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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93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证成 下载:86 浏览:495

张其鉴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并明确了其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其像自然人、法人一样的权利能力,有违主体平等原则,应属立法缺陷。在历史渊源上,权利能力是一项主体性思维工具,初衷在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生物人与法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合一,并客观上实现了自然人与法人在人法框架下的统一。在概念使用上,权利能力是抽象立法技术的结果,是仅仅表征主体资格的空壳和标签,规范层面上有且只有主体属性。对于民事主体在具体权利范围上的差异,应该单列研究,不能与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对于胎儿、死者等的利益保护,应该在抽象权利能力的概念框架下通过二重命题解决,不能对权利能力在主体资格意义上作具体化和切割。团体取得权利能力不以独立财产责任为必要,主要理由在于法人本质理论不以财产能力为基础,实定法上无独立责任之团体已经取得权利能力。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团体取得权利能力的基础是国家承认行为,国家对团体类型的塑造表明独立责任是其结果而非条件。非法人组织是法定民事主体,以登记和类型强制为前提,尽管缺乏财产独立性,但完全具有权利能力,立法应予明定。

爱国主义的双重维度——基于公民共和主义的证成与辩护 下载:46 浏览:243

朱慧玲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12期

摘要:
在当代西方语境中,爱国主义遭到了世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双重指控与消解,从而引发了政治理论界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公民共和主义的立场出发,分析了爱国主义的情感构成,确认了爱国主义情感的天然自发性,同时强调了其作为政治责任和义务的维度。文章结合公民共和主义关于"公共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理论,认为爱国主义当前所遭到的质疑源于多种误解。爱国主义在当代需要面对和解决如何判定"公共善"、如何与民族主义区分以及如何在现代民族国家阶段塑造国家意识并获得认同等问题。

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 下载:32 浏览:419

陈绍松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4期

摘要:
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产生。法官恣意的价值选择危害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因而法官对自己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选择有证成的义务。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是否为一种法律论证,怎样成其为一种法律论证,是司法裁判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以权衡的方法路径实现裁判的法律证成,作为"等级式"适用的价值选择,作为裁判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时,其适用方法具有"二值性"。价值选择应实现优先性的证成。优先性难以通过价值标准的位序实现,结果优先成为现实的选择。保证法官价值选择证成的担保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权责清单软法属性的证成及规制 下载:32 浏览:402

曾哲 曾心良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1期

摘要:
权责清单制度已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但权责清单的法理定位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伴随制度实践不断展进,权责清单的软法特征逐渐得到学界的认知和挖掘。事实上,作为内部行政规则,权责清单既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备足够的法规范效力,理应归于软法范畴。将软法运用于行政体制改革不仅是政府提升自身管理能力的需要,更是回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保证照单行权与依法行政的并行不悖,权责清单对行政职权行使的规定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为了弥补权责清单形式理性的缺憾,应当以行政等级体制为脉络加强纵向管理和横向激励;软法实现具有典型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因此权责清单的监督主体应由司法转向社会。

“道不远人”的思想实验与证成方案 下载:56 浏览:425

杨少涵 《哲学研究进展》 2018年9期

摘要:
《中庸》提出了"道不远人"的著名命题。这里的"道"指大全之道。这一命题引发两个问题:一是道与人何以远离?二是道与人又如何合一?对于这些问题,儒释道三家通过实例和隐喻即思想实验作了回答。道家的"浑沌之死",主要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浑沌隐喻大全之道,浑沌之死意味着大全之道的破裂,而道体破裂是儵、忽所象征的意欲萌动与情识外泄的结果。佛家的"野鸭飞过"与儒家的"孔子与点"主要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野鸭飞过隐喻习心或闻见之知外驰,所以中断习心外驰,就成为佛家通达大全之道、证成道不远人的方案;曾点之志意味着一人一物从当下切入,即可洞见大全之道的本来面目,这是通达大全之道、证成道不远人的儒家方案。佛家与儒家的两种方案点明了人与道的两种关系,即人与道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关系。

税法拟制条款的证成及反思 下载:62 浏览:416

欧阳天健 《法学学报》 2019年10期

摘要:
对于税法拟制的话题一直众说纷纭。之所以被各国税法所采用,是因为其背后既有现实需求的支撑,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实践中,拟制性条款能扩大税基、简便征管、防止避税行为的产生,将税务机关从"大量行政"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在理论上,税法拟制回应了征管便利之需求,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具化,同时作为一种立法行为,其转换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一种不可反驳之确定。但是,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扩张主义倾向,其内在的国库主义倾向应逐步向纳税人中心主义转变。税收效率原则并非是无远弗届的,应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受到税收法定与量能课税的限制,并引导税法拟制向更能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民生税法方向发展。

自杀行为“违法性”的双向证成——兼论自杀参与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下载:57 浏览:403

朱彦 《法学学报》 2019年2期

摘要:
司法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自杀参与行为的可罚性是无可规避的现实话题,刑法对自杀行为的定性关系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认定,现有的"自杀合法说"以及"法外空间说"均不能为刑法处罚自杀参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中西传统文化均反对率性自杀,自杀违反生命至上的伦理道德,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也并非没有造成任何的法益侵害。对自杀行为的违法性诠释需要诉诸"规范违反说"背后的伦理基础。自杀的非理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家长主义介入的合理性,这也是刑法可以对自杀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法理基础。然而,法律家长主义应当以普遍的公众意志为依据,并且应当限制在极为个别的领域内,即法律家长主义限制的是自我决定者本人的处分自由,应以善良风俗与处分的严重程度作为限制的依据。从"违法连带性"的法理来看,自杀参与行为正是借助自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得以处罚,但自杀行为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未达到刑事可罚之"量",从而不可罚。

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效力的证成与强化 下载:64 浏览:472

张伟 《经济与管理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浅析推进1+X证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以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下载:120 浏览:1905

赵必江 《中国职业教育》 2021年7期

摘要:
2020年是1+X证书在我院落地出成果的一年。随着1+X证书的持续推进,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这些问题在院校、教师和学生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如何保证1+X证书的持续健康发展,改革措施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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