体要求,体现全方位监督理念,以加强监督为重心完善具体监督制度。经济金融秩序正常时期,进行过程监督,为实现货币政策效用与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宜进行审慎监督,待事态结束后开展事后监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省思 下载:75 浏览:368
摘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运行中,诉前程序被定位为与诉讼程序同等重要的制度创新。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解释上存在审查标准结果导向过于严苛、期限设置僵化等弊端。问题症结源于规则设计与解释适用偏离了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需要通过补强与完善规则设计以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具体路径包括: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街接规则体系,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应秉持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丰富诉前程序期间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弹性范围等。
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下载:32 浏览:373
摘要: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下载:35 浏览:378
摘要:
随着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成为新的国际通例,纳税人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正凸显其重要性。当前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存在两类国际体制,一类以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为代表,具有单边主义特征,另一类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代表,具有多边主义特征,无论是哪一类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体制,均存在欧盟国家依据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而拒绝提供纳税人信息的可能性。为了促进跨境个人数据的流动,美欧签署了"隐私盾"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欧洲法的强制性要求,而中国除了被动遵守欧盟国家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尚无良策。面对此境况,中国可考虑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提高个人数据保护水准的同时,为发展跨境大数据经济确立稳定的法律框架。
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下载:46 浏览:253
摘要: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 下载:75 浏览:379
摘要: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设计源自对《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法"的本土化。然而,由于制度移植仅停留在立法条文借鉴而非解释规则上,这使得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自身的理解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甚至直接引入判例法国家法官造法的结论解决相关案件,导致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丧失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为调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穷尽式列举立法与扩大解释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需要在解释论上围绕"三步检验法"梳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逻辑。通过对国际著作权公约中"三步检验法"权威解释的分析,可将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项合理使用类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两个判定标准分别对应"三步检验法"中的三个认定要件。首先,在解释顺序上应遵循将法定列举类型作为法源基础的原则,排除超出法定类型的法官造法。其次,以两个一般判定要件进一步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通过前者可保护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通过后者可设定法院在判定可期待利益合理范围上的自由裁量标准。
我国社会信用修复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对策 下载:47 浏览:386
摘要:
信用修复作为信用体系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闭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目前各地信用修复都在探索推进阶段。当前社会信用修复机制存在信用修复领域的研究不足,信用修复的重视程度不够,信用修复立法的法律位阶较低,社会信用修复的管辖主体不明确等社会信用修复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加强社会信用立法的相关研究和信用意识宣传工作,将部分成熟的下位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及改善社会信用修复的司法环境等举措。从而,顺应我国社会信用修复的发展的趋势,助力我国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下载:61 浏览:484
摘要:
音乐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更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中国有着灿烂的音乐文化,但是从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却没有做到全面的保护,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随处可见,极大损害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音乐著作权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不断创新,也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智力成果。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已经开始了新的征程,国家不断采取各项制度措施,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寻求一套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层面立体完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丘陵地区乡村振兴路径初探——基于济南市Z镇的调查 下载:31 浏览:152
摘要:
丘陵地区乡村发展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探索丘陵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对于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有重要意义。基于2018年对济南市Z镇丘陵地区部分乡村的调查,试图以农村社会工作的角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进行初步探索。包括:引入金融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村"两委"能力等。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下载:63 浏览:391
摘要:
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中国现代大学治理的法定构成要素;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最高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则是兼具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复合型机构。根据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自权力轨道内履行学术或行政职责,有交叉亦有重叠。科学界定二者法律关系的根本在于有效辨识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范围和本质。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奉行"学术与行政相对分离"原则;而在程序法律关系中,二者则应践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则。
权利维度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 下载:52 浏览:412
摘要:
从权利维度分析,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权利属性,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规范渊源主要体现在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且法律并未对老年人社会参与做出直接规定,只是有一些关联性规定。今后的立法重点应集中在五个方面:制定反老年歧视的专项法律,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保障老年人的政治参与权;完善劳动法规,保障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权;完善志愿服务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公益参与权;建立健全有关老年协会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组织参与权。
论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培养的价值与路径 下载:52 浏览:353
摘要:
时代的发展对高校辅导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培养辅导员法治思维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需要,是维护学生权利和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需要从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考评机制等方面入手,并着力塑造公正思维、权利思维和证据思维,从而进一步提升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保障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地方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评析与完善——基于22件法律文本的分析 下载:53 浏览:385
摘要:
当前我国诸多地方都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梳理和对比分析了22件地方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基本框架、参与主体、服务内容、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措施等核心内容,发现这些地方立法中存在保障主体范围较窄、社会组织参与能力不足、居家老年人满意度较低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较为可行的手段是扩大老年人覆盖范围、出台培育社会组织能力的政策和建立居家老年人高效反馈机制等。
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的层级化构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 下载:53 浏览:385
摘要: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存在过多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去行为能力化和类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采取一元监护模式,将监护制度作为主体法的组成部分,与行为能力制度密切关联。就法定成年监护制度而言,完全去行为能力化既不现实也会带来危害,应当持一种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行为能力制度对法定成年监护的影响。引进协助决定理念,兼顾"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真实意愿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为法律依据,在一元法定成年监护模式下,进行层级化构建。根据成年人的精神状况、意思能力、身体条件等,将其具体分为监护、协助和辅助三个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自由、宽松的监护氛围,维护其人格的自由发展。
法竞争视域下的老龄产业立法前瞻 下载:75 浏览:414
摘要: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全球性的人类发展问题。目前我国老龄产业仍处于从萌芽到成型的过渡阶段,且针对老龄产业的立法在理论上与老龄事业存在一定的竞争和冲突。基于当前我国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发展概况,结合宪政经济学和动态最优化等分析方法,证明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虽然在立法层面存在竞争关系,但二者在效益和历史趋势上存在一定的均衡状态,从而为老龄产业的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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