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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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媛,. 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J]. 法学学报,2021.11. DOI:10.12721/ccn.2021.157102.
摘要: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快速发展的,在当时,人们表达观点自由,基本上可以说当时的法律文化是达到鼎盛的。除此之外,春秋战国时期,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为多种法治思想和理论的产生打造了一定的根基,最终形成了儒家、道家和法家三家法律思想为主导,且引发了相关法学教育思想的争论和流派。道家、儒家以及法家分别形成了各自系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它们当时的当局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对如今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将通过对比三大家不同的法律思想,总结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建设中国现代的法治体系的影响。
关键词: 古代思想;现代法治;法律思想
DOI:10.12721/ccn.2021.15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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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世纪的今天,各种高新技术在不断飞速发展,促使社会上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变化,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建设的不断改变,但是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制度发展不尽如人意。实践与预设的不一致使得预期的法治效果难以实现,给我国法治改革带来了困难。但是,与其他领域不同的是,法律始终是渗透在人们的生活之中。所以我们在实施法治的过程中需要改革,且改革创新要快、要有效果。正如此,法治改革意义重大。当期待停滞的时候,我们最好是回顾、分析和总结以前的研究工作经验,这对法治改革和法制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实践指导意义。

一、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瓶颈”及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从近几年的立法数量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不断的推陈出新,不断的优化的,当然这也是社会飞速发展下必然会产生的。然而事实情况是,多数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实施的。那么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法律大多数是移植国外的“先进”法律,而在移植时不能够完全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国外“先进”法律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没有文化根基。因此,看似完美的法律,实际上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已经不适用了。例如:国外的法律思想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当一个中立者的角色,且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法院是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然而,在中国的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会下乡调解民事诉讼案件,不仅仅依赖老百姓的上诉等,而且大部分法官也不像教科书上所描述的那样穿着长袍、手持法槌,他们其实是将法律真正的运用到老百姓身边去。在“先进”法治的世界里,我国的这种情况可能是有些荒谬的,但是在发展中的中国基层人民法院却是很社会现实的。所以,笔者认为,立法和法治建设必须符合国情,即不同地方的立法 和法治推进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的法律思想相一致。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及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第一是要了解中国特有的法律思想。然后再比较儒、法、道三家的法律思想情况,从中发现中国固有的传统的特色法律思想。

二、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春秋时代末期由孔尼创立的一个重要学派,主要以孔子、荀子、孟子等人作为代表。孔子主张“礼治治国”、“礼”与“仁”相结合,他主张“以德报政”、“克己”,顽固抵制社会变革。他注重在道德方面教育学生,能引导大众,主张“宽严相济”,主张“仁政”,反对“暴政”;孔子认为用宗法礼教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使得人们从一开始就懂得礼义廉耻,从而最终达到“无讼”的境界,使得社会上有良好的秩序。孟子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他的思想核心在于“仁”,他的这种思想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儒家学说 ,同时还表达了“君贵民轻”的思想,这种思想承认了人民的重要性。“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最开始是由荀子主张的,并且他第一个开创儒法合流。

董仲舒的理论认为:天德不受严惩,皇帝要做上天做的事,治理国家就会不受惩罚。如果你违反了这个原则,上天会先惩罚你;如果人们不知道自我反省,他们就会被天空中奇怪的现象震惊;如果你不改过自新,你将失去你的国家。

儒家思想认为社会的发展是需要很多不同性质的规范来共同维护其秩序的。而这些不同性质的规范之中,他们总结了四类:道德、法律、礼仪和法令。他们认为只有有权威的人才能制定或认可这些规范,比如说皇帝。道德是最接近于人的理性的一种规范,它是这四类中最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因此道德规范是最广泛的一套治理社会的规范;然而法律是可以是理性的,但是却并不是必要的。

儒家思想认为法律的缺点如下:第一,法律是由国家掌握权力的人制定的,既然是人为的,那么制定的法律就可能不公平,也不理性,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大多数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立法。因此,人为的法律问题无法证明其合法性,这时就需要用道德来评判。第二,不能尽书。社会是复杂的,方方面面各种事情,法律条文不可能制定完全,所以它是有局限性的。第三,法律不可能像道德一样易于使人接受,因为道德是内心的一种准则,所以易于执行,而法律是需要强制性的手段来保障其得到实施的

荀子曰:礼之于国,谓之比量等于重,墨等于直,规等于方。”根据《礼记》的解释:“礼的意识也是微乎其微的,它的止恶还没有形成,这使得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远离善,远离罪。”

春秋战国以前,统治者会谎称鬼神旨意来统治国家,而儒家思想则将规范社会的根本由鬼神说变到了人的意志。儒家思想认为规范本身并不是神圣永恒的,而且应当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确定各种规范的等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指出了正确使用各种规范的方法,明确了人民与掌权人之间合适的关系。指出应当共同分析、发展和运作各种规范,来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由此可见,儒家认为社会秩序需要靠各种规则来约束,道德、礼仪、法律和法令是各种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道德是最重要的,其它规范的适用和发展都需要以道德为基础。总体说来,儒家思想告诫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将道德作为第一标准,同时要兼顾理性和人情。

三、道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道家思想是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一种思想,“道”是他们思想的主旋律。老子认为社会管理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是建立在固有的不同的宗法等级之间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就必须要顺应自然,顺应国家性质。因此,他将 “无为而治”作为自己的观点。而庄子,他是进一步继承老子的法律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申了思想,他主张绝对的“无为”政治思想,更进一步的否定了礼乐法度。

道家思想认为世间万物都有其自身的价值所在,万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并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人的智慧是特别浅显的,自身的能力也是及其弱小的,所以也不会获得什么独特的东西,然而人们越妄想用自己的智慧来改变自己的生活条件,可能就越会制造更多的问题出来,反而加重自身的境遇,使得遭遇愈加困难;即使人们可以用他们的智慧改善了生活条件,比如马车、船等等,这些可以成为十个人甚至一百个人的工作工具,这些在道家这里认为也是不应该存在的东西。

老子和庄子都强调,一切人为的标准都要从“大伪”中除去。老子认为,被人们看作社会规范之中最强有力的法律的功能也是极其有限的,因为法律是由强制的惩罚手段保障实施的,而最严重的惩罚手段不外乎是死刑,如果人们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根本不怕死,这样的话法律还有什么用呢?

社会上的规范,包括法律、法令、法规等都是有权威的人制定或者说是经过他们认可的,由于老庄“绝圣”的思想,所以致使他们推崇破坏社会权威,因此可以发现老子的理论思想中有很多的矛盾之处。然而庄子的思想理论相较于老子是灵活的,但尽管是这样,庄子的思想理论中还是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他要求人们独立生活于天地之中,且只能靠其本能生活,而不能依赖于其它东西,比如工具、器械等,也不需要任何的规范来束缚他们,更是不需要人来领导。但是我们知道人是根本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生存,所以这是庄子理论的问题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道家的一些思想在法律上是不适用的、行不通的,如果把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全部抛开来,那社会还能发展吗?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于现实职责的。人类是群居生物,群居必将需要首领作为引导,有首领,就会有规矩,就会产生一些法律。道家“无为而治”、“万物自然”是不符合现实生活的。

四、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法家相对儒家、道家来说产生较晚,是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等人都有相关的观点,但是法家思想是在进入战国之后才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当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韩非等。

法家认为君主是掌握整个国家权力的人,君主用其拥有的权力,采取手段和方法压制甚至消灭那些有可能与他争夺权力、祸乱政权的贵族和大臣,还有那些阻碍国家变强大的寄生者,例如商人,因为商人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于国家无益;知识分子,因为知识分子只会满嘴高唱仁义道德等。所以,法家产生了许多极端的思想,其中最显著的有:第一,法家否定国家政权之外的任何权威。第二,法家否定其它与其思想相悖的一切理论,尽管那些理论在当时的社会上盛行。商鞅认为每个时代都应有相对应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与以前的社会不一样,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人们的生活堕落而虚伪——“古代的人单纯而厚重,今天的人聪明而虚伪”,“人是愚蠢的,然后他们知道可以成为国王;如果你了解这个世界,你就能成为国王。”因此,“人们容易关注到道的缺点,物易其事易其道”,他进一步指出,在母系社会,即只知道自己的母亲而不知道父亲的社会,治理可以用“亲亲”来维持;而在社会秩序稳定的“中世”,治理国家可以依靠仁义;而在“乱世”,则治理国家用“亲亲”“仁义”都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才能解决问题,这样才能维持好社会秩序,使国家社会不断发展。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历史观,他的思想中有对尧舜的讽刺之言,又说儒家思想是“守株待兔”的蠢人。韩非认为上古时代时,天下可以“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然而当今确是人非常多,财富和货物很稀缺,所以导致穷人很难生存,所以人民是需要奋斗。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也会发展变化。因此,儒家沿袭传统守旧思想,“以礼治国”、“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明确指出“人治不是永恒的,法治才是唯一的。韩非子还表达了法治才能“救世”,它是“救世“的工具。

总体来说,法家思想是最符合现实的,最具有现实主义的,在当时的背景之下,法家学派对社会的研究和看法是最为灵敏和准确的,他们的认知也是最为细致和深刻的。所以,他们才能够提出对当时社会问题最为合理有效的理论。因此,从现实来看,“法治“已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理论总结和延伸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文化一直延续至今。社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过快的发展一定会导致丢掉一些传统的东西,我们通过上述对于儒家、道家以及法家思想的相关论述,从中可以得出中国古代传统思想中有些精华所在,不仅仅只有糟粕,现代的人不应将优良的文化传统丢弃,而去欣赏那些舶来品。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丰富且有深刻内涵的,所以应当重视起来。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有一些精华所在,比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礼治”等。当然我国古代“依法治国”中的法治不同于现如今的我们国家所谓的法治,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法家思想虽然也强调法律是强于政权的,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君王本人。法家提倡的法治本质是让原来那些受贵族压迫的穷苦百姓变成君王本人的奴隶,所以法家思想强调的是绝对的君主专制,君王的命令高于一切,可以瞬间决定一个人的生死,甚至可以瞬间赋予一个穷苦百姓至高无上的强权,也可以一瞬间把人打入地狱,这都是其一句话能造成的结果。除了君王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君王的老婆孩子,为了君王的利益他们是可以随时牺牲的,这就是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家提倡的法治从根本上说是把法律当成君王统治国家的一种工具,并不能真正的解救人民。而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一切都是为人民,从人民出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2)法家法治是主张轻罪重罚,法家学派认为严刑峻法可以杜绝罪犯,用重典让那些想要犯罪的人不敢去犯罪,从而达到一片祥和的假象。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如果一个人由于乱扔垃圾而被处以极刑,那大家还能够如何生活呢?做任何事情都会变得小心翼翼,试问这样的国家能够发展长远吗?我们从历史上知道,秦二世而亡,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这样不公平的法律导致了官逼民反。而今天的法治,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即犯了什么样的罪就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不管犯罪的人是谁。如今的这种法治思想才是符合民生的思想,才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但是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点,比如都主张法律至上,都强调法律才是治国之根本。所以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不只有糟粕,还有精华所在,我们应将先人智慧的结晶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来。古人告诉我们治理国家还要“以德治国”,即道德在治理国家中是非常重要的,现如今我们仍然要考虑道德的作用,要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近年来,强制拆迁、中国式过马路、“老人倒在地上扶不扶”等现象逐渐从道德问题升华为了法律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国家开始重视法治建设,开始关注国家不断演变的法律历史,并逐渐总结和研究前人的发展经验,并将其应用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中。

但是,在法律思维的融合上,仍然存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关键问题,那就是“死刑”。在古代,最严重的刑罚是死刑,“杀人偿命”的思想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但现行国际法要求废除死刑,强调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应当合理分析和减少死刑,并考虑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六、结语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由于古今所处的时代以及社会模式的不同,所以在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中国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从中总结经验,从经验中学习,有时候甚至也要学会举一反三,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升华和总结。我们只有真正的理解了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才能更好的将其运用到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才能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和新时代的不断前进提供有效保障。同时,只有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最纯粹的精华提出出来然后运用到现代法治建设中,依据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才能更好的立足于人们,为人民服务,起到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的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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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媛(1993-),女,汉族,籍贯:河北省邯郸市,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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