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看法的价值及价值冲突
张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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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荣,. 从个案看法的价值及价值冲突[J]. 哲学研究进展,2023.12. DOI:10.12721/ccn.2023.157330.
摘要: 法的价值具有社会性,这是因为法本身、人,以及人的需求具有社会性。因此,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但单独的讲法的价值又略显抽象,因而本文通过选取价值冲突中较有代表性的“罗诉韦德案”,通过分析法的价值实现的影响因素,以及个案中如何平衡法的价值,从而实现不同价值的共同终极目标。
关键词: 法的价值;影响因素;价值冲突
DOI:10.12721/ccn.2023.15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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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法的价值,简单来说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2]从法律角度,法的价值更大的意义在于校正人性,法律往往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的价值必然影响到每个人。而法的价值最终得实现,是社会生活的现实状态表现出来。这个状态不以人的认识程度的高低而改变,它是真实存在于客观世界的。严格把握法的价值主体和客观两方面的特性,对我们研究法的价值冲突和协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中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是以罗案为例,通过探讨冲突背后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权衡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法的价值最大化。

案件回顾

1972年,得克萨斯州两个年轻的女权主义者萨拉·威丁顿和林达·科菲试图挑战当时的堕胎政策。她们选中了一名希望堕胎的21岁女子,化名为简·罗(JaneRoe),韦德(Wade)则是当时达拉斯县的检察官。几经周折,1973年 1月22日,美国联邦高院最后以7比2的表决(Roe v.Wade)[3],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美国堕胎的合法化。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而这背后含着宗教、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探讨影响法的价值实现的背后因素尤为重要。

价值冲突与平衡

自由与秩序

自由是一种相对于人所处环境的状态描述,即人可以基于其自身意志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做出选择。人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会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表达观点、满足需求等。但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法所保证的在相同时间以及空间下,所有法的主体所享有的相同的基本自由权利。正因为有法律的存在,他人的自由也被限制在了合理使用的框架之内,促使人以正确,不侵犯他人自由的方式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像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述的:“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认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定理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会议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1]

秩序,是一种状态,是具有稳定性、连贯性和一致性的反应现象。无论是社会内部所包含的社会结构,阶层,或者是社会成员之间及他们所组成的小范围组织和团体,都有着一定的秩序。起源于人类社会活动所产生社会关系的秩序,也是为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正常运作的保护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制度原则不能满足社会主体对于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人们需要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力的原则来对更大范围的社会成员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法律原则应运而生,而法律原则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也就随么产生了。这里说的秩序,并非自然秩序,而是社会和人的秩序。“自然秩序,是一个独立于人类行为之外的秩序系统,是自然界物质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直接体现。”[2]在自然中,物体存在固定时段里相对的连续和稳定性、运动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和重复性、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等规律性存在,共同构成了自然的秩序。人的存在离不开秩序。对于人来说,人无论是自然人的性质进行生存,亦或是社会人的性质进行生活,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必然会产生秩序问题。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在本案中亦有体现。倘若完全禁止堕胎完全维护秩序,可能滋生的罪恶便无法得到消除;同样若一律维护自由,那么亦可能对女性的身体产生不利的影响。自由本是一种相对于人所处环境的状态描述,即人可化基于其自身意志在-定范围内自主做出选择,自由是将自身意识现化的前提。秩序,是一种状态,是具有稳定性、连贯性和一致性的反应现象。自由保护社会主体根据自身目的和要求不受限制的进行社会活动,而秩序则要求主体遵守一定的规则,建立有序的良好社会状态。从自由和秩序各自的要求来看,秩序会限制自由,自由也会破坏秩序。对于自由意识与秩序意识浓厚的欧洲人来说,在选择首先选择自由价值还是优先考虑秩序价值时,既有认为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的人群,也有持相反观点的人群。对维护言论自由、允许一切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更多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或维护国家秩序两个方面进行选择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有人偏重自由,有的人偏重秩序。

两者的冲突由此而来。认为自由价值应高于秩序的价值的学者主张,在立法阶段,应以保证自由价值为基本原则,秩序价值在立法中的位阶不应高于自由价值。秩序是为自由而存在的。任何损害自由的强调秩序的法都是恶法,不应存在。在司法阶段,要充分保证自由价值,在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自由价值,牺牲秩序价值。认为秩序价值高于自由价值的学者主张,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秩序价值,秩序规范和调整自由。秩序是立法目的,自由以秩序为最终归宿。在司法过程中,应尽最大限度保证秩序,必要时可以牺牲、限制甚至剥夺自由,从而达到秩序的目的。

价值冲突与解决

利益衡量论对于选择权和生命权的平衡。利益衡量论是现代民法学的方法论之一,指在个案中,当两种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可运用价值位阶和自身经验进行利益平衡,做出合理解释。[3]

罗案中的“三段论”,是在综合平衡妇女堕胎选择权和胎儿生命权两者利益冲突背景下的最佳回答。[]它避免了将矛盾完全对立化,调和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因此,罗案是利益衡量论的典范。罗案在政府权利、妇女自由选择权、胎儿生命权之间做出了平衡。该案后,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态度也逐渐开始收紧,但大部分争论都试图在政府权利与妇女选择权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并未脱离Blackmum法官所确立的对孕期阶段的划分框架。然而最近的阿拉巴马州法案打破了原有的讨论,单方面全面禁止堕胎行为,令人唏嘘。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内部也逐渐党派化,共和党此番在各州推动禁止堕胎法案,意在借共和党大法官占多数时一举推翻罗诉韦德案。公权与私权不可能永远利益一致,而法律应当在公权无端侵犯私权时提供独立的救济途径,否则民主自由也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之上。

结语

法自诞生起法的价值之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特别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一直是法学家研究的重点。包括在近两年应对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疫情,需要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如果不能调适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自由与秩序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处理价值冲突时,要权衡各方价值,以公共利益优先、限制适度以及个案平衡等原则。尽量避免过度限制公民的权益,切实维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而实现各方价值的调适。本文在此通过对罗案中涉及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与调适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研究有所神益。

作者简介:张金荣,男,汉族,籍贯:陕西省汉中市,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单位:西北大学。

[1]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64:406.

[2] 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3] Roe v Wade,410 U.S. 113(1973),http://laws.fiadlaw.com/US/410/113.html

[4] 英 崔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巧,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4

[5]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73

[6] 桑东辉.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究政及美国社会:以“罗诉韦德案”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 (5) :55-59

[7] 张小玲.中美妇女堕胎现状比较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2):1237 -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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