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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下载:51 浏览:304

冯洁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中国在北冰洋的环境权益探索 下载:33 浏览:377

马英杰 吉磊 《中国海洋学报》 2021年5期

摘要:
当前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仍高度依赖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软法机制,这种由北极域内国家主导的环境治理机制不利于域外国家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诉求的实现。北冰洋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的共同利益,对北冰洋环境的治理与保护需要全球团结与合作。中国作为"北极利益攸关方"和"近北极国家"就我国在北冰洋的环境权益表达关注,不仅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责任。从北极现有国际法框架以及对未来北极环境治理秩序的预判出发,中国在北冰洋的环境权益至少包括环境状况知悉权益、环境科考权益、环境保护立法权益。

现行制度下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探究 下载:132 浏览:1414

​韩晓萌 《中国环境保护》 2023年1期

摘要:
环境权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我们不能仅拘泥于“环境权”三字本身,更应该放眼我国现行制度,明确环境权入宪与否并非衡量公民环境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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