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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下载:60 浏览:406

熊婕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

论证券支持诉讼的专业化发展 下载:66 浏览:441

杜佳蓉 樊鸿雁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比例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其高比例、维权难的现状而引发关注。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投服中心的设立和首例支持起诉的开庭,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寒冰正在消融。而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赔偿诉讼的困难现状亟需投服中心的支持来解决。建议法院实现专业化,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同时成立专家库,为有关法律、金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建议投服中心实现专业化,使证据搜集更加完善和全面。建议立法机关在损失赔偿方面设立惩罚性赔偿,从而实现损失的全面赔偿和对于违法者的威慑功能。

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分析为出发点 下载:63 浏览:420

赵信会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主流民事诉讼理论以及民事诉讼立法均否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宣告性救济方式、禁令性救济方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实际上,剥离了损害赔偿,特别是针对小额受害人扩散性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彻底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同时,在承认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其也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探究 下载:69 浏览:422

董少谋 闫向琼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公告送达由于送达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设置该送达方式的初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反而有时还给恶意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公告送达的相关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虽显现出不少问题,但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也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无论是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均应加以改进。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具体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下载:70 浏览:454

王学棉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颁布于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对原告与被告的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原告在起诉状中无须主张具体的事实,但被告必须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主张作出认可、否认和信息不足无法答复的具体回应。区别对待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历史上令状制度导致的原告起诉难问题和菲德尔法典对原告起诉难问题解决的受挫。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Iqbal案作出的判决,颠覆了《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不要求原告具体主张事实的做法,而是要求原告与被告一样,都必须遵守事实主张具体化的要求。该案对美国的影响尚在进一步发展中。

论美国集团诉讼中的虚假和解及规制 下载:63 浏览:403

田海鑫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关于集团诉讼,美国的法院、律师、学者存在长期的争议与讨论,呈现出"又爱又恨"的态度,其所遭受的一项主要抨击来自于集团诉讼大多数通过和解而结案所带来的隐忧。在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串通、讹诈、威胁、出卖、利益冲突等问题可称之为"虚假和解"。产生虚假和解同集团诉讼双方现实实力的巨大差距、集团成员未能对律师进行有效监督、胜诉酬金制有着密切联系。为了规制虚假和解,美国从立法、司法、行业规范层面都进行了规制。

美国法院“自助资源中心”民事法律援助模式研究 下载:70 浏览:430

徐颖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在诉讼普遍朝向专业化发展的今天,美国以"自助资源中心"的模式在法律援助制度上另辟蹊径。该模式通过法院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形式,为无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咨询服务,使当事人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自助"地应对诉讼。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实习和调研经历,对美国洛杉矶自助资源中心作了介绍和评析。同时,笔者对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做了对比调研。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在我国大中型城市中借鉴美国"自助资源中心"模式的制度构想。

论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中心 下载:53 浏览:374

任品杰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五类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立法的模糊性和学界理解的不统一,以及我国一元制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增大、证伪功能受限等问题。因此,对《民法解释》第109条的适用应当限制在立法目的范围内,在操作层面将“提出疑点”和“排除疑点”的任务部分或全部分配给当事人,此外要强化判决书中对“合理怀疑”的说理义务。

中欧电子商务消费争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研究 下载:63 浏览:455

郑洁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本文以电子商务消费争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制度比较;其次分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性;接着,着重介绍我国电子商务消费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随后引入欧盟消费争议的ADR机制(2),以英国、荷兰和瑞典等国的消费争议ADR机构为例,结合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立法,研究其对电子商务消费争议解决的作用和影响;最后,指出欧盟的经验对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消费争议解决的借鉴作用,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消费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官询问权现状的调研报告 下载:62 浏览:424

孙邦清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本文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询问权进行的调研报告,选取的调查样本虽然具有局限性,但或许从中可一窥管豹,使学界及立法者了解实务中关于询问权的认知和行使情况的资料。报告显示,询问权对于实务界来说几乎是常识性职权,并且实务界行使询问权已经超前于民事诉讼立法。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实证研究——以A省基层法院为对象 下载:68 浏览:409

潘炳华1 周洪波2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大修”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接着,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专门的细化解释。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之旨趣主要在于,一方面是基于法院案件压力过大的现实状况,使之承载案件分流功能,另一方面,使得占基层法院一定数量的民事案件能够以最简易的方式审理、以一审终审的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又能减轻因上诉给中级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以此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之矛盾。然而,本文通过实证调查却发现,立法设立旨在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极为偏低和运行状况不佳,普遍的基层法院和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表现出消极和谨慎的态度,出现了“不敢用”之现象。与最高人民法院预期的全国基层法院“消化”的小额案件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的30%左右之目标相差甚远。进一步的调研发现,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之原因既有立法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够完善,也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如绩效考核制度、涉诉信访制度对法院、法官产生的消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之构建和程序规范 下载:56 浏览:360

文小梅1,2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采用实证比较研究法,从程序原理、法律经济学角度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和福田法院互联网金融法庭,在机构设置、审级、案件类型、案由范围、地域和级别管辖、审判方式等方面比较,分析互联网金融审判三种经验的优势与不足,重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规则。建议重点应建立三级法院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法庭,从统一受理、泛地域管辖、送达等方面完善程序规则,刑事与民事、民事与行政实现实质审查的合并审理,并通过在线电子远程庭审提高审判质效。

环境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实证研究 下载:59 浏览:461

晋海1 康欣颖1 王彬2 《中国环境保护》 2020年5期

摘要:
对我国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对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降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环境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公众认同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环境行政管理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从年度、行政行为类型、地区等不同维度对败诉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结论表明,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较高,且近年来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关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多数部门未建立环境行政风险防范体系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通过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诉后评估与追责机制等措施构建环境行政风险防范体系,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行政机关败诉率。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 下载:18 浏览:231

谢小剑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 下载:38 浏览:251

袁琳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以"诉讼请求"要素的规定方式为界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实际上涉及两种重复起诉形态。其一,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时,两诉为"实质的一诉"。其二,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两诉是"不同的诉",基于避免矛盾裁判的目的,应剥夺后诉的合法性。界定识别要素的内涵是确立识别路径的前提。在适用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的背景下,应对"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两项客体要素作同义理解,二者均指向具体特定的实体请求权。在识别路径上,通过借助"审判对象"概念的双重功能分别论证两种形态的重复起诉在客观方面具有同一性。在"实质的一诉"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实体上的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相同;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相同,但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生活事实作出认定将产生矛盾裁判,故将后诉视为重复起诉。

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下载:43 浏览:298

刘水林 《法学学报》 2019年8期

摘要:
2017年发生在广东的"毒猪肉案"和"假盐案"的不同判决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成为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和实务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追问,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变迁、公益诉讼请求的变化趋势等方面研析,应准许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于威慑预防功能,公益损害以违法所得基准为宜,对惩罚的系数不宜采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个人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相同的方式——以法定倍数来确定。基于对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中金钱罚功能相近但互补的认知,两者可以并处,但在违法者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时,对于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公法责任以处罚先后为序,而混合性公益诉讼,则优先满足公益惩罚金赔偿。对于消费者公益和私益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如私益诉讼先于公益诉讼则主张都可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公益惩罚性赔偿金中应减去私益惩罚性赔偿金,如私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后续诉讼,则不主张给予个人惩罚性赔偿金。

预防接种致害国家责任体系的完善 下载:70 浏览:463

张新宇 《法学学报》 2019年8期

摘要:
接种疫苗对于预防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作用,但限于目前的科技水平,疫苗尚无法做到绝对安全。对于预防接种导致的损害,我国现行制度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两个体系共同承担救济义务。其中,国家责任体系又由行政补偿与国家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但是,由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补偿制度未能有效衔接,现行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救济漏洞,部分致害既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也无法得到行政补偿。同时,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未能有效运转,其应有的违法抑制功能也并未得到发挥。对此,不应再将"相关各方均无过错"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构成要件,从而消除救济漏洞。同时,也应当考虑将行政公益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嵌入预防接种致害国家责任体系之中,从而强化其违法抑制功能。

诉讼时效根据的逻辑体系 下载:62 浏览:400

霍海红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我国理论界将诉讼时效根据总体上归于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保护义务人三个平行方面,这种列举式描述虽然全面,但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无法说明各根据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无法统一解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及其实践。因此,对诉讼时效根据作"中心—外围"式的逻辑重构势在必行。以保护义务人为中心构建诉讼时效根据体系,既可有效解释义务人得利的直接后果和抗辩权发生的理论学说,又可解释禁止法官依职权援用时效、时效中止和中断、诚信原则排除时效适用等基本规则,这些都是以督促权利人或维护秩序为中心无法予以直接解释或圆满解释的。在诉讼时效根据的层次化新体系中,保护义务人是中心或原点,督促权利人和维护秩序是外围或延伸。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下载:53 浏览:422

李思睿 《当代市场营销》 2019年2期

摘要:
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给予了我国消费者更多更实际的保护,其中对消费者公益诉讼方面做出的新动态也是其一大亮点。本文将从建立保护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问题、完善等各个角度进行论证,详细阐明维护处在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权益对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作用。

山东省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 下载:66 浏览:466

时唯伟 徐毅 吕铃钥 张亚峰 《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2019年9期

摘要: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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